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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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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丽 王耀伟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10,共9页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创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领...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创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其次,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应在明确“违反法律规定”内涵与范围的基础上,区分“违反法律规定”与“违反国家规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针对“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化规范。再次,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面,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最后,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履行方面,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归被侵权人所有,应优先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行;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应与罚金、罚款折抵后,统一上缴国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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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流域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制转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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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利红 苏达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1-143,176,共14页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已初步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体系与制度安排,启动法律规制体系的气候变化应对转型。流域是社会经济生态的综合系统,在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功能。目前流域生态修复形成基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行政修复与...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已初步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体系与制度安排,启动法律规制体系的气候变化应对转型。流域是社会经济生态的综合系统,在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功能。目前流域生态修复形成基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行政修复与个体担责的司法修复两条进路,但受还原主义规制逻辑影响,流域生态修复法律规制体系不仅与流域整体性特征冲突,行政修复与司法修复也相互割裂,且司法修复有倒置成为主导的趋势,忽略了行政机关的核心修复职责。为契合“双碳”目标对过程与结果的双重要求,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功能定位,流域生态修复需要从立法目的、规划目标、修复标准以及规制逻辑等方面转型,激活流域气候变化调节功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未来应通过行政主导、司法补足的地位分配实现流域生态修复与固碳增汇的衔接,进行气候变化适应性调适,并协调生态修复与发展权的关系,积极回应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打造气候变化背景下流域保护的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达峰 碳中和 双碳 生态修复 流域修复 流域司法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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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疏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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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灿发 李佩霖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7-109,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法责任冲击民法的历史过程相关。然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并未对这一体例予以矫正,反而将其应用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中。从现实面向看,尽管这一体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随着对民法典的本土化研究,这一体例所体现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被赋予了取代“权利-请求权”体系的新功能,并且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避了环境权的争论得以直接以责任的形式规定。但由于其遮蔽了责任后果与责任原因之间的关联,使分别列举的责任后果的适用逻辑不清晰,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赔偿不足或赔偿冗赘的现象。在当前制度环境下,欲在保持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前提下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逻辑,需在学理层面将其与责任原因相连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责任 请求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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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水权交易现状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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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晋海 冯金皓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57,共7页
为促进《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于2035年全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的工作目标,针对我国用水权交易仍存在初始分配制度不健全、交易定价机制不完备、用水监测计量与监管尚需加强... 为促进《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于2035年全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的工作目标,针对我国用水权交易仍存在初始分配制度不健全、交易定价机制不完备、用水监测计量与监管尚需加强的现状,分析了现行用水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明确用水权交易内涵的基础上,提出用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应当利用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指导用水权初始分配,兼顾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构建标准多元、基准有别的定价机制,建立巡查与抽查制度完善的用水监测计量与监管的具体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水权 用水权交易 初始分配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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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典编纂纳入“双碳”目标的可行路径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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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晓滨 刘尚文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自我国提出“双碳”目标以来不仅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还进一步推进了国内能源、经济等领域的低碳发展转型。通过对“双碳”目标进行辨析,相关政策与...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自我国提出“双碳”目标以来不仅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还进一步推进了国内能源、经济等领域的低碳发展转型。通过对“双碳”目标进行辨析,相关政策与法律现状进行梳理,发现我国当前保障“双碳”目标存在专门法缺失、相关法的保障制度仍需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手段不足的问题。结合对法国、瑞典与德国三国的立法经验进行分析,基于我国国情,未来可以尝试于环境法典以可持续发展衔接“双碳”目标价值内涵,建立环境法典、单行法与政策的协同机制,推进“双碳”因素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行政许可,合理衔接刑事责任的方式保障“双碳”目标的顺利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巴黎协定》 环境法典 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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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法治优化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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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广华 崇章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66-76,共11页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但与之相关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仍处于探索阶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尚未落实、现行法律对公众参与缺乏引导以及政府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凸显。从动力蓄电池的特殊性入手,可探...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但与之相关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仍处于探索阶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尚未落实、现行法律对公众参与缺乏引导以及政府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凸显。从动力蓄电池的特殊性入手,可探究其回收利用管理的理论基础。基于此,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法律体系具有现实的必要和实践的可行。结合美国、日本的经验启示,提出法治优化路径: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及第三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入税收、补贴、环境押金等经济激励机制,维持市场调节的良好运行;通过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准入管理和强化公众参与制度的方式完善政府监管体系,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 新能源 回收利用 生产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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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立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法理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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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28-135,共8页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确立自然保护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并要求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作为保障措施,因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应作为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价值目标。自...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确立自然保护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并要求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作为保障措施,因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应作为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价值目标。自然保护地立法通过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生态文明”宪法目标,这是国家生态安全作为自然保护地立法目的的法律逻辑。预期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价值目标展开规范体系,前提是厘清“国家生态安全”的法理构造,总体国家安全观体系要求重视从主体、时间、空间3个维度阐释国家生态安全立法需求的层次结构。研究的基本结论为,国家生态安全目标诉求下自然保护地立法,应从主体、时间、空间这3个维度展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设计:①国家生态安全主体维度下的自然保护地立法重点包括3个方面,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彰显“生命共同体”的主体定位,在立法体例结构上以自然生态系统内在规律为逻辑主线,在立法逻辑上并重生态规律与行为控制二元标准并据此展开制度设计;②国家生态安全时间维度下的自然保护地法律机制选择包括构建自然保护地动态调整制度、创设自然保护地季节性差别管控制度;③国家生态安全空间维度下的自然保护地法律制度创新包括构建以自然生态空间为核心的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大尺度生态空间下的分区管控制度和创设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管理跨行政区域协作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保护地 国家生态安全 生命共同体 季节性差别管控 大尺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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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过程-主体”视角下中国湿地保护法律政策文本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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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翠柏 赵云璐 +1 位作者 董晋 李真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89-200,共12页
法律政策文本是国家治理目标、价值、内容和影响的集中体现,其中,工具-过程-主体是三个重要的变量。湿地在中国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和生态地位,现有研究尚未对湿地法律政策文本和工具做出全面、立体和深入的研究。因此,该研究借助法律政... 法律政策文本是国家治理目标、价值、内容和影响的集中体现,其中,工具-过程-主体是三个重要的变量。湿地在中国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和生态地位,现有研究尚未对湿地法律政策文本和工具做出全面、立体和深入的研究。因此,该研究借助法律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和Nvivo12研究工具,构建“工具-过程-主体”三维框架模型,对国家层面颁布施行的100个湿地保护法律政策文本进行计量分析。研究发现,中国湿地法律政策经历了启蒙、发展可持续、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全面展开四个变迁阶段。根据三维框架和历时性分析得出,中国湿地法律政策呈现的稳定的知识结构在于:工具选择与多元共治模式均表现出依赖政府主导的特征,整体呈现出对更深层次的矛盾关注不足、湿地系统治理监管的全局性不够等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湿地保护实践和制度嵌入理论,提出了湿地保护工具策略组合和治理结构改善建议:①遵循湿地法律政策演变规律,通过推进自然资源确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细化绿色金融工具制度设计,进一步优化湿地绿色发展市场机制;②均衡湿地工具使用,在坚持命令控制型工具主导的前提下,注重新型经济激励工具和社区共建型公众参与工具的运用,迈向多方参与的湿地治理;③注重源头、过程控制,通过转变治理理念,树立湿地风险动态分期应对思想,加强全过程风险控制制度衔接,构建湿地环境分期、分级系统监管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湿地保护 治理工具 全过程控制 多元共治 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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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券”式自然生态空间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提出与规范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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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丽媛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1-29,共9页
研究目的:证成“生态券”式自然生态空间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并进行规范建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空间公平正义价值观下,“税费”式自然生态空间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一定程度上... 研究目的:证成“生态券”式自然生态空间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并进行规范建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空间公平正义价值观下,“税费”式自然生态空间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一定程度上衡平了自然生态空间利益。因忽视自然生态空间安全价值,该制度在自然生态空间利益全面保护方面仍面临主体涵盖不全、利益混同、补偿滞后以及救济偏离诉求目标等困境。(2)受生态安全价值观影响,自然生态空间利益衡平的理念由“损害最小化”转向“零耗损”。研究结论:应推行“生态券”式自然生态空间有偿使用法律制度,与资源税费制度并行,与生态补偿、碳汇交易等制度协同,保障自然生态空间安全,全面衡平自然生态空间利益。具体制度建构中,应秉持权力制约与权益保障的理念,厘清生态券的法律属性,发掘生态券有偿使用方式下的权力与权利规范;明确自然生态空间占用权,确认与合理配置自然生态空间利益;设定对价支付自然生态空间占用的具体义务,明晰权利的边界;加强“生态券”交易市场的培育与落实,健全制度运行的关键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生态空间有偿使用制度 生态券 自然生态空间安全价值 自然生态空间利益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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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与预防原则关系理论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阐释效应
10
作者 陈真亮 项如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1-101,共11页
为加快中国气候变化立法步伐,妥善处理比例原则和预防原则在气候风险规制领域的控权与保权问题上存在的抵牾、混用,采取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二者的适用关系进行立法论和解释论相结合的研究。研究发现,学界对该两项原则的关系存... 为加快中国气候变化立法步伐,妥善处理比例原则和预防原则在气候风险规制领域的控权与保权问题上存在的抵牾、混用,采取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二者的适用关系进行立法论和解释论相结合的研究。研究发现,学界对该两项原则的关系存在三种理论主张。其中,取代关系说易引发气候风险的过度预防问题;限制关系说可能会消解预防原则,致使气候风险规制难以有效开展。相较而言,协同关系说更适宜指引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建构路径,有助于贯彻《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国家政策中的协调式新发展理念,同中国在气候变化应对问题上的国家自主贡献主张理念相吻合。通过进一步的学理、事理和法理阐释发现,气候变化立法有待将“双碳”等议题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环境法规范体系。协同关系说对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指引包括: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适度风险预防原则全面融入气候变化立法,推进气候风险规制的规范解释、气候变化法治原则与制度体系融贯;②促进气候变化减缓性工作的循序渐进、气候变化适应性工作的防微杜渐,优化减缓与适应兼顾并重的气候变化因应制度体系;③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构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及央地政府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气候风险合作治理与责任分工体系;④缓解气候风险规制中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间的紧张冲突,强化行政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推动环境法律规制实现由基于确定性的传统秩序行政和福利行政向基于不确定性的风险行政转型,从而促进气候法学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规制 比例原则 预防原则 协同关系说 气候变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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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污染损害的社会化救济路径——强制责任保险的可保性和关键问题讨论
11
作者 田其云 韩颖怡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1-141,共11页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建立系统性救济机制迫在眉睫,其责任保险是社会化救济的重要法律路径。研究认为,核污染水污染责任具有可保性:持续性核污染水排海使损害的潜伏持续累积,几十年后仍将面临难以预期的保险索赔...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建立系统性救济机制迫在眉睫,其责任保险是社会化救济的重要法律路径。研究认为,核污染水污染责任具有可保性:持续性核污染水排海使损害的潜伏持续累积,几十年后仍将面临难以预期的保险索赔,核污染水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新的保险标的。政府主导构建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分散核污染水污染风险,确保未来污染损害发生时能为受害人及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提供财务赔偿保证,填补赔偿环节中作为赔偿者短板的赔偿能力,使得赔偿有序、高效进行,为有效治理海洋环境污染提供保障。为此,应借助政府公权力构建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制度:①通过立法强制核污染水污染责任投保。②面对来自未来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将核污染水持续污染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明确界定为持续性保险事故,对未来发生的损害赔偿承担保险责任,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修复海洋生态系统。③设立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经营可以更好地控制污染风险和经营风险,明确保险公司对核污染水污染风险进行承保的义务及其参与权,通过相关政策为专门保险公司的保险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日本政府授意或主导核污染水排海,依国际法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就建立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国际合作进行磋商,包括:日本履行核污染水排海告知义务,放宽利益攸关国保险公司进入日本保险市场的限制,对核污染水强制责任进行共同保险,搭建共同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利用保险衍生工具共同推动核污染水巨灾证券化,共同商定核污染水保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留存期限、使用管理,建立长期的、提留充足的核污染水保险准备金以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巨额索赔。日本与利益攸关国应就核污染水损失评估体系建设进行国际合作,为保险公司核保提供核污染水风险评估、损失评估、损害处理及赔偿等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污染水 排海 可保性 强制责任保险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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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新污染物风险治理的环境监管
12
作者 王腾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6-117,共12页
基于新污染物“高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以及“生物累积性”三大特征,在传统生态环境监管思维下,新污染物将引致“累积性环境健康风险”“弥散性生态环境风险”“突发性环境社会风险”,面对这一风险叠加的挑战,传统环境监管面临多重... 基于新污染物“高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以及“生物累积性”三大特征,在传统生态环境监管思维下,新污染物将引致“累积性环境健康风险”“弥散性生态环境风险”“突发性环境社会风险”,面对这一风险叠加的挑战,传统环境监管面临多重困境:一是现行环境监管体系无法解决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的积极预防性需求;二是常规环境监管体系难以应对新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的协同性治理需求;三是传统环境监管模式难以满足新污染物社会风险的应急性防治需求。针对传统生态环境监管存在的以上困境,提出以下符合新污染物治理需求的环境监管优化策略:面向新污染物健康风险更新现有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对焦新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填补生态环境监管漏洞;因应新污染物社会风险破解生态环境监管失灵。面对新污染物治理的风险挑战,结合生态环境监管优化的相关策略,生态环境监管转型的任务应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确立风险的“积极预防”目标更新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二是以全过程、动态化风险协同防控思路补强生态环境监管链条;三是以建构环境社会风险弹性治理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模式。而根据以上思路,面向新污染物风险治理的环境监管优化又蕴含了需从治理的立法目标、规制范围与规范体系等路径,探索制度完善的需求,相应的具体规范内容包括确立生态环境一般法中风险的“积极预防”原则及其适用规则,借鉴“生命周期治理”理念设立新污染物风险全过程协同治理的类型化规则以及构建新污染物环境社会风险的弹性化治理制度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预防 新污染物 生态环境治理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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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碳市场不良资产的表现与法治应对
13
作者 朱兵强 周旭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6-57,共12页
碳市场的不良资产代表了碳信用与交易预期落空的不良结果,存在基础不良资产、直接不良资产与进阶不良资产三种表现,拥有亏空价值虚拟性、成因复杂性等特征,对应形成干扰市场交易、阻碍低碳减排的双重危害。基于此,该研究采用规范分析、... 碳市场的不良资产代表了碳信用与交易预期落空的不良结果,存在基础不良资产、直接不良资产与进阶不良资产三种表现,拥有亏空价值虚拟性、成因复杂性等特征,对应形成干扰市场交易、阻碍低碳减排的双重危害。基于此,该研究采用规范分析、案例调研等方法,全面分析了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定性与法治约束现状,并尝试总结碳市场不良资产规制的理念要义与法治改革措施。研究发现:在不良碳资产的定性上,相应法律缺乏识别对应碳资产不良化的自觉,亦不具备界定其内容与范围的实践。在不良碳资产的预防上,已有的法治安排难以克服企业经营不当、市场环境不佳、虚假承诺与市场投机行为等导致资产不良化的负面因素。在不良碳资产的处置上,现行法律不仅在处置主体、处置内容、处置程序与处置救济领域存在规范空白,仅有的关联尝试亦未契合碳市场不良资产消化的经济规律。因此,有必要着眼于不良碳资产形成与消除的逻辑脉络:在理念层面,一是应推崇透明的竞争观,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非正义。二是需要破解利益博弈的“囚徒困境”,充分提振碳市场维持运行的信心、保持信息的顺畅流通、改变碳减排交易的利益总量预设,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碳市场活动。三是应尽可能缩小承诺兑现的利益差距,避免价值泡沫的形成。在实践层面,一是应在规则与实践中明晰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属性、内容与影响。二是应形成预防不良碳资产累积的全面规制体系。三是需要以一体化思维应对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市场 不良资产 碳排放配额 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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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规范化适用
14
作者 刘琳 《中国软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5-93,共9页
“蓝碳”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实则有着诉讼缘由、保护法益、责任承担方式这3种不同的角色与定位,应给予不同的规范化建议。应明晰“蓝碳”行政监管机制、明确将“蓝碳”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转变环境司法范式,开启“蓝碳”环... “蓝碳”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实则有着诉讼缘由、保护法益、责任承担方式这3种不同的角色与定位,应给予不同的规范化建议。应明晰“蓝碳”行政监管机制、明确将“蓝碳”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转变环境司法范式,开启“蓝碳”环境司法机制,保护“蓝碳”法益;从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来规范作为责任承担方式的“蓝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蓝碳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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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法治化构造
15
作者 黄锡生 毕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49-60,共12页
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是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重点。从基本属性、资源利用和表现形式三个方面廓清自然资源资产的概念内涵是建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宏观层面,公权力规制失范与私权利保障失衡是阻滞自然资源资产实现... 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是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重点。从基本属性、资源利用和表现形式三个方面廓清自然资源资产的概念内涵是建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宏观层面,公权力规制失范与私权利保障失衡是阻滞自然资源资产实现有偿使用的主要原因。在实践层面,价值核算体系混乱、使用范围模糊、使用方式粗放是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走向法治化道路的现实动因。以法治维度构造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应以“公权管制”与“私权自治”为中心,准确释明自然资源资产的法律概念;明确允许有偿使用的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共享机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程序性规则,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 公私法交融 法治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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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闲置水权收储的法律性质
16
作者 龚鹏程 王志岳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0-66,共7页
为规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界定因散见各地方水权规范性文件而缺乏明确边界的闲置水权收储行为的法律性质,将闲置水权收储的特点与常见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撤回、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与行政协议解除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基... 为规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界定因散见各地方水权规范性文件而缺乏明确边界的闲置水权收储行为的法律性质,将闲置水权收储的特点与常见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撤回、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与行政协议解除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基于闲置水权收储规范存在缺少信赖利益、补偿条款、负面评价与协议形式的特性,导致闲置水权程序无法归类于现有行政行为体系之中。指出应分别针对财产权社会性义务与行政协议解除的方向进行调整,在减轻其行政限制程度之余,明确闲置水权收储应作为终局手段,在其他催告手段穷尽之后再行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权 信赖利益 财产权社会性义务 制裁性 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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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立法缘由和文本安排
17
作者 岳小花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9-97,共9页
环境法体系从保护遗迹及其所处生态环境的角度对自然与人文遗迹进行保护,但当前存在保护力度偏弱、规范性不足以及专门性立法缺失等问题。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进行全面规定,契合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和系统治理与整体... 环境法体系从保护遗迹及其所处生态环境的角度对自然与人文遗迹进行保护,但当前存在保护力度偏弱、规范性不足以及专门性立法缺失等问题。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进行全面规定,契合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和系统治理与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反映了生态环境相关立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新趋势。建议将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相关规定放置于自然生态保护编中的区域生态保护部分,并对二者进行统一规定;将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纳入“生态环境”的概念范围,明确其内涵与外延;规定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措施,同时还要考虑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单行法的衔接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法典 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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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及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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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彩琳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58-65,共8页
要促进林业碳汇高质量发展,不仅应对其开发经营加强行政监管,也需从私法角度厘定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实现林业碳汇权的私法化配置。从法律属性上说,林业碳汇权为准物权,其客体既具有特定性、独立性等物权属... 要促进林业碳汇高质量发展,不仅应对其开发经营加强行政监管,也需从私法角度厘定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实现林业碳汇权的私法化配置。从法律属性上说,林业碳汇权为准物权,其客体既具有特定性、独立性等物权属性,又在排他性、支配性、有体性等方面具有与典型物权不同的特殊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未对林业碳汇权作出具体规定,现实中常出现林业碳汇利益归属不明确、权利客体不清晰、权责分配不均衡等问题。要使林业碳汇权这一新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规制,法律规范应适时调适,明确林业碳汇的利益归属、厘清权利客体、明晰权责内容。首先,在利益归属上,项目业主、林权人、林农等均可根据其贡献依约参与利益分配。其次,在权利客体上,碳减排量是林业碳汇权利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适格的权利客体。由于林业碳汇权与林权、碳排放权等有着密切联系,现实中其客体常被混淆为林权客体或碳排放权客体,因此,未来《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厘定林业碳汇权时,应注重明确碳减排量这一权利客体。再次,在权责分配上,林业碳汇权人应享有使用一定的林地林木进行林业碳汇生产、取得和销售林业碳汇产品等权利;同时,需承担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林业碳汇生产、有效保护林地林木及环境、按法定或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与林权人分享林业碳汇项目之收益、防范及承担各项风险等义务。林权人及林农在享有收益分配、获取报酬等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提供符合要求的林地及劳务等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业碳汇 准物权 碳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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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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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灿发 王政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0-79,F0003,共11页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公益为根本价值目标。环境合同责任通过限制私益的方式来实现对生态环境公益的保护,是《民法典》绿色原则在合同编的具体体现,这决定了其既可以由《民法典》规制,也可以由生态环境法典规制。...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公益为根本价值目标。环境合同责任通过限制私益的方式来实现对生态环境公益的保护,是《民法典》绿色原则在合同编的具体体现,这决定了其既可以由《民法典》规制,也可以由生态环境法典规制。环境侵权责任指向对个人私益的保护,与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存在逻辑上的冲突与矛盾,两种利益在一些情形下甚至会演化为对立关系,应排除在生态环境法典规制范围之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由《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协同规制,责任的实现既需要《民法典》提供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体系框架,又需要生态环境法典对相关具体内容进行全面创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利益 生态环境法典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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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一案双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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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祎恒 俞彬如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3-58,共6页
为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创新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分析了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现状,提出了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案双查”机制;根据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者存在的补强... 为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创新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分析了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现状,提出了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案双查”机制;根据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者存在的补强优势与协作优势,指出“一案双查”应遵循权责一致、依法处置、协同共治的理念;通过明晰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主体、厘清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适用情景、加强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协同等措施,优化完善“一案双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为水土流失 行政执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一案双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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