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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评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三七号判决

The Public Contract and the Administrativ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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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分与行政契约之并用,就同一事件而言,不论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或依当事人双方之主观意思而言,均会产生本质矛盾的现象,本论文乃以教师申诉之案件为例,反覆关明行政机关就同一事件,并用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致对他方当事人(即人民)显失公平之结果。并且主张行政机关既然以行政契约之缔结,藉以取代行政处分之作成,则事後再以行政处分单方面变更原契约当事人之法律关系,无疑乃规避行政契约上单方变更契约内容及调整契约内容之要件限制,严重违反行政法上之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并藉此希望我国行政实务界对於并用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之案件,能有所反省与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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