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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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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规范的法源地位问题,国内学者已经进行过不同程度的讨论,并最终按照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分类形成了两种法源确定的标准.第一种是形式的法源标准,即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行政规范的法源地位.在这种标准下认为行政规范中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法律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本不属于法律规范.第二种是实质的法源标准,即不把法律渊源看成法的存在方式,而是更多地注重其实际的规范功能,从而认为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应看成是法律渊源的一种.法源地位可以解决行政规范作为法律渊源的合法性问题,但无论是按照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符合法源标准的行政规范能否作为民事法源,仍有争议.例如,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渊源形式的规章并不能作为民法的法源,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规章却不时地被作为审判依据在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力问题,不仅在法律规定中存在着模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通过对1985-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中公布的645个民事案件的分析,能够揭示行政规范对民法规范效应的表现形态,有助于确定行政规范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原则或标准.
作者 刘东霞
机构地区 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公法研究》 CSSCI 2016年第1期-,共72页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行政法上的新财产权利研究”(2015BS053)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No.0903005203316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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