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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让与的争论及其评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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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0-242,共13页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通知 从权利 债权瑕疵 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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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轻损失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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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12,共11页
减轻损失规则的重要内容是减轻损失义务,包含两方面的意思:第一,原告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positive steps)将被告违约所致损失降至最低范围;第二,在被告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实施某些行为是适当的,但在被告已经违约的场合,原告倘若... 减轻损失规则的重要内容是减轻损失义务,包含两方面的意思:第一,原告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positive steps)将被告违约所致损失降至最低范围;第二,在被告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实施某些行为是适当的,但在被告已经违约的场合,原告倘若再实施这些行为,就会不公正地扩大违约造成的损失(unjustifiably augment the loss)。减轻损失义务大多源自法律的规定,也有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情形。减轻损失的措施可以类型化为停止履行、替代安排、守约方与违约方再协商、继续履行。守约方应当采取什么样减轻损失的措施,要取决于周围情事。其措施是否适当,宜以一个理性人、经济人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理,并且对这种适当的要求不宜太高。在程序方面,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事实的认定。是否需要将选择措施之事预先通知违约方,主流观点主张,虽然通知并非“坏事”,但这充其量只是看整个行为是否合理的其中一个因素,而且不一定是重要因素。守约方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不向违约方就此承担违约责任,但由此扩大的损失无权请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轻损失义务 不真正义务 停止履行 替代安排 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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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话语:民法典时代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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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共1页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能一劳永逸解决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一方面,民法典中有的制度尚存在完善、细化的空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能一劳永逸解决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一方面,民法典中有的制度尚存在完善、细化的空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民法学者有必要不断地研究、发展民法理论,为民法典的实施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为民法典时代的理论研究提出了具体的任务要求:“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在这种指导思想下,本专栏的四篇文章正是体现了对于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最新拓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理论 民法学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实践特色 民法典 话语体系 经济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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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代理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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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0-39,共20页
在显名代理关系中,买卖合同系被代理人和出卖人的合意,被代理人不但承受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而且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代理人对买卖物为占有辅助或媒介占有关系。无论买卖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一结论都不改变。隐名代理动产买... 在显名代理关系中,买卖合同系被代理人和出卖人的合意,被代理人不但承受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而且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代理人对买卖物为占有辅助或媒介占有关系。无论买卖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一结论都不改变。隐名代理动产买卖在适用《民法典》第925条时,其法律效果与显名代理动产买卖相同,即由借名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若适用《民法典》第926条的规定,当出名人披露、借名人行使介入权且出卖人选择借名人承受动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法律效果时,则借名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对于隐名代理不动产买卖,有权处分说认为出名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无权处分说则主张借名人直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其路径有三:第一,把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现象视作登记错误,在出名人和借名人的内部关系中,将不动产物权归属于借名人;第二,把为借名人的利益承受房屋登记的出名人看成“借名人方面的人”,即“取得媒介人”,出卖人向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于向借名人转移登记;第三,区分内部与外部关系,在外部关系中,出名人依不动产物权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人,而在内部关系中,借名人径直取得不动产物权。由于借名购房处于代理关系的架构中,故借名购房合同应被视为借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意,由借名人直接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借名人 出名人 买卖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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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对待法律的沉默——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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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3-14,共12页
对待中国现行法的沉默,不宜囿于要么属于法外空间、要么使用反面推论的桎梏,可将法律漏洞纳入其中。对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为恶意时,不应采取反面推论的法技术确定其法律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1款第3句所谓“前述情... 对待中国现行法的沉默,不宜囿于要么属于法外空间、要么使用反面推论的桎梏,可将法律漏洞纳入其中。对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为恶意时,不应采取反面推论的法技术确定其法律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1款第3句所谓“前述情形”,究竟包括哪些情形,有澄清和确定的必要。对以物抵债协议应首先区分以担保物抵债的协议和非以担保物抵债的协议,其次区分代物清偿和除此之外的以物抵债协议(新债清偿),以便容易、清晰地确定原债权债务关系是否自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和生效时归于消灭。对当事人关于排除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约定,不宜一概否认其法律效力,而应区分情况确定其法律效力。适用“破解合同僵局规则”解除合同,在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时合同目的尚未落空的,不应一律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守约方之处时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点,不然就背离“破解合同僵局规则”的规范意旨、公平和诚信原则。在诉讼、仲裁的程序进行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情况下,裁判合同解除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的沉默 反面推论 法律漏洞 越权代表 以物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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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崔建远、章剑生、程啸、尹飞、王亦白: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与效力行民之争的讨论
6
作者 刘贵祥 崔建远 +3 位作者 章剑生 程啸 尹飞 王亦白 《民主与法制》 2022年第4期37-43,共7页
不动产登记性质与效力的争议由来已久。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者与民法学者便就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展开争鸣,形成“行政行为说”“民事行为说”“双重属性说”等多种学术观点。随着《民法典》的编蟇与出台,以及自然资源部启动《不... 不动产登记性质与效力的争议由来已久。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者与民法学者便就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展开争鸣,形成“行政行为说”“民事行为说”“双重属性说”等多种学术观点。随着《民法典》的编蟇与出台,以及自然资源部启动《不动产登记法》起草工作,不动产登记性质与效力的争议问题再次煥发学术生机。本期选取刘贵祥、崔建远、章剑生、程啸、尹飞、王亦白等六位专家的近期论述,对不动产登记性质与效力问题的不同主张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学者 效力问题 崔建远 不动产登记性质 争议问题 民事行为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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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履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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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4期3-17,共15页
强制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或限期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均为其表现形式。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不得适用强制履行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救济... 强制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或限期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均为其表现形式。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不得适用强制履行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不适用强制履行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显失公平的,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其法律效果中的分期履行和延期履行属于强制履行范畴,其他效力均不是或排斥强制履行。在可以适用强制履行规则、守约方决定请求违约方强制履行的情况下,不宜优先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不过,如果修理、重作、更换所需费用更加高昂,完全不合理,与标的物的贬值相比完全不成比例,就不应允许守约方请求修理、重作或更换,而应支持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强制履行和填补赔偿二者不能同时并存,迟延履行与强制履行可并行不悖。强制履行和合同解除制度目的相悖,因而这两种救济方法是相互排斥的。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强制履行并存。至于赔偿性违约金可否与强制履行并存,需要区分情况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履行 继续履行 限期履行 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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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严守原则
8
作者 崔建远 《法治社会》 2023年第3期33-43,共11页
合同严守,又叫合同神圣,要求各方当事人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必须认真遵守,适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违反义务,否则,得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方可终止之,个别情况下可以变更之。如果说合同严守... 合同严守,又叫合同神圣,要求各方当事人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必须认真遵守,适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违反义务,否则,得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方可终止之,个别情况下可以变更之。如果说合同严守原则单纯地维护合同的拘束力尚显消极,那么,合同严守原则严格要求、全力推进适当履行则系其重心所在。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不是“履行”,而是违约行为,是不遵守合同严守的表现。不能履行,若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所致,则其属于违约行为,要成立违约责任,同样不是合同严守原则所要求的合同履行;若因不可抗力、通常事变的客观原因所致,则非债务人不遵守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严守原则覆盖债务履行、履行抗辩权、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转让、合意变更或解除、抵销、提存、违约责任等领域。合同严守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重叠内容很多,但各有侧重。合同严守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另一面,与鼓励交易原则具有广泛的相容性和一致性,是法律维护人的尊严、保护当事人对交易的信赖的重要体现。当然,在合同绝对并全部无效、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或破解合同僵局规则、在个案中确认“效率违约”等情况下,就不再遵循合同严守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严守 法锁 适当履行 自由意志 信赖 鼓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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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74
9
作者 崔建远 刘玲伶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4期29-36,共8页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外担保 公司章程 审查义务 效力牵连 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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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 被引量:6
10
作者 崔建远 耿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84-192,共9页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中,系争案件涉及股权质权、提单质权、留置权、保证金、最高额保证、让与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需要解决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适用海商法、物权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中,系争案件涉及股权质权、提单质权、留置权、保证金、最高额保证、让与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需要解决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适用海商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的判决显示出对民商法的整体把握十分到位,纯熟而充分地运用法学方法论,准确地寻觅请求权规范基础,认定并阐释提单所表征的权利及其抗辩事由因提单类型及所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该民事判决通过法律及合同解释,形成了若干法律规则,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创设了若干法律规则,如提单交付之时,即可发生债权请求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完成提单项下货物的指示交付,只是未经通知,其债权请求权的转让对提单项下货物实际占有人不能发生对抗效力。当然,该民事判决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当事人未于诉讼过程中主张不安抗辩权,该民事判决却依职权援用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这有违法治及法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判决 提单 权利凭证 请求权基础 创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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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辨——基于担保泛化弊端严重的思考 被引量:105
11
作者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09-123,共15页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性等特性。物的担保、人的担保、金钱担保、某些优先权以及所有权保留符合这三种特性,应为债的担保。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履行抗辩权、债的保全、预告登记、抵销等制度措施没有满...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性等特性。物的担保、人的担保、金钱担保、某些优先权以及所有权保留符合这三种特性,应为债的担保。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履行抗辩权、债的保全、预告登记、抵销等制度措施没有满足这三种特性的要求,仅在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方面优于普通债务及民事责任,故不能算作债的担保,只是具有担保作用。保证金的类型较多,属性复杂,有些属于债的担保,有些则否,不可一概而论。特定账户之上设立质权时,形成物的担保,于其不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关于质权设立要件的规格时,便不属于债的担保,仅为债的关系的标的物。只有构成担保的措施方可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虽然具有担保作用但并非担保的措施不得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 非典型担保 担保作用 普通债务 民事责任 担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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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 被引量:54
12
作者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42-52,共11页
解除权行使的效果宜采直接效果说,在不奉行物权行为制度的背景下,解除的效果可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倒果为因来否定解除溯及既往与恢复原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思考进程,是线性因果关系的表现,并不适当。
关键词 解除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行为制度 相互关系 恢复原状 因果关系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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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被引量:35
13
作者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43-50,共8页
奉行物权行为制度有利有弊,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样如此。笔者尊从实用主义,不赞同我国民法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关键词 物权行为 中国 民法 唯美主义 实用主义 立法论 法典编纂技术 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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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规则的细化及其解释 被引量:40
14
作者 崔建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80-194,共15页
我国《民法典(草案)》确立了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并未排除类型化,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在构成上、在"没有法律根据"的确立思路上均有差异,给付不当得利也有再类型化的必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无... 我国《民法典(草案)》确立了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并未排除类型化,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在构成上、在"没有法律根据"的确立思路上均有差异,给付不当得利也有再类型化的必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密切,在法律适用方面应予注意。利益不存在规则系中国民法新设,需要区分情形而有不同的结论,现代法律出现了不当得利元素"浸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象。这也是适用法律时应予注意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类型 辅助性 独立性 利益不存在 差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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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被引量:43
15
作者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37-41,共5页
在无法定及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使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思路也值得考虑。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未来的... 在无法定及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使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思路也值得考虑。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未来的立法应对此作出规定。尽管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即发生解除的效果,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改变,但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解除异议的规定仍然具有价值,不宜全面否定,不过需要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权 除斥期间 中国 合同法 当事人 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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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 被引量:25
16
作者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2期2-2,共1页
民法在总体上忽视程序机制,尤其是把诉讼程序统统交由民事诉讼法去规定。这已经带来不良后果。由于未充分考虑到程序机制来设计民法制度,结果有的民法制度不合理,有的过于复杂,有的增加了设计难度,有的适用时疑问迭生。这种状况必... 民法在总体上忽视程序机制,尤其是把诉讼程序统统交由民事诉讼法去规定。这已经带来不良后果。由于未充分考虑到程序机制来设计民法制度,结果有的民法制度不合理,有的过于复杂,有的增加了设计难度,有的适用时疑问迭生。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民法必须高度重视程序所起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体权利 民法制度 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法 确认程序 过户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 机会选择 程序机制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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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被引量:48
17
作者 崔建远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7-116,共10页
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场合,债务人虽已构成违约,债权人本有解除权却有意不行使,背离诚信、公平及禁止权利滥用诸项原则,合同存续下去,债务人仍负给付义务乃至违约责任,显失公平。此种合同僵局应被破解,方... 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场合,债务人虽已构成违约,债权人本有解除权却有意不行使,背离诚信、公平及禁止权利滥用诸项原则,合同存续下去,债务人仍负给付义务乃至违约责任,显失公平。此种合同僵局应被破解,方案可有几种,如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合同时应予支持,或者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一但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即应确认,或者借鉴有关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合同僵局的案件多数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成立要件,也是德国民法上不能履行规则和不可合理期待规则所无力全部解决的,还是持续性合同可以不提理由地解除(终止)制度无法取代的。至于因为境外的立法例无此制度,来否定中国法就不得创设该制度之论,在法理上欠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僵局 违约方 守约方 显失公平 诚信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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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 被引量:38
18
作者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16-129,共14页
物权救济模式存在着物权请求权模式和侵权责任模式及竞合模式。在物权遭受侵害或妨害以及存在着妨害之虞的领域内, 或者说在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上, 物权请求权模式应优于侵权责任模式。而在环境侵权领域内, 站在整个民法的立... 物权救济模式存在着物权请求权模式和侵权责任模式及竞合模式。在物权遭受侵害或妨害以及存在着妨害之虞的领域内, 或者说在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上, 物权请求权模式应优于侵权责任模式。而在环境侵权领域内, 站在整个民法的立场上, 可以承认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救济模式 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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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修改意见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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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65-68,共4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不如改为农用权或者农地使用权,其变动应当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其流转的条件应当放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实际上相同,不宜并列,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的原则,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撤销和终止。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修改意见 农地使用权 “转包”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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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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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64-168,共5页
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等,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抑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它是否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如果尚未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则应为... 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等,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抑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它是否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如果尚未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则应为共有部分;反之,可以成为专有部分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我们确定外墙等部分的性质和所属,不得违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此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应为我们确定其性质和所属的依据。当然,此类强制性规定不应违反前述原理。(4)有关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不违反前述(1)(2)的前提下,就此作了约定,应依其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有部分 外墙 屋顶平台 停车位 停车库 地下室 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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