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中国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实践 1.1 中国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实践情况复杂 我国在不同BIT中对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表述不尽相同,大多视为独立的待遇标准,少数与BIT本身或者国际法原则等相联系,对于这个问题的实践仍然是较混乱的,但近几年的条约在实践中则有变化,总的来看提高了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的门槛.比如,中法1984年签订的BIT中第三条第一款中将公平公正待遇作为完全独立条款,而07年重新签订的BIT中还通过第二款的内容对第一款的公平公正待遇进行明确以及限制为'投资有关的,入境及居留、工作和旅行许可请求的审查给予便利.'近年来,中国和坦桑尼亚13年的BIT中第五条第二款中将其限定为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拒绝公正审理程序,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再如中国与墨西哥08年颁布的BIT中第五条 在最低待遇标准中规定的公平公正待遇则与01年NAFTA的《解释》措辞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