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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效果证成与文本分析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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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连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81-91,共11页
在解释论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的经验性做法,应将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显著降低基本效用、瑕疵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存在品质约定作为正当化"知假买假"者权利的依据。三者具备其一即可呈现正效果,而欲否定该效果,则需... 在解释论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的经验性做法,应将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显著降低基本效用、瑕疵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存在品质约定作为正当化"知假买假"者权利的依据。三者具备其一即可呈现正效果,而欲否定该效果,则需三者同时缺位。无论对消费者的内涵作广义理解抑或狭义把握,仅存在解释路径的差异,不影响"知假买假"者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出卖人的明知,应根据表面证据规则,作有利于买受人的推定。相反,对瑕疵的证明,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从对现行法的目的解释出发,惩罚性赔偿不应以瑕疵结果损害的出现为要件。从应然的角度,应褪去"知假买假"者作为"公共卫士"的光环,使其淡出打假的舞台,强化公权力的作用,方能正本清源,保障产品质量的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瑕疵担保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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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吗——从一般命题到局部经验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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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连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17-127,共11页
对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我国学理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其中,肯定说多为规范与实务所采纳。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除了意思表示错误、无权代理等少数情形,并不将履行利益作为赔偿信赖利益的上限。在我... 对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我国学理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其中,肯定说多为规范与实务所采纳。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除了意思表示错误、无权代理等少数情形,并不将履行利益作为赔偿信赖利益的上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违法合同、恶意磋商、违反预约、欺诈缔约、解约赔偿等领域,法院基本上支持"信赖利益以履行利益为限"这一命题,这一做法值得检讨。对于该命题,不应全然地肯定或否定,而应结合规范目的、可归责性与损害类型三项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当法律存在保护信赖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特殊规范目的时,应肯定该命题的适用。除此之外,当义务人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或者欺诈等具有较强可归责性的情形时,应否定该命题的适用。当义务人的可归责性较弱时,则仅当权利人可证明本来会与义务人订立更为有利的合同时,对信赖损害的赔偿才可不受制于履行利益。在追求非经济目的的合同中,该命题并无适用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 损害赔偿 规范目的 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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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说明义务违反视角下的缔约过失与瑕疵担保关系论——德国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构造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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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连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37-146,共10页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时,往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救济路径,二者关系的厘清成为归责的前提。在德国旧债法中,对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存在请...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时,往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救济路径,二者关系的厘清成为归责的前提。在德国旧债法中,对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抑或选择竞合,而在过失的情形,瑕疵担保责任应优先适用。在权利瑕疵和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在德国新债法中,瑕疵的含义更为广泛。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处理方案,未有定论。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势蔓延到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形。就我国法而言,在解释论的背景下,当说明义务人为故意时,应确定两种责任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选择竞合的可能性。对瑕疵应作广义理解,以弥补缔约过失责任在规制过失违反说明义务上的先天不足。对于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除了故意情形之外,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说明义务 缔约 过失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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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瑕疵视角下除斥期间规则的构建与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52条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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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连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05-115,共11页
表意瑕疵的类型差异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可归责性与保护必要性的差异。统一的主观除斥期间并不可取,而应结合具体的表意瑕疵类型对主观除斥期间作不同设计。《民法总则》第152条采取的立法模式在路线上虽大体正确,但仍显粗糙,应予以细化。... 表意瑕疵的类型差异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可归责性与保护必要性的差异。统一的主观除斥期间并不可取,而应结合具体的表意瑕疵类型对主观除斥期间作不同设计。《民法总则》第152条采取的立法模式在路线上虽大体正确,但仍显粗糙,应予以细化。应针对'过失误导'创设独立的主观除斥期间,同时为重大误解情形创设独立的客观除斥期间。对于主观除斥期间,当事人存在较大的自治空间;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表现出'半强制性',在无碍于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可予以缩短。在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中,1年的除斥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但不能中断。对于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予以延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意瑕疵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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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对抗力——以“第三人”的范围为中心 被引量:1
5
作者 尚连杰 《清华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74-101,共28页
动产抵押权的对抗力可涵盖物权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定力有所不同。动产抵押权对抗力的构建,关键在于厘清可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当动产抵押权尚未登记时,抵押权人原则上不得对抗其他物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法定担保债权... 动产抵押权的对抗力可涵盖物权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定力有所不同。动产抵押权对抗力的构建,关键在于厘清可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当动产抵押权尚未登记时,抵押权人原则上不得对抗其他物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法定担保债权人,是否以善意为限,不应一概而论,需作具体判断。在法定担保债权人内部,对破产管理人、扣押、查封债权人和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应作不同判断。当动产抵押权业已登记时,原则上应根据抵押权人与租赁权人、法定担保债权人、抵押物受让人、质权人以及留置权人权利取得的先后,必要时区分特殊动产与普通动产,以判断权利实现的先后。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对立法目的与善意保护的考量,即使权利取得在后,仍可对抗在先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权 登记 对抗力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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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转让中的章程自治——“法治”与“自治”关系的视角
6
作者 冯占省 尚连杰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1期63-66,共4页
股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只能在流通中实现其价值,因此股权转让作为公司生活中的重要现象成为公司法规制的重点。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任意性的游戏规则和法定框架,章程可以在不违背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对这种规则... 股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只能在流通中实现其价值,因此股权转让作为公司生活中的重要现象成为公司法规制的重点。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任意性的游戏规则和法定框架,章程可以在不违背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对这种规则或框架作出修改,以彰显私法自治的力量。章程与公司法的应然关系是主角与配角的关系,公司法通过其功能的实现不断地清除公司生活中的私人强制,以培植和辅助章程实现私法自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章程 自治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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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益费用的赔偿限制原理
7
作者 尚连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5-74,共20页
因信赖合同有效性或信赖获得给付而支出的无益费用,均为信赖利益损失,其赔偿限制标准具有整合的逻辑基础。当存在可确定的履行利益时,无益费用赔偿均应以履行利益为限,从而避免债权人将错误评估的风险转移给债务人。即使履行利益因可预... 因信赖合同有效性或信赖获得给付而支出的无益费用,均为信赖利益损失,其赔偿限制标准具有整合的逻辑基础。当存在可确定的履行利益时,无益费用赔偿均应以履行利益为限,从而避免债权人将错误评估的风险转移给债务人。即使履行利益因可预见性规则或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而被削减,无益费用赔偿也应以可赔偿履行利益为限,从而避免限制履行利益赔偿的规范目的落空。基于可预见性与相当因果关系的同质性以及法解释上的可能性,应将可预见性规则一体适用于无益费用的赔偿限制。在判断所支出费用是否可预见时,应区分典型费用与非典型费用,前者均可预见。当债权人以赢利为目的时,如果合同中未作明示或默示约定,则不赔偿非典型费用;当债权人不以赢利为目的时,非典型费用可在对待给付的范围内获得赔偿。在可赔偿履行利益的范围内,无益费用均应获得赔偿,不再受可预见性规则或狭义过失相抵规则的限制,仅适用减损规则。当履行利益不确定或不存在履行利益时,应承认可预见性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的功能差异,由二者共同发挥限制无益费用赔偿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益费用 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 过失相抵 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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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63条(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评注
8
作者 尚连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73-187,194,共16页
《民法典》第963条兼含主要规范与辅助规范,为“中介合同”一章的核心条文。当中介人提供约定的中介服务并促成目标合同有效成立时,方可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如果目标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相当于合同未被促成,中介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如... 《民法典》第963条兼含主要规范与辅助规范,为“中介合同”一章的核心条文。当中介人提供约定的中介服务并促成目标合同有效成立时,方可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如果目标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相当于合同未被促成,中介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目标合同被解除,原则上不影响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但可归责于中介人的情形除外。应按照宽松标准对“同一性”进行认定。就因果关系而言,报告行为或媒介行为不必是目标合同缔结的唯一原因,具有共同原因性即可。当事人对报酬有约定时,应依当事人约定。实践中多存在兼含中介与委托要素的合同,若中介人只完成中介服务,应相应减少报酬。当事人对报酬无约定时,应根据补充解释或任意性规定确定报酬,中介人的劳务作为标准应当受到限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媒介中介中双方委托的情形,应由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因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被计算在报酬内,该费用应由中介人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介人 报酬请求权 目标合同 因果关系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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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中的过失相抵法理 被引量:4
9
作者 尚连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90-103,共14页
当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当承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从而实现买者当心和卖者尽责两项原则之间的平衡。既有的司法实践揭示了当事人在分担损失时应考虑的要素,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相当的恣意空间。过错、原因力、风险... 当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当承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从而实现买者当心和卖者尽责两项原则之间的平衡。既有的司法实践揭示了当事人在分担损失时应考虑的要素,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相当的恣意空间。过错、原因力、风险三项要素的综合权衡方案的可操作性存疑,应转向过错要素的单一权衡方案。具言之,应区分投资者类型、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大小以及金融机构类型,对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之上,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金融机构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投资者为一般过失、金融机构为一般过失而投资者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一般过失四种情形,确定更为精确的损失分担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当性义务 过失相抵 过错 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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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程中说明义务的动态体系论 被引量:40
10
作者 尚连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03-121,共19页
作为一种方法论,动态体系论适用于民法的诸多领域,缔约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即为其中之一。通过运用信息需求、信息可能性与职责范围三个要素,德国学者布雷登巴赫建构了用以判断是否成立说明义务的动态体系。而德国学者洛伦茨与弗莱舍对其... 作为一种方法论,动态体系论适用于民法的诸多领域,缔约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即为其中之一。通过运用信息需求、信息可能性与职责范围三个要素,德国学者布雷登巴赫建构了用以判断是否成立说明义务的动态体系。而德国学者洛伦茨与弗莱舍对其的理论批判对动态体系要素的修正与完善有所裨益。借鉴既有学理与规范的经验性认识,可使用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与信赖紧密度四个要素构建新的动态体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存在说明义务时,动态体系论已经被不自觉地实践。未来可将动态体系的要素法定化,并通过动态体系论的运用,为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提供理论依据。此外,可在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与信赖紧密度四个要素之下,通过案例群的积累,遴选出若干亚要素,使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更具可操作性。为防止动态体系论的滥用,原则上仅当不存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时,方可运用动态体系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过程 说明义务 动态体系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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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配视角下情事变更法效果的重塑——对《民法典》第533条的解读 被引量:22
11
作者 尚连杰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69-188,共20页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制度。在风险分配的视角下,有必要对该条款中的"重新协商""变更"和"解除"进行重新检视。情事变更制度实质上涉及的是对异常风险的分配,无论是当事人间的重新协商...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制度。在风险分配的视角下,有必要对该条款中的"重新协商""变更"和"解除"进行重新检视。情事变更制度实质上涉及的是对异常风险的分配,无论是当事人间的重新协商,还是法院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均旨在实现对异常风险进行分配的目标。从"重新协商"的功能出发,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并降低交易成本,不宜将重新协商义务化或权利化,而应将其作为一种倡导性程序。法院应依据"合同目的""合同整体""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即通过补充解释填补因情事变更出现的合同漏洞,公平地分配风险。解除合同后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例外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有投保等因素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事变更 风险分配 重新协商 补充解释 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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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关系再造--以错误理论的功能介入为辅线 被引量:22
12
作者 尚连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31-144,共14页
根据制度竞合论,缔约过失制度与欺诈制度之间存在评价矛盾,应通过承认"过失欺诈"予以解决。这一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在我国有重新检视之必要。对于欺诈撤销权与基于缔约过失的合同废除,请求权竞合说、欺诈规定优先说与折中方案... 根据制度竞合论,缔约过失制度与欺诈制度之间存在评价矛盾,应通过承认"过失欺诈"予以解决。这一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在我国有重新检视之必要。对于欺诈撤销权与基于缔约过失的合同废除,请求权竞合说、欺诈规定优先说与折中方案均未能提供完善的解决之道,未从根本上消除评价矛盾。而作为因应之道的"过失欺诈"存在规范上的障碍,忽视了错误理论的适用性,尚欠充分的说服力。在解释论的背景之下,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可实现对"过失欺诈"的功能替代,以规制过失违反信息义务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应醇化为金钱赔偿责任,从而实现与欺诈及重大误解规定的功能对接。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关系应为效果上的承接关系,以消解制度竞合视角下的评价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过失 欺诈 错误 重大误解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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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买卖的效果构造 被引量:9
13
作者 尚连杰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40-50,共11页
凶宅应被界定为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在制定相关法规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根据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及信赖紧密度四个要素判断是否应告知凶宅信息。对于凶宅买卖合同,买受人可援引关于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规... 凶宅应被界定为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在制定相关法规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根据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及信赖紧密度四个要素判断是否应告知凶宅信息。对于凶宅买卖合同,买受人可援引关于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规定撤销合同。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瑕疵,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出卖人缔约前违反告知义务,应负缔约过失责任。买受人可撤销合同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若维持合同效力,则瑕疵担保责任可排他适用。对于房屋系凶宅这一情况,应有条件地承认房屋居间人的调查义务。当房屋居间人违反告知或未尽调查义务时,如果其与出卖人存在共同故意,则买受人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如果房屋居间人存在过失,则仅负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凶宅买卖 缔约过失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居间人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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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评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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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连杰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3-87,159,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旨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中介人履行如实报告义务,进而实现委托人的信息自决。当中介人以中介活动为业时,应对如实报告义务进行扩张解释,及于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中介人故意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损害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旨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中介人履行如实报告义务,进而实现委托人的信息自决。当中介人以中介活动为业时,应对如实报告义务进行扩张解释,及于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中介人故意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作为对此背信行为的制裁,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也不得请求支付必要费用。除故意违反如实报告义务之外,中介人未尽到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将中介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故意情形,对其过于优待,缺乏正当性。中介人的赔偿责任具体可能表现为对信赖利益、履行利益或固有利益的赔偿。如果中介人和相对人共同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二者均应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当中介人为故意时,无论是否与相对人存在意思联络,二者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当中介人为过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委托人明知会发生损害,则不予保护。如果委托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对赔偿数额作相应酌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如实报告义务 调查核实义务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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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条件成就的法理构造 被引量:6
15
作者 尚连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2-71,共10页
拟制条件成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其理论构造应遵循"要件——效果"的逻辑展开。在要件层面,不正当行为可表现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并通过是否为自己利益予以判断。同时,需对行为人本来的因果关系进程施加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影... 拟制条件成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其理论构造应遵循"要件——效果"的逻辑展开。在要件层面,不正当行为可表现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并通过是否为自己利益予以判断。同时,需对行为人本来的因果关系进程施加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使得本应成就的条件未成就。此外,一般的可归责性即为已足,无需故意。作为表见拟制,对条件成就的拟制并非典型拟制,其正当性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当拟制效果与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法效果并存时,应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在相似案例中,拟制条件成就的规定存在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在法定条件和意愿条件的情形,出于对法律规定以及自由价值的优位考量,条件成就的拟制应受到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拟制 条件成就 损害赔偿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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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与履行利益赔偿 被引量:6
16
作者 尚连杰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0-100,共11页
针对合同撤销与履行利益赔偿可否并存,德国法上存在正反两说。对这一命题的证成,"双重效果"理论并非妥适的依据。应基于与解除合同的"相似性",在撤销合同的效果上作等同评价。针对恶意隐瞒标的物品质情形,基于两项... 针对合同撤销与履行利益赔偿可否并存,德国法上存在正反两说。对这一命题的证成,"双重效果"理论并非妥适的依据。应基于与解除合同的"相似性",在撤销合同的效果上作等同评价。针对恶意隐瞒标的物品质情形,基于两项缺陷的存在及请求权的相互影响,赔偿履行利益具有正当性。请求权基础应为合同法相关规范,谨防侵权法的渗入。在我国,评价重心并非合同存在与否,而是违约行为的发生。在规范层面,具有支持撤销合同之后赔偿履行利益的现实可能。裁判实务虽然尚未有所突破,但应对学理进行吸收借鉴。除了恶意欺诈之外,此命题可拓展适用于重大误解,但不适用于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撤销 履行利益 恶意欺诈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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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01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评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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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连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77-190,196,共15页
《民法典》第501条的保护对象从"商业秘密"扩大到"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其旨在维护合同关系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抑制不正当行为。违反保密义务一方承担的实质上为侵权责任,特定情形下存在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保密义... 《民法典》第501条的保护对象从"商业秘密"扩大到"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其旨在维护合同关系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抑制不正当行为。违反保密义务一方承担的实质上为侵权责任,特定情形下存在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不以当事人明示应予保密为前提,通常表现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可归责性问题上,不宜限于故意,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在解释论上,应先按照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应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并考虑其贡献度确定赔偿数额,最后再依次考虑许可使用费和法定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获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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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代理权授予错误的效果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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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连杰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22-137,共16页
当被代理人因存在授权错误而撤销授权行为时,对于相对人的保护,存在强保护模式、弱保护模式及其变体。在解释论上,我国应采取叠加保护模式。被代理人撤销授权行为后,代理人构成无权代理;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可构成表见代理。对于损害赔偿... 当被代理人因存在授权错误而撤销授权行为时,对于相对人的保护,存在强保护模式、弱保护模式及其变体。在解释论上,我国应采取叠加保护模式。被代理人撤销授权行为后,代理人构成无权代理;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可构成表见代理。对于损害赔偿,可区分代理人是否知道被代理人存在授权错误:当代理人不知时,由被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代理人明知或应知被代理人存在错误时,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肯定善意相对人对于法律效果的选择的可能性。当相对人存在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和第171条第4款,通过权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过错以实现对损害的分担。当相对人明知时,原则上不予保护,但代理人亦属明知的情形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行为 错误 表见代理 可归责性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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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贷公用”规范的解释论——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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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连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72-183,共12页
对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判断,存在"约定借款用途"、"加盖企业公章"、"借款汇入企业账户"、"受领借款"、"企业自认"等肯定性要素和"加盖个人印章"、&q... 对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判断,存在"约定借款用途"、"加盖企业公章"、"借款汇入企业账户"、"受领借款"、"企业自认"等肯定性要素和"加盖个人印章"、"借款汇入个人账户"等否定性要素,应通过综合权衡确定是否满足上述要件。对于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责任的证成,"间接代理"与"人格混同"不宜作为一般性的理论依据。除另有明确约定之外,应区分出借人是否明知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当出借人为明知或应知时,企业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连带保证人;当出借人为不知时,仅当企业同意还款或明示作为保证人时,其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因"私贷公用"所形成的借款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保证债务、物上担保形成交错之时,应进行类型化分析,合理分配各方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贷公用” 生产经营 连带保证 债务加入 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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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Yin:An Awakened Woman during May 4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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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连杰 《Women of China》 2007年第11期62-64,共3页
On May 4,1919,China experienced the anti-imperialist,anti- feudal,political and cultural movement that was influenced by the October Revolution,and which was led by intellectuals who held views that had formed the bas... On May 4,1919,China experienced the anti-imperialist,anti- feudal,political and cultural movement that was influenced by the October Revolution,and which was led by intellectuals who held views that had formed the basis of communist ideology. The event has since become known as the May 4 Movement of 1919. Thanks to that great movement,many educated women in China were awakened—they tried to throw off the shackles of imperialism and feudalism to become emancipated,modern women.Lu Yin,a gifted writer,was one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五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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