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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中的禁治产制度及其对我国成年监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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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禁治产制度的发展演变 禁治产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用以限制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古老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浪费成性,酗酒成癖,赌博成性,吸毒成瘾的成年人进行约束,以限制他们处分、管理自己的财产的能力并保护交易安全.禁治产制度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法律文献中是在1782年的《撒克逊监护条例》,之后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民法典又承袭了这一制度.但自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禁治产制度逐渐淡出民法.法国于1968年颁布第68——5号法律,率先废除禁治产制度,代之以新的成年司法保护制度.在德国,自1992年1月1日《关于成年监护及辅佐的修正法案》施行,该法废止禁治产宣告制度,代之以新的成年'照管制度'.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也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变革的过程.
作者 贾继梅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山海经(故事)(上)》 2017年第5期79-7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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