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预警函”,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利益采取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指权利人预期在未来特定的时间内,某一网站中会出现未经许可传播侵权作品的情形,因而提前告之网站自己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利,以此敦促网站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某电影公司估计自己拍摄的电影在公映之后,会有人在影院中偷拍并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中传播,因此在公映之前就向各大视频分享网站发出”预警函”,告之自己是该部电影的权利人,以及自己尚未许可任何人通过网络传播该部电影或只许可了某几家网站传播,因此用户上传该部电影属于侵权行为,网站应当阻止该电影的上传.
出处
《中国版权》
2018年第1期36-40,共5页
China Copyright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14ZDC02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