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 对'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的界定焦点在于它是否属于商业广告?根据《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内容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对于虚假或违法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服务.因此,如果'竞价排名'属于商业广告,那么搜索引擎的服务商扮演的角色就应该是'广告发布者'.此时,如果服务商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就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但是,如果'竞价排名'不属于商业广告,则服务商只负有接到侵权通知时的删除或断开义务,那么也就不构成间接侵权.
出处
《财讯》
2017年第31期162-162,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