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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自营工程涉税会计核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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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营改增'之前对自营工程会计核算的概述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也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者 赵菁 党永龙
出处 《山海经(故事)(上)》 2017年第1期121-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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