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行政公开”理念将公开的对象从相对人全面升级为公众,认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不等于公开理由,从而确立行政行为理由公开制度,推动行政公开走向行政透明.理由公开制度不仅继承理由说明制度的功能并可克服其失灵,也是反腐利器,而且还具有提高治理绩效、维系官民和谐的重要作用,是真正的“共和”之道.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利行为和授益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都应公开理由.行政行为理由公开制度构成行政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柱,我国目前缺乏该制度,未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考虑建立之.
出处
《行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2期261-272,共12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基金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预防腐败与《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