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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不因协议约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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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放 吴某(女)和李某(男)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李某华、二女李某秀、三子李某强.1983年6月,父亲李某与长子李某华、三子李某强签订分家协议,并就赡养问题作出如下约定:1.母亲吴某由长子李某华抚养,父亲李某由三子李某强抚养.2.长子李某华和三子李某强每人每月须分别给付吴某和李某500元赡养费.
作者 詹亮
出处 《公民导刊》 2017年第12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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