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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增值税涉税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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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土地一级开发业务越来越重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实施模式是土地一级开发最主要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开发企业受政府委托完成资金筹措、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政府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返还开发企业前期垫付的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和固定比例的报酬.开发企业取得的政府返还成本和固定报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具体来说就是应该适用哪个增值税税目,以及计税基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一直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在征管时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给开发企业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纳税风险.本文从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入手,首先阐述'营改增'前营业税下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实务操作,然后对'营改增'后增值税下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增值税下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处理方式.本文认为,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应该适用'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税目,计税基数应该是从政府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报酬,希望能对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纳税实务提供一些借鉴.
作者 吴广文
出处 《中国经贸》 2017年第10期169-171,共3页 China Global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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