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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中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研究——兼评“五洋债”虚假陈述案

Study on Civil Liabilities of Law Firms in False Statement in Securities—Also Comment on the Misrepresentation Case of “Wuyang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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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洋债”虚假陈述案是国内首个中介机构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其中判决律师事务所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从发行人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属性和责任认定、发行人律师的行为与投资人损失的因果关系、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等方面出发探讨这一问题。《证券法》所规制的证券虚假陈述,是一种结合了中介机构的过失与发行人的故意造假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其中,从公平角度和责任匹配角度,律师事务所应以“补充责任”为宜或者构建“以按份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补充”的框架;为避免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在律师事务所的责任证明上应当以过错推定为前提;但发行人律师的责任应以发行人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责任为限。发行人律师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的义务应定性为一般注意义务,具体而言为关注和提示义务,但司法上仍然需要具体分析所涉事项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法律风险,避免混为一谈。
作者 徐瑜璠
出处 《争议解决》 2022年第4期1228-1235,共8页 Dispute 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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