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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数字金融的包容性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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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文革 任婷玉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1-71,共11页
数字金融在金融强国目标与人工智能技术双重赋能的驱动下快速发展,这使得传统金融法律规制难以满足数字金融的规制需求,主要表现为立法规制相对滞后、标准规制适用有限、监管规制效能受限等。其原因在于,规制主体“单中心”难以因应数... 数字金融在金融强国目标与人工智能技术双重赋能的驱动下快速发展,这使得传统金融法律规制难以满足数字金融的规制需求,主要表现为立法规制相对滞后、标准规制适用有限、监管规制效能受限等。其原因在于,规制主体“单中心”难以因应数字金融混业经营的规制需求,行政“静态式”规制与金融科技动态变换的非适配性以及规制资源分布不均抑制规制精准化。数字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动态平衡需要实施包容性法律规制:技术赋权理论将金融向善与以人为本理念深度融合,为数字金融消费者提供权益保障;数字正义作为塑造数字金融包容性法律规制的具体准则,不仅要把握过程规制的正义尺度,还应推进场景正义与法律3.0的有机融合。在未来,我国应当促进规制主体权力有序配置的多元协同共治,辅以技术规制的工具谱系推进激励性规制与约束性规制动态协调应用;同时,推动规制资源在场景空间内有效流动。这是实现数字金融包容性法律规制的可行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字金融 金融监管 包容性法律规制 金融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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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裁与反制裁中的国家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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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伟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09-131,共23页
制裁被称为没有硝烟的战争,制裁国意图通过制裁措施改变被制裁国的政策和行为,被制裁国通过反制裁措施抵消制裁的消极影响。制裁和反制裁的效果归根结底有赖于制裁国和被制裁国的国家能力。金融制裁取代贸易制裁等传统制裁正在成为制裁... 制裁被称为没有硝烟的战争,制裁国意图通过制裁措施改变被制裁国的政策和行为,被制裁国通过反制裁措施抵消制裁的消极影响。制裁和反制裁的效果归根结底有赖于制裁国和被制裁国的国家能力。金融制裁取代贸易制裁等传统制裁正在成为制裁和反制裁的主要场域和工具。金融制裁和反制裁所依赖的国家能力建设具有具体指向和多重面向,存在着复杂性和技术性的特征。理解金融制裁和反制裁场域中的国家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为设计金融反制裁工具和措施提供理论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制裁 金融反制裁 国家能力 金融基础设施 金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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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制度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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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莉莎 李碧玉 《深圳社会科学》 2024年第5期45-56,共12页
数字人民币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人民币的数字化形式,被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M0),可以实现“点对点”支付、“支付即结算”和“可控匿名”,在跨境支付中享有独特的技术优势。粤港澳大湾区基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发达的金融业及... 数字人民币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人民币的数字化形式,被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M0),可以实现“点对点”支付、“支付即结算”和“可控匿名”,在跨境支付中享有独特的技术优势。粤港澳大湾区基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发达的金融业及政策优势,具有深厚的经济基础、跨境金融合作基础和跨境支付实践基础,是发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理想试验场,但目前尚存在一系列障碍,比如数字人民币的基本法律规范还未完善、粤港澳三地跨境支付体系存在矛盾、区域流通协调机制尚未健全等。数字人民币是我国信用货币,须从货币理论出发,厘清其跨境支付的制度逻辑,以数字法治为导向、立足于大湾区实际,为实现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在法治层面上破解制度障碍。首先,明确数字人民币的主权货币地位及域外效力,确立其结算最终性原则,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提供合法性基础。其次,推进大湾区在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领域的立法统一,促进大湾区支付机制的协调互通。最后,逐步建立大湾区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平台,完善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基础设施;并在此基础上,接入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加强国际合作,参与跨境支付标准和规则的统一制定,确立无损、合规、互通的原则,进而构建相应的流通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数字人民币 跨境支付 结算最终性 人民币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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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金融学视野中金融科技的监管困境与系统治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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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雪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1-184,共14页
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 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化监管困境: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范围与时效有限;金融科技的监管体制与模式难以适应金融科技的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落后,难以应对金融科技的冲击。对金融科技实施有效治理,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通过采用法律金融学方法,对域外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典型国家的金融科技系统治理开展比较分析,我国可以积极借鉴钱学森的系统工程理念,从单维度的政府监管上升至多维度的系统治理,从而全面勾勒出金融科技稳健发展的系统治理图景:加强金融科技的法律治理系统建设;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新模式;强化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建设,提升数字化监管的技术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监管 法律金融学 监管科技 系统治理经验 监管沙盒模式 平台企业 数据垄断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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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目的、体系与规则 被引量:3
5
作者 傅雪婷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7-84,共8页
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构成对个人信息同意这一有效意思表示的撤销,但与《民法典》第147~152条规定的可撤销法律行为有若干不同,其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个人信息自决。就权利行使而言,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的权利主体是信息处理所涉及的个... 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构成对个人信息同意这一有效意思表示的撤销,但与《民法典》第147~152条规定的可撤销法律行为有若干不同,其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个人信息自决。就权利行使而言,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的权利主体是信息处理所涉及的个人。撤回同意时,个人应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个人信息同意撤回不受期间限制,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处理者应提供便捷的撤回方式并保证撤回是免费的。同意被撤回后,处理者应停止处理并删除个人信息,但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的处理的效力。在未通过“捆绑禁止”测试时,处理者不得以同意被撤回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若干限制个人信息同意撤回权的尝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同意 任意撤回 个人信息自决 法律后果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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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ESG信息强制披露的边界与制度创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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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瑞璟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9-64,共16页
强化ESG信息披露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趋向。强制披露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独特优势及其在比较法上的实施经验均表明,由自愿披露转向强制披露是ESG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合理选择。然而需要关注的是,ESG信息强制披露的法... 强化ESG信息披露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趋向。强制披露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独特优势及其在比较法上的实施经验均表明,由自愿披露转向强制披露是ESG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合理选择。然而需要关注的是,ESG信息强制披露的法律化受到特殊的成本约束,其中隐含的制度成本不容忽视。为此,要按照“成本控制”的理念,通过规则细化设计以避免非必要的制度成本,寻求ESG信息强制披露的最佳法律规制之“度”。要明确ESG信息披露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边界,限缩强制披露的“广度”;创新强制披露的法律实施方式,调适强制披露的“深度”。正式监管应当发挥其合法性优势,积极向非正式监管“赋能”;监管双方的关系应由“管理—服从”转变为合规协商,允许上市企业通过主动履行合规义务以换取法律强制的适当宽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治理 ESG 自愿信息披露 强制信息披露 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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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中的行为助推:理论追溯及实践探索 被引量:3
7
作者 刘静 《海南金融》 2024年第1期35-44,共10页
助推理论以行为科学为基础,旨在克服行为化市场失灵,为政府监管搭建新的图景。助推理论是学科研究范式变革的产物,已被用于金融监管实践,作为有益的补充,其本质上属于软家长式管理,具有低成本、非强制性的特点,彰显特殊的工具属性。助... 助推理论以行为科学为基础,旨在克服行为化市场失灵,为政府监管搭建新的图景。助推理论是学科研究范式变革的产物,已被用于金融监管实践,作为有益的补充,其本质上属于软家长式管理,具有低成本、非强制性的特点,彰显特殊的工具属性。助推在我国的运用潜力和阻力共存,为应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的理论质疑及操作难题,进一步提升助推理论的运用空间和效用,应在助推措施中嵌入价值引导、以比例原则作为规范向度、完善效益评估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助推理论 行为科学 行为化市场失灵 金融监管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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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与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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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鸿儒 郭雳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5-33,55,共10页
以新《证券法》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将信息披露义务置于证券监管的核心,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确定和相应的人员责任成为新制度的关键。在《证券法》的授权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概念内涵不断被扩张解释。同时,信息披露违法的人员责任也进一... 以新《证券法》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将信息披露义务置于证券监管的核心,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确定和相应的人员责任成为新制度的关键。在《证券法》的授权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概念内涵不断被扩张解释。同时,信息披露违法的人员责任也进一步加强。但在这一趋势下,仍应考察监管制度扩张相关主体的合理性。基于证券责任制度与证券活动相适应的理念,应明确发行人为狭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承担严格责任。对信息披露负有不同类型义务的其他主体,依其违反相应义务的情形而承担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制 信息披露 主体责任 监管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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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托理财的基础关系与受托人义务的履行要求 被引量:1
9
作者 李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107-119,共13页
金融委托理财作为一种典型商事关系,横跨多个金融领域。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范下,司法实务存在“以名定性”或依“主导性要素”的思路来进行法律定性及其适用,但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缺位和错位。同时,金融委托理财有异于一般民事... 金融委托理财作为一种典型商事关系,横跨多个金融领域。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范下,司法实务存在“以名定性”或依“主导性要素”的思路来进行法律定性及其适用,但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缺位和错位。同时,金融委托理财有异于一般民事委托的特性,法院不宜直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委托合同”规则,否则易产生“削足适履”的法律适用上的窘境。金融委托理财可分为信托型理财和一般委托型理财,均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委托,且受托人享有能够影响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控制权,故应将金融委托理财视为一种受信关系,而不宜界定为民事一般委托或统归信托关系。以受信关系为法理,受托人承担受信义务,能强化投资权益保护。解释论下,可借道诚实信用原则填补解释和实质重于形式进路展开,在个案中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应受信规则的适用,以此改进金融委托理财的司法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委托理财 类推适用 商事关系 受信关系 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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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监管”的适用与限制: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与监管边界 被引量:1
10
作者 郑彧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4-104,共11页
在以融资为唯一诉求的市场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及产品的创新自改革开放以来呈现一种以“监管套利”为主的演进特点,由此始终遭遇“合理”与“不合理”的非议与挑战。就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特点而言,在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名义下越来越强调... 在以融资为唯一诉求的市场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及产品的创新自改革开放以来呈现一种以“监管套利”为主的演进特点,由此始终遭遇“合理”与“不合理”的非议与挑战。就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特点而言,在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名义下越来越强调对于金融主体或者金融行为的“穿透式监管”。然而如果无视金融工具自身的特性及由其所决定的金融监管应有的边界,对于金融工具的任意“穿透”可能不仅无益于有效监管的总体目标,还会扼杀金融市场按其自有规律前行的动力和基础。总体而言,金融监管的“穿透”只应是一种实现功能监管的辅助工具而非主要手段,更加科学的方式是在对“系统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进行区分识别的基础上实现“和而不同”的功能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工具 穿透式监管 系统性风险 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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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跨境监管国际方案实施障碍及“替代合规”机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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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瑶 宋怡林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3-112,共10页
为防范金融危机重演,二十国集团(G20)持续推进衍生品领域监管改革并于2009年通过《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声明》,以承诺的方式设定了衍生品跨境监管的国际方案。然而,因各司法管辖区监管理念的分歧、地缘政治冲突以及方案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 为防范金融危机重演,二十国集团(G20)持续推进衍生品领域监管改革并于2009年通过《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声明》,以承诺的方式设定了衍生品跨境监管的国际方案。然而,因各司法管辖区监管理念的分歧、地缘政治冲突以及方案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等问题,在上述国际方案实施过程中,各国衍生品跨境监管规则的差异化问题凸显,导致衍生品跨境监管套利与冲突频发,世界衍生品市场发展受到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国际协作、采取有效措施突破G20国际方案实施障碍势在必行。在对传统遏制衍生品跨境监管套利的双边、单边治理进路进行比较分析基础上,借助多边监管遵从理念,提出“替代合规”机制的治理路径,以“硬化”金融软法效力、纾解监管资源错配问题、促进监管技术升级,从而消弭衍生品跨境监管差异化问题,推进G20国际方案有效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十国集团 衍生品监管 跨境监管 监管差异化 替代合规 监管协作 多边监管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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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罪与罚——以美国高盛独董入狱与中国证监会36亿罚单为视角
12
作者 郭丹 汪蕴青 《中国证券期货》 2024年第5期67-74,共8页
在资本市场中不正当利用信息时间差以趋利减损的内幕交易行为,侵蚀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扰乱了资本市场运作的正常秩序,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从两个影响巨大的内幕交易案出发,探讨中美两国规制内幕交... 在资本市场中不正当利用信息时间差以趋利减损的内幕交易行为,侵蚀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扰乱了资本市场运作的正常秩序,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从两个影响巨大的内幕交易案出发,探讨中美两国规制内幕交易法律体系的差异。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我国内幕交易监管与处罚体系将不断发展与完善。但是内幕交易基础理论“平等获得信息原则”与董事高管“信义义务原则”是重叠适用,还是特定排他适用;内幕交易“推定成立”的法律渊源等级是否应提升;是否应授予行政裁决与司法审判不同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等问题,尚无定论,本文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 证监会 行政处罚 证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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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金融法治论述指导下的新金融法学教材建设
13
作者 巫文勇 李泽军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1期268-284,共17页
金融法学教材建设是金融法治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以习近平金融法治相关论述为指导,以其“金融核心论”“金融本源论”“金融安全论”“金融改革论”“全球金融治理论”“党对金融工作集... 金融法学教材建设是金融法治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以习近平金融法治相关论述为指导,以其“金融核心论”“金融本源论”“金融安全论”“金融改革论”“全球金融治理论”“党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论”作为教材编撰逻辑和理论基础,结合新时期我国金融发展和金融法治建设需要,对我国金融法学教材进行适应性改革和创新。新时期我国金融法学教材建设的价值导向与基本原则,应该围绕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国家金融安全、新金融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以“组织、行为、监管、退出和国家安全”作为逻辑基础和体系结构,采取金融法学和金融学知识交叉融合的教材内容,秉持传统金融法和新科技金融法学理论、规则相结合的功能型教材编撰范式,实现金融法学教材结构体系和内容建设的双重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法治 教材建设 金融安全 内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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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经济学反思与重构——基于政府与市场的法律边际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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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汝薇 《海南金融》 2024年第6期73-87,共15页
ESG是关注企业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投资理念及评价体系,对企业良善经营和市场绿色低碳转型至关重要。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核心,我国现行以自愿披露为主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信息供给不足,披露质量良莠不齐,... ESG是关注企业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投资理念及评价体系,对企业良善经营和市场绿色低碳转型至关重要。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核心,我国现行以自愿披露为主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信息供给不足,披露质量良莠不齐,借助ESG报告实施“漂绿”等问题。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当市场失灵时,需从社会利益出发,妥善处置政府与市场关系,消解公平与效率两难。具体设计而言,应结合域内外ESG信息披露制度实践与我国金融治理之现状,从法律上明确重大性信息强制披露原则,采取“遵守或解释”的监管路径,引入第三方独立鉴证机制,在明晰政府干预ESG投资市场的法律边际基础上,完善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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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
15
作者 许康 《对外经贸》 2024年第4期110-113,共4页
在金融市场国际化深入发展过程中,伴随着金融数据在全球范围内的跨境流动。在流动过程中,数据安全问题成为国际关注的热点问题。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中,各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从法律层面、法规、规章层面分析我国金融数据跨... 在金融市场国际化深入发展过程中,伴随着金融数据在全球范围内的跨境流动。在流动过程中,数据安全问题成为国际关注的热点问题。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中,各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从法律层面、法规、规章层面分析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现状,就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在规制方面、适用方面、安全评估方面以及权利救济方面,提出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完善路径:科学合理设置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制度,积极开展金融数据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权利救济机制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跨境流动 金融数据 数据主权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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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债区分”视野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要素考量
16
作者 郑彧 王辰龙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37-50,共14页
虽然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经为司法裁判树立起一套标准体系,但伴随着案件的复杂多样化,实践中许多金融产品虚假陈述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有责”与“无责”、“责重”与“责轻”等问题还存在不少争议。细究缘由,争议大多产生于... 虽然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经为司法裁判树立起一套标准体系,但伴随着案件的复杂多样化,实践中许多金融产品虚假陈述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有责”与“无责”、“责重”与“责轻”等问题还存在不少争议。细究缘由,争议大多产生于“某金融产品是否构成证券”“中介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两个问题。本文认为,应该在功能主义项下以“实质证券”的概念为基础,充分认知股票和债券在风险逻辑上的不同,合理考量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场内与场外的区别,准确限定“欺诈市场理论”的适用范围,合理划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准确理解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项下有关“过错认定”的规则,以此作为解释和适用《证券法》项下连带责任的前提与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债区分 虚假陈述 公开发行 场内交易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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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权抵押担保模式的制度构建
17
作者 陈益龙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5-76,共12页
尽管目前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暂无定论,但学界和实务部门均肯定碳排放权作为担保财产的适格性,只是就碳排放权的担保方式选择存有争议,以致形成了不同的碳排放权担保制度构建进路。对此,应立足于碳排放权属性特征与现行法律体系进行... 尽管目前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暂无定论,但学界和实务部门均肯定碳排放权作为担保财产的适格性,只是就碳排放权的担保方式选择存有争议,以致形成了不同的碳排放权担保制度构建进路。对此,应立足于碳排放权属性特征与现行法律体系进行碳排放权担保制度的规范性构建。在担保方式的选择上,关于碳排放权质押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观点并不充分,而碳排放权抵押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故宜以抵押作为碳排放权担保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在具体制度构建上,鉴于碳排放权的公私双重法律属性,宜采取公私合治的方式,一方面规范、统一碳排放权抵押的设立方式、实现路径,并推行配套激励措施,为碳排放权抵押扫平交易障碍,另一方面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以实现碳排放权抵押交易中私益和公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达峰碳中和 碳金融 碳排放权 抵押权 公私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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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区块链模型的二元性与金融市场修正正义的统一
18
作者 梁彦红 李倩琳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00-207,共8页
金融区块链模型作为价值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兼备交易和记账功能,是“金融脱媒”的具体实现,也是金融创新的革命性成果。其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不适宜采用法律正义的“无差别管制”,而其对金融业背后必备的特权制度的挑战又无法适用事实正... 金融区块链模型作为价值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兼备交易和记账功能,是“金融脱媒”的具体实现,也是金融创新的革命性成果。其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不适宜采用法律正义的“无差别管制”,而其对金融业背后必备的特权制度的挑战又无法适用事实正义阶段的“放任型”政策。探索金融市场正义价值与金融区块链监管对策的统一性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修正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的不足,构造符合金融区块链模型发展需求的修正正义价值体系;另一方面,金融区块链模型所具有的“对象—工具”二元性又促成了金融市场向修正正义阶段的过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区块链模型 修正正义 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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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货币系统的运转、冲击与规制
19
作者 李松洋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5-36,共12页
元宇宙经济的通证作为一般等价物,实质是资产或权益的证券化。元宇宙的创作属性和虚实交互特点使得通证得以创造与流通,这类似于广义货币的创造过程。然而,元宇宙货币系统与现实社会的互动可能带来诸如资产泡沫、对中心化监管的挑战等... 元宇宙经济的通证作为一般等价物,实质是资产或权益的证券化。元宇宙的创作属性和虚实交互特点使得通证得以创造与流通,这类似于广义货币的创造过程。然而,元宇宙货币系统与现实社会的互动可能带来诸如资产泡沫、对中心化监管的挑战等多重冲击。中国在全球元宇宙通证经济竞争中,应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加强国际合作,并推广数字人民币。同时,亟须制定元宇宙通证经济法,完善数字人民币法律体系,利用新型监管技术强化风险防控,整合国内外监管合作,引领元宇宙通证的国际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通证 数字人民币 区块链 货币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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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网络安全风险的保险合同义务理论创新
20
作者 周瑞珏 《学术交流》 CSSCI 2024年第5期73-87,共15页
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安全态势,网络安全保险作为治理网络安全风险的新兴商业险种,在承保风险、保险合同义务履行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故而需要对传统保险合同义务理论有所创新。在网络安全保险中,为了确定风险水平和保费费率,投保人需要告... 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安全态势,网络安全保险作为治理网络安全风险的新兴商业险种,在承保风险、保险合同义务履行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故而需要对传统保险合同义务理论有所创新。在网络安全保险中,为了确定风险水平和保费费率,投保人需要告知有关网络安全风险的重大事项。然而,从网络安全管理策略考量,限制网络安全管理策略的公开范围更有助于控制风险。这种告知信息范围的冲突意味着需要重新解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因为倘若按照一般财险的询问告知主义,针对新型网络安全风险,保险人可能无法正确评估承保风险。如实告知义务作为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衍生而来的先合同义务,是为了促成保险合同的缔结,其履行方式应当结合网络安全风险的动态性、原因复杂性等特征进行明确。在询问告知模式下,投保人应当按照“遵守网络安全管理策略状况”“评估网络安全风险来源”“正确描述网络安全状况”“反映缔约时风险状况”四个标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保险 如实告知义务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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