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共识”一词极少出现在任何国家的宪法文本规定中,也不是中国宪法文本的用语.在汉语语境下,宪法共识同时具有“对宪法文本的共识”与“对宪法实施的共识”两种含义.宪法文本规定通常分为宪法价值目标与国家权力配置机制两部分,宪法共识一词进一步地会产生四方面的共识含义.对中国宪法的价值目标,在文本解读中并不存在太大争议,争议更多地集中于中国宪法文本规定的国家权力配置机制.获得对宪法实施的共识,其关键在于对国家权力配置机制而非对宪法价值目标达成共识.当在宪法实施中缺乏共识时,共识应当是宪法改革的结果而非宪法改革的起点.
出处
《行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2期153-168,共16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