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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汉族人群D15S659和D9S925基因座的遗传多态性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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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艳 高玉振 +2 位作者 张志湘 卞士中 项涛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05年第1期51-52,共2页
关键词 汉族人群 D15S659 D9S925 基因座 遗传多态性 亲子鉴定 法医学个体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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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扩增检测D9S302、D18S865和PLA2A基因座多态性 被引量:5
2
作者 程宝文 陈国弟 +1 位作者 辛军平 张林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01年第1期19-20,共2页
应用 PCR复合扩增技术、变性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和银染法显色检测技术,对云南省汉族人群 100名个体的 D9S302、 D18S865和 PLA2A基因座进行了研究,分别检出 10、 7和 7个等位基因,基因型频率分布均符合 Hardy- Weinberg平衡,家系... 应用 PCR复合扩增技术、变性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和银染法显色检测技术,对云南省汉族人群 100名个体的 D9S302、 D18S865和 PLA2A基因座进行了研究,分别检出 10、 7和 7个等位基因,基因型频率分布均符合 Hardy- Weinberg平衡,家系调查证实三基因座的传递遵循孟德尔遗传规律。三基因座累积个人识别率为 0.999 7,累积非父排除率为 0.992 9。证实了复合扩增 D9S302、 D18S865和 PLA2A三基因座是法医学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中极有价值的检测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串联重复序列 聚合酶链反应 复合扩增 D9S302 D18S865 PL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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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汉族人群D10S1248、D2S441、D1S1677、D9S1122、D10S1435等5个miniSTR基因座的遗传多态性及其法医学应用 被引量:1
3
作者 白雪 丛斌 +2 位作者 李淑瑾 郭霞 李霞 《遗传》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81-386,共6页
为了调查D10S1248、D2S441、D1S1677、D9S1122、D10S1435等5个miniSTR(mini short tandem repeats)基因座在西北汉族人群中的遗传多态性、遗传稳定性及其在陈旧降解检材中的法医学应用价值,文章采用荧光PCR和基因分型技术对西北汉族154... 为了调查D10S1248、D2S441、D1S1677、D9S1122、D10S1435等5个miniSTR(mini short tandem repeats)基因座在西北汉族人群中的遗传多态性、遗传稳定性及其在陈旧降解检材中的法医学应用价值,文章采用荧光PCR和基因分型技术对西北汉族154份无关个体血样、10个家系血液样本及10份陈旧降解检材进行片段长度分析。在西北汉族人群中,5个miniSTR基因座分别检测出了8、7、7、6、7个等位基因,等位基因频率分布符合Hardy-Weinberg平衡定律,杂合度(Heterozygosity,H)为0.662~0.792,个人识别率(Power of discrimination,PD)为0.869~0.915,非父排除率(Power of exclusion,PE)为0.382~0.585,多态信息含量(Polymorphism information content,PIC)为0.650~0.750。家系和陈旧降解检材的研究表明,5个miniSTR基因座具有高度的遗传稳定性,可对陈旧降解检材DNA进行有效的分型。5个miniSTR基因座适合作为西北汉族人群的遗传标记,用于陈旧降解检材的法医学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案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MINISTR 基因频率 遗传多态性 西北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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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益束”:数据权益制度新论 被引量:12
4
作者 杨东 白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5-77,共13页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建构人与人之间动态灵活、有机立体的利他性数据“利益束”范式,以有效协调和整合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数据利益关系,并在数据“利益束”范式下,充分利用Web3.0以用户为中心的开放式价值互联网效能,通过点对点的数据利益流通来构建全网络利益格局。我国还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收益实现机制,促进所有数据主体共创和共享数据红利,在数据财产行为主义保护模式基础上,建立智能化治理体系来保障数据安全,最终形成中国自主且更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数据权益制度体系,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流通共享 数据产权 利益束 权利束 区块链技术 共票 法链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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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安全刑事合规的“软法”治理及清单模式 被引量:3
5
作者 张勇 王杰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19,共10页
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参与数据交易活动的企业内外部各方主体进行的维护数据安全合规的治理活动。刑事治理是由各方主体参与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具有过程性。数据交易安全刑事合规是刑事治理的重要方面,可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两个... 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参与数据交易活动的企业内外部各方主体进行的维护数据安全合规的治理活动。刑事治理是由各方主体参与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具有过程性。数据交易安全刑事合规是刑事治理的重要方面,可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两个阶段。《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及配套清单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列举了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来源、数据产品可交易性等方面的合规要求。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清单具有“软法”性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形成企业刑事合规的规范体系。刑法根据数据交易主体及行为场景的差异,以不同的罪刑规范保护数据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多元法益。数据犯罪的空白罪状具有定罪指引作用,也为企业合规的开展留下了空间。在实践中应注重数据安全关联罪名适用与刑行衔接,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监管相协调。同时,积极发挥企业合规清单的刑事治理机能,构建和完善激励机制、滤罪机制、评估机制,实现合规清单治理的出罪机能与治本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安全 刑事合规 “软法”治理 清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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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6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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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语言模型材料的证据属性——以ChatGPT和文心一言为例 被引量:8
7
作者 徐继敏 严若冰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3,M0006,M0007,共16页
以ChatGPT和文心一言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产生海量大语言模型材料,此类材料进入社会生活并产生广泛影响,讨论大语言模型材料证据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大语言模型材料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需要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判断。从诉讼效率... 以ChatGPT和文心一言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产生海量大语言模型材料,此类材料进入社会生活并产生广泛影响,讨论大语言模型材料证据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大语言模型材料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需要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判断。从诉讼效率出发,大语言模型证据在不同诉讼中的呈现形式可以有所区别:一般案件可以仅举示人机交流材料和使用者本地环境信息,重大案件则应完整举示。大语言模型材料区别于大数据证据和一般的人工智能证据,具有直观性强、可解释性弱、偏在于少数技术公司、可识别性弱等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大语言模型材料 大语言模型证据 AI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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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治理视域下健康数据利用权益制度构建 被引量:6
8
作者 李雅琴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3-173,共11页
健康数据虽涉及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但由于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数字化时代开放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单一权利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挑战,通过构建新型治理模式协调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才能促进健康数据的流通开放。健康数据开放利用中存... 健康数据虽涉及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但由于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数字化时代开放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单一权利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挑战,通过构建新型治理模式协调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才能促进健康数据的流通开放。健康数据开放利用中存在产权配置权利不对称、健康数据来源者隐私利益保护不足、企业健康数据商业利用场景合法性问题、政府多重角色导致治理边界模糊等治理困境。因此,应重塑健康数据利用权益配置的公共价值,确立“个人、企业、政府”权益合理配置的健康数据整体性治理模式,构建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治理责任结构,形成对主体权益的软法与硬法协同保护,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且最小限度利用个人隐私。只有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并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康数据开放共享才能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治理 健康数据 开放共享 整体性治理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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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产权客体的类型谱系 被引量:6
9
作者 张素华 王年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7-60,共14页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性的法律表达。“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的核心特征应包括信息属性、物理属性和集合属性,并在数据生产和流通使用的“价值链”上延展形成“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的类型层级。在分级分类构建原则下,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还可在横向上形成以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为一级子类型、公用/私用公共数据与公开/不公开企业数据为二级子类型的类型谱系。由此,便可在“三权分置”路径下阐明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的规范属性与类型谱系,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化奠定基础和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三权分置 客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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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 被引量:4
10
作者 杨泽伟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31,共15页
构造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既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有关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也是为了改变国际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中国世界大国的地位不相称的状况,以及弥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的短板。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需... 构造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既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有关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也是为了改变国际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中国世界大国的地位不相称的状况,以及弥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的短板。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需要进一步厘清涉外法、涉外法治、对外关系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涉外法学、国际法与法学一级学科的关系。在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构造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任务主要包括:弘扬国际法治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传播中国国际法观、提升中国国际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以及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推动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创新,则成为今后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应然使命。未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方向涉及架设国际法与国内法沟通的桥梁、谨慎使用“涉外法学”名称,以及在国际法教育与研究中凸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学 涉外法治 对外关系法 国际法治 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 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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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协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涉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以ChatGPT为例 被引量:5
11
作者 何萍 刘继琨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7-56,共10页
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器官独有的自然反应,而并非是某种规则的产物。作品的认定应当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情感表达能力,只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其自身无法承担侵权责任,其生成物并不属于... 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器官独有的自然反应,而并非是某种规则的产物。作品的认定应当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情感表达能力,只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其自身无法承担侵权责任,其生成物并不属于作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带有情感的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产品终有一天会被设计并投入使用,应对相关法律提前进行完善,以满足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自身能够承担责任的需要。为了保证法律完善的顺利进行,应当坚持政策导向,并遵守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具体完善路径包括:第一,肯定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与被侵权人的主体地位;第二,应当明确生成式强人工智能在刑法上的地位,肯定其既可能成为刑法的犯罪主体,也能成为刑法中的被害人;第三,为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设置专属的处罚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产权保护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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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被引量:1
12
作者 王锡锌 俞祺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2-53,156,157,共14页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功能 规范性文件审查 适当性审查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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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体系建构 被引量:1
13
作者 刘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1-134,共14页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司法 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亲职教育 家事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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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论视域下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的三种模式 被引量:1
14
作者 张栋 李轲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9-146,共18页
刑事诉讼全流程合规改革围绕合规有效性审查主体逐渐呈现出第三方组织审查、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审查三种模式。但三种审查模式在制度设计、程序衔接、标准统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推进。第三方组织审... 刑事诉讼全流程合规改革围绕合规有效性审查主体逐渐呈现出第三方组织审查、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审查三种模式。但三种审查模式在制度设计、程序衔接、标准统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推进。第三方组织审查应将合规计划审查与合规整改评估一体化考量,前者秉持以“定性分析”为主的逻辑,后者秉持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逻辑,并量化审查、评估标准,优化配套措施。在检察机关审查模式中,应当合理区分“范式合规”和“简式合规”,明确检察机关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合规考察报告审查模式,以区别于第三方组织审查模式。在法院审查模式中,应通过检察听证会、第三方管委会预备审查等方式强化对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审查,以实现对检察裁量权的合理限制,并以检法协同的模式,在审理阶段共同推动合规案件的办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审查 合规评估 合规有效性 涉案企业合规 检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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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的法律人格认定与生成内容性质探讨 被引量:4
15
作者 蔡镇疆 车宇璐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3,共8页
随着ChatGPT的广泛运用,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讨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根据ChatGPT系统与人类互动生成相应文字内容的特性,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备受争议。探讨该问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即ChatGPT是否具... 随着ChatGPT的广泛运用,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讨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根据ChatGPT系统与人类互动生成相应文字内容的特性,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备受争议。探讨该问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即ChatGPT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及其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以此确定其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文本认为,ChatGPT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在ChatGPT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对其进行保护时,应明确ChatGPT使用者作为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主体,通过加强对ChatGPT著作权主体的监管实现对其生成内容的规制,以此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法律人格 作品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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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及改进方向 被引量:3
16
作者 陈兵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3-87,共15页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条”“商业秘密条款”。虽然这三个条款均起到一定作用,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问题,造成可预见性不足。为此,建议审慎适用“一般条款”,细化和优化“互联网专条”,优先适用具体条款。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具体规定数据商业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好例外条款的平衡设计。运用个案分析原则回应数字经济激烈动态竞争的现实,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深化跨部门协同,综合运用多制度多工具,完善“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数据商业利用模式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商业利用 不正当竞争 个案分析 司法实践 共建共治共享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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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商业秘密模式抑或数据库模式 被引量:3
17
作者 吕炳斌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2-79,共18页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实践的背后隐含着商业秘密模式和数据库模式的理论分歧。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影响数据访问、阻碍数据流通利用的负面效应,不值得在制度上予以强化激励。与其通过商业秘密模式寻求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关联,不如转向...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实践的背后隐含着商业秘密模式和数据库模式的理论分歧。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影响数据访问、阻碍数据流通利用的负面效应,不值得在制度上予以强化激励。与其通过商业秘密模式寻求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关联,不如转向数据库模式。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数据结构”要求,与欧盟的数据库概念具有相通之处。“数据结构”可以体现数据集合的智力成果属性。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超越传统的数据库保护的内涵。相比欧盟“限缩保护范围—权能宽泛模糊”的数据库特殊权利范式,我国可以选择“扩张保护范围—限缩权利内容”的对应范式,从而适应数字时代数据财产保护的新需求,打造数据库保护的中国升级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 数据库特殊权利 数据结构 智力成果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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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顶层擘画——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被引量:5
18
作者 黄惠康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4年第1期1-23,共23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所作系列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长远所需”和“当务之急”,凸显了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国涉外法治建设成就巨大、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所作系列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长远所需”和“当务之急”,凸显了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国涉外法治建设成就巨大、来之不易,但仍存在不少短板弱项,亟待弥补。我国海外利益全方位多层次高速度拓展,外部法律风险与挑战前所未有,干涉与反干涉、制裁与反制裁外交斗争激烈,客观上要求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以法斗法”“以法制法”,丰富外交斗争法律“工具箱”,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必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断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重要讲话 涉外法治 时代逻辑 一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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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审查 被引量:3
19
作者 章剑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0-41,156,共13页
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两个审查标准。适当性审查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表述不同但内容一致。合法性审查是形式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实质合法性审查,因此,适当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构成了一种从“... 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两个审查标准。适当性审查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表述不同但内容一致。合法性审查是形式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实质合法性审查,因此,适当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构成了一种从“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的双阶审查方法。在形式合法性已经确认的前提下,针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从合目的性、结果可接受性和利益权衡三个面向作适当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适当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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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创新 被引量:3
20
作者 张东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3-128,178,179,共18页
旨在解决发展问题、促进全面发展的发展法学学科,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战略存在高度耦合,提供了研究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视角。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战略与发展法学的理论创新存在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战略,构造了发展... 旨在解决发展问题、促进全面发展的发展法学学科,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战略存在高度耦合,提供了研究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视角。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战略与发展法学的理论创新存在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战略,构造了发展法学的新背景,要求从系统主义维度进一步创新发展法学理论;另一方面,系统主义发展法学理论在方法论、制度体系、理论体系三个维度的递进式创新,有助于促进与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具体而言,在方法论创新方面,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科学,应融入系统论方法以及结构—功能分析方法,进行以中国发展问题为中心的新综合研究,指导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创新;在制度体系创新方面,系统发展法学理论应从促进全面发展出发,通过合理配置发展权利、义务与责任,创新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包容型制度体系;在理论体系创新方面,系统发展法学理论应从发生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方面进一步创新,在发展研究领域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世界法学理论之进步与世界共同发展之实践,贡献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发展法学学科 系统主义发展法学理论 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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