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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认识与再出发: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之道 被引量:1
1
作者 方印 付秋池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9-168,共10页
环境法学研究与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故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有必要在全面把握与客观评价既有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基础上,摸清既有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揭示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现实困境。... 环境法学研究与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故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有必要在全面把握与客观评价既有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基础上,摸清既有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揭示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现实困境。尽管既有环境法学研究为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了丰厚养料,但体系化程度尚不圆满。当前环境法学研究中存在旨趣分散、内容碎片、定位模糊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环境法学研究者在追求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目标实现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陷入“合力缺失”“体系性不足”“图景不明”困境,故有必要采取化“散”为“聚”、化“碎”为“整”和“独特”与“共通”兼备的应对策略逐一破解上述困境,实现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学研究 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主要问题 现实困境 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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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益束”:数据权益制度新论 被引量:12
2
作者 杨东 白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5-77,共13页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建构人与人之间动态灵活、有机立体的利他性数据“利益束”范式,以有效协调和整合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数据利益关系,并在数据“利益束”范式下,充分利用Web3.0以用户为中心的开放式价值互联网效能,通过点对点的数据利益流通来构建全网络利益格局。我国还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收益实现机制,促进所有数据主体共创和共享数据红利,在数据财产行为主义保护模式基础上,建立智能化治理体系来保障数据安全,最终形成中国自主且更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数据权益制度体系,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流通共享 数据产权 利益束 权利束 区块链技术 共票 法链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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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3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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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语言模型材料的证据属性——以ChatGPT和文心一言为例 被引量:8
4
作者 徐继敏 严若冰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3,M0006,M0007,共16页
以ChatGPT和文心一言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产生海量大语言模型材料,此类材料进入社会生活并产生广泛影响,讨论大语言模型材料证据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大语言模型材料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需要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判断。从诉讼效率... 以ChatGPT和文心一言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产生海量大语言模型材料,此类材料进入社会生活并产生广泛影响,讨论大语言模型材料证据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大语言模型材料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需要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判断。从诉讼效率出发,大语言模型证据在不同诉讼中的呈现形式可以有所区别:一般案件可以仅举示人机交流材料和使用者本地环境信息,重大案件则应完整举示。大语言模型材料区别于大数据证据和一般的人工智能证据,具有直观性强、可解释性弱、偏在于少数技术公司、可识别性弱等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大语言模型材料 大语言模型证据 AI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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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产权客体的类型谱系 被引量:6
5
作者 张素华 王年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7-60,共14页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性的法律表达。“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的核心特征应包括信息属性、物理属性和集合属性,并在数据生产和流通使用的“价值链”上延展形成“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的类型层级。在分级分类构建原则下,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还可在横向上形成以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为一级子类型、公用/私用公共数据与公开/不公开企业数据为二级子类型的类型谱系。由此,便可在“三权分置”路径下阐明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的规范属性与类型谱系,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化奠定基础和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三权分置 客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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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治理视域下健康数据利用权益制度构建 被引量:5
6
作者 李雅琴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3-173,共11页
健康数据虽涉及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但由于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数字化时代开放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单一权利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挑战,通过构建新型治理模式协调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才能促进健康数据的流通开放。健康数据开放利用中存... 健康数据虽涉及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但由于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数字化时代开放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单一权利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挑战,通过构建新型治理模式协调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才能促进健康数据的流通开放。健康数据开放利用中存在产权配置权利不对称、健康数据来源者隐私利益保护不足、企业健康数据商业利用场景合法性问题、政府多重角色导致治理边界模糊等治理困境。因此,应重塑健康数据利用权益配置的公共价值,确立“个人、企业、政府”权益合理配置的健康数据整体性治理模式,构建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治理责任结构,形成对主体权益的软法与硬法协同保护,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且最小限度利用个人隐私。只有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并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康数据开放共享才能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治理 健康数据 开放共享 整体性治理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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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协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涉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以ChatGPT为例 被引量:5
7
作者 何萍 刘继琨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7-56,共10页
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器官独有的自然反应,而并非是某种规则的产物。作品的认定应当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情感表达能力,只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其自身无法承担侵权责任,其生成物并不属于... 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器官独有的自然反应,而并非是某种规则的产物。作品的认定应当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情感表达能力,只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其自身无法承担侵权责任,其生成物并不属于作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带有情感的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产品终有一天会被设计并投入使用,应对相关法律提前进行完善,以满足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自身能够承担责任的需要。为了保证法律完善的顺利进行,应当坚持政策导向,并遵守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具体完善路径包括:第一,肯定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与被侵权人的主体地位;第二,应当明确生成式强人工智能在刑法上的地位,肯定其既可能成为刑法的犯罪主体,也能成为刑法中的被害人;第三,为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设置专属的处罚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产权保护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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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被引量:1
8
作者 王锡锌 俞祺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2-53,156,157,共14页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功能 规范性文件审查 适当性审查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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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体系建构 被引量:1
9
作者 刘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1-134,共14页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司法 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亲职教育 家事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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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论视域下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的三种模式 被引量:1
10
作者 张栋 李轲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9-146,共18页
刑事诉讼全流程合规改革围绕合规有效性审查主体逐渐呈现出第三方组织审查、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审查三种模式。但三种审查模式在制度设计、程序衔接、标准统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推进。第三方组织审... 刑事诉讼全流程合规改革围绕合规有效性审查主体逐渐呈现出第三方组织审查、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审查三种模式。但三种审查模式在制度设计、程序衔接、标准统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推进。第三方组织审查应将合规计划审查与合规整改评估一体化考量,前者秉持以“定性分析”为主的逻辑,后者秉持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逻辑,并量化审查、评估标准,优化配套措施。在检察机关审查模式中,应当合理区分“范式合规”和“简式合规”,明确检察机关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合规考察报告审查模式,以区别于第三方组织审查模式。在法院审查模式中,应通过检察听证会、第三方管委会预备审查等方式强化对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审查,以实现对检察裁量权的合理限制,并以检法协同的模式,在审理阶段共同推动合规案件的办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审查 合规评估 合规有效性 涉案企业合规 检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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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的法律人格认定与生成内容性质探讨 被引量:4
11
作者 蔡镇疆 车宇璐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3,共8页
随着ChatGPT的广泛运用,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讨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根据ChatGPT系统与人类互动生成相应文字内容的特性,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备受争议。探讨该问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即ChatGPT是否具... 随着ChatGPT的广泛运用,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讨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根据ChatGPT系统与人类互动生成相应文字内容的特性,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备受争议。探讨该问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即ChatGPT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及其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以此确定其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文本认为,ChatGPT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在ChatGPT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对其进行保护时,应明确ChatGPT使用者作为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主体,通过加强对ChatGPT著作权主体的监管实现对其生成内容的规制,以此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法律人格 作品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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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审查 被引量:3
12
作者 章剑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0-41,156,共13页
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两个审查标准。适当性审查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表述不同但内容一致。合法性审查是形式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实质合法性审查,因此,适当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构成了一种从“... 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两个审查标准。适当性审查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表述不同但内容一致。合法性审查是形式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实质合法性审查,因此,适当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构成了一种从“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的双阶审查方法。在形式合法性已经确认的前提下,针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从合目的性、结果可接受性和利益权衡三个面向作适当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适当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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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理论阐释与制度进路 被引量:3
13
作者 冯果 鄢浩宇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3-18,共16页
数据利用的繁盛与数据权利的失语形成强烈反差,单纯依赖“赋权—维权”的传统数据保护模式面临数据主体行权维权能力有限和数据权益救济效果不足的困境,局限性日益突出。数据受托人制度将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间的数据处理关系拟制为“... 数据利用的繁盛与数据权利的失语形成强烈反差,单纯依赖“赋权—维权”的传统数据保护模式面临数据主体行权维权能力有限和数据权益救济效果不足的困境,局限性日益突出。数据受托人制度将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间的数据处理关系拟制为“委托—受信”的信义法律关系,将制度重心放在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规制上,以调整不平衡的权力架构,加强对数据主体权益保护救济的同时兼顾合理的数据处理行为。从信义关系的法理基础出发,通过阐释受托客体的适格条件、信义义务的价值导向等制度要素,能够论证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制度兼容性和可行性,构建制度运行所需的理论基础。应提炼信义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厘清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疏通权益救济的多元渠道,构建信义法律体系下数据保护利用的制度框架,形成基于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治理新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 数据受托人 信义义务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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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视域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践检视与规范构建 被引量:2
14
作者 秦前红 李天雨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1-81,202,203,共13页
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在于刑事检察,“四大检察”的提出为检察机关以更广泛的途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可能。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履职特色,使其具备了规范行政执法、推进公正司法的能力,这与法治化... 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在于刑事检察,“四大检察”的提出为检察机关以更广泛的途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可能。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履职特色,使其具备了规范行政执法、推进公正司法的能力,这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需求相符合。在实践中,行政检察对法治化营商环境领域存在的有关机关不积极履职、不当行使权力等现象进行了监督,并引导企业开展了行政合规建设。当前,行政检察在法治化营商环境领域还存在着工作体系性不足、监督重心与现实需求错位、权力行使边界模糊等瑕疵。应当强化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优势,为行政检察工作赋能,并针对行政检察履职边界问题,运用基于过程的国家权力分工和明确监督对象进行厘定,以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效率、降低市场主体维权成本为核心,秉持能动履职理念,拓展行政检察的可能作为空间,塑造行政检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检察监督 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争议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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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单一行为的处断处罚及其法定化——李某诉乙地公安机关案判解 被引量:2
15
作者 叶必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8-108,共11页
乙地公安机关对连续五日违法停车的自然单一行为处断为两个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据以支持的法理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一事”系法律单一行为,自然单一行为只有通过法律评价才能确定是否属于法律单一行为,才能适用... 乙地公安机关对连续五日违法停车的自然单一行为处断为两个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据以支持的法理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一事”系法律单一行为,自然单一行为只有通过法律评价才能确定是否属于法律单一行为,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当自然单一行为被处以一次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时有必要予以处断,处断的要件事实包括时间、距离、新的违法故意、查处行为或处罚决定等情形。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要件裁量实施处断处罚,裁量处断应受处断要件事实和比例原则的约束。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裁量处断并处罚有违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但自然单一行为的处断处罚、构成要件及其裁量限制在某些领域确有必要,可以作为今后法律修改或立法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处罚法定原则 一事不再罚 自然单一行为 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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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分类和程序分野 被引量:2
16
作者 刘哲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6-98,共13页
民事公益诉讼入法的十余年间,司法实践的发展形态与立法者的设想并不完全一致。检察机关迅速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家独大的领导者角色,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可能的隐患。面向未来,应当区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功能和纠纷... 民事公益诉讼入法的十余年间,司法实践的发展形态与立法者的设想并不完全一致。检察机关迅速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家独大的领导者角色,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可能的隐患。面向未来,应当区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并根据两个功能配置不同的程序规定,在坚持检察机关主导诉前程序的同时,强化法院审判权在公益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以此实现从一家独大到双轮驱动的转变,更好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法律监督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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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数据财产化 被引量:2
17
作者 梅傲 柯晨亮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9-67,200,201,共11页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因其价值客观被视作一种财产,由于不同数据主体对于数据财产的利益平衡需求的客观存在,因此数据财产化制度的构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已存在数据财产化的立法、司法和政策基础。数据共享行为既是数据财产化的“因...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因其价值客观被视作一种财产,由于不同数据主体对于数据财产的利益平衡需求的客观存在,因此数据财产化制度的构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已存在数据财产化的立法、司法和政策基础。数据共享行为既是数据财产化的“因”,也是数据财产化的“果”。我国数据财产化应采取数据人格权与财产权并行保护的基本立法模式,但是政府数据及敏感的企业数据应适用数据“控制论”模式规制。同时,针对个人用户与企业间的数据共享问题,建议采取事前数据财产权交易模式解决;针对企业间数据共享问题,建议立法时应从实践案例出发,自下而上地进行数据类型化、场景化立法,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进行确权与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化 数据共享 数据保护 个人用户 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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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体系定位 被引量:2
18
作者 杨会新 王富世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3-85,共13页
独立的制度空间是发挥独立价值的基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其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讨论在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之下还有无独立的制度空间。在功能上,三者具有同质性,均旨在惩罚遏制违法行为;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食... 独立的制度空间是发挥独立价值的基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其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讨论在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之下还有无独立的制度空间。在功能上,三者具有同质性,均旨在惩罚遏制违法行为;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食品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食品犯罪趋同,并被行政处罚所包含;在金钱罚手段上,针对食品违法行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足够的金钱罚手段,客观上无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予以补足。因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并无大范围适用的必要。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相对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具有自身的制度优势,其适用范围应据此确定,以形成相互区分又有机衔接的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刑事罚金 行政罚款 功能定位 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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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立场 被引量:2
19
作者 王新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3-135,共13页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成熟,其技术后果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基于不同的国情和制度环境,各国的规制模式多元且对立。辅助生殖技术作为普及型的共享技术,其规制模式的差异性背后应该存在共性化基础。作为医疗科技的辅助生殖技术,...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成熟,其技术后果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基于不同的国情和制度环境,各国的规制模式多元且对立。辅助生殖技术作为普及型的共享技术,其规制模式的差异性背后应该存在共性化基础。作为医疗科技的辅助生殖技术,对其加以规范应达成两个基础共识:一是医学伦理,这是医学科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施用对象应具备医学指征,其施用目的不得偏离辅助生殖技术应得收益的可附随性,施用对象与施用目的应具有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断裂是导致法律问题涌现的直接原因。二是身份伦理,辅助生殖技术的施用必然会产生医学上的母胎关系,母胎关系又必然是准亲子关系;技术滥用造成的“一人两母”,已成为各国法律适用的普遍难题。而满足非医疗目的的外部需求和非治愈性技术操作,都已经超出了医学应用的范围。所以,共识基础决定了规制辅助生殖技术应以伦理作为首要立场。伦理立场不仅在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利益化、妊娠工具化和生育力市场化,更是国家规范科技、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基本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识基础 非医学需求 私人自治 伦理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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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及改进方向 被引量:2
20
作者 陈兵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3-87,共15页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条”“商业秘密条款”。虽然这三个条款均起到一定作用,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问题,造成可预见性不足。为此,建议审慎适用“一般条款”,细化和优化“互联网专条”,优先适用具体条款。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具体规定数据商业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好例外条款的平衡设计。运用个案分析原则回应数字经济激烈动态竞争的现实,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深化跨部门协同,综合运用多制度多工具,完善“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数据商业利用模式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商业利用 不正当竞争 个案分析 司法实践 共建共治共享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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