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的功能和作用,实务中有多种说法,有的开宗明义,直接声称“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项判断标准;有的表述为它是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一项规则,有的对该规则的具体运用过程做了描述:确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了对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剽窃,需要对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当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如果在后创作作品的作者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则推断排除在后作品为作者独立创作而成,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剽窃行为.
出处
《中国版权》
2018年第1期27-29,共3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