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宪法价值包括主权在民、法治与分权、对权利的保护、自由至上。和谐作为一个新的宪法概念引入宪法的前提是,就社会成员共同的和必然的选择而言,和谐优于冲突。在社会成员之间,首要的是共同的建立于和谐基础上的公共利益。虽然社会成员各自利益相互独立,其利益会产生冲突。但其协调需要的仍是政府公权力和其所依据的公共利益。政府作为人民共同授权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其核心职能正是维护人民的权利、自由,这种主体价值指向的一致性,决定了和谐的必然性。和谐作为一种新的宪法价值,虽然不能取代传统的宪法价值,但其指向则相当明确地代表了当代宪法的发展方向。和谐应当作为宪法价值而彰显。
出处
《法学(汉斯)》
2013年第2期5-11,共7页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