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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性使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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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转换性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条文中并无明文规定.尽管如此,这一概念仍然在版权理论和实务中被高频使用,但实践中对“转换性使用”存在两个认识误区:第一,将“转换性使用”等同为“适当引用”;第二,认为只要是“演绎”就是“转换性使用”.目前,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三条新增了兜底条款,为未来适用类似“转换性使用”的情形留下了空间.
作者 袁博
出处 《中国版权》 2018年第5期53-56,共4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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