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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4条的实然解读与应然重构 被引量:4

The Actual Interpretation and Natural Reconstruction of the Section 64 of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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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实然角度来看,《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责令退赔、没收与返还被害人等措施属于一种实体处分措施.其中,追缴与责令退赔系将涉案财物剥离犯罪行为人,属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第一阶段;没收与返还被害人系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交还给被害人,属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第二阶段.与域外立法相比,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存在司法机关代替被害人追回财物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以是否为原物为标准区分处置措施种类有违诉讼规律、将责令退赔限于违法所得不利于抑制犯罪等问题.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立法,区分上缴国库涉案财物与返还被害人涉案财物,将《刑法》第64条的处置措施限于前者,将后者交由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时,将已有处置措施精简为没收与追缴两种.其中,没收适用于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追缴适用于未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
作者 蔡可尚 庞梅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6年第2期-,共28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项目编号:12BFX060)的阶段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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