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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涉外著作权登记认证不宜再“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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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以来,根据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我国陆续开展了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和涉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等一系列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并在登记过程中设置了认证环节.所谓认证,是指在办理合同登记过程中,凡是属于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范围的,登记机构将有关的授权合同信息通过境外认证机构进行核实.国家版权局已先后以不同形式批准了香港影业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美国独立制片人、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美国软件出版商协会、美国交互式数字软件协会、日本唱片协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等为认证机构.
作者 索来军
出处 《中国版权》 2018年第5期19-20,共2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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