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0号,以下简称《决定》)于日前正式签署公布,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决定》对现行《海关稽查条例》作了修改,其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这也是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二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6年第9期57-58,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