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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十二种情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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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本文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等规定,对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十二种情形进行总结分析.
作者 纪宏奎 赵辉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7年第7期46-48,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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