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引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历程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新准则,在新准则体系中体现了全面收益观的理念.2009年6月,财政部印发文件,正式将'综合收益'概念引入我国,并明确了列报及披露要求.同年12月,财政部又印发文件,对列报与披露格式做出了调整.自此,年报首次按照规定,在其利润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与综合收益.2012年6月财政部颁发了征求意见稿,明确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并要求将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分类列报.2014年1月财政部发布经过修订的30号准则,规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行分类列报,并对列报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第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第二,权益法核算下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动.第三,房产转换产生的收益与损失.第四,套期保值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第五,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出处
《财讯》
2017年第14期64-64,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