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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碳交易认证及运行机制的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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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晖 赵佳齐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61-68,共8页
重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蓝碳纳入自愿碳市场的重要契机,但蓝碳交易制度体系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我国蓝碳交易制度仍然存在交易规则功能缺失、定价机制失范、交易方式欠缺和核查监管机制不足等问题。为... 重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蓝碳纳入自愿碳市场的重要契机,但蓝碳交易制度体系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我国蓝碳交易制度仍然存在交易规则功能缺失、定价机制失范、交易方式欠缺和核查监管机制不足等问题。为保证蓝碳交易在法律规制下运行,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蓝碳交易机制,应实现蓝碳交易的功能完善、规范定价机制,同时推动交易方式多元发展、健全核查机构监管机制以优化蓝碳交易运行机制,从而搭建蓝碳交易纳入自愿碳市场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蓝碳 CCER 交易规则 定价机制 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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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目标下我国森林碳汇功能实现的困境检视与法治保障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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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冰强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1-72,共12页
森林是水库、钱库和粮库,同时森林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也愈发凸显,成为重要的“碳库”。然而,我国森林碳汇功能实现存在因法治化程度较低、法律体系不健全且位阶低而造成的法律困境,以及因存在产权、资金、技... 森林是水库、钱库和粮库,同时森林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也愈发凸显,成为重要的“碳库”。然而,我国森林碳汇功能实现存在因法治化程度较低、法律体系不健全且位阶低而造成的法律困境,以及因存在产权、资金、技术、风险障碍而造成的事理积弊。因应之策在于: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推进森林碳汇相关法律修订与制定、加强森林碳汇司法保障以巩固提升森林碳汇能力;另一方面要明晰森林碳汇的产权与收益归属,建立健全森林碳汇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森林碳汇项目技术实现能力、发展森林碳汇项目风险分散机制以消弭森林碳汇功能实现的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中和 森林资源 森林碳汇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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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视角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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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爽 李哲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3期63-68,共6页
目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委托代理视角下探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可行路径,对于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所有者权益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基于... 目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委托代理视角下探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可行路径,对于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所有者权益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建议借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私法路径与公法路径协同的视角出发,独立定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构建以私法路径为主、公法路径为补充的“公私协同、私法为主”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救济路径,厘清职责履行部门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磋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损害赔偿 所有者权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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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系统观视域下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宏观样态与建构方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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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灿发 张祖增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59,F0002,共9页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与生态文明法治交融的产物,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对于整体系统观的理论期许主要表现在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根本思想指南、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中汲取养分以及将“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观作为其...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与生态文明法治交融的产物,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对于整体系统观的理论期许主要表现在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根本思想指南、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中汲取养分以及将“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观作为其历史脉络三个维度。在宏观样态方面,整体系统观在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中的融入主要体现在绿色低碳理念与经济发展需求深度融合的理念锚定、人际同构型环境利益公平分配格局的目标构筑和“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二元架构均衡配置的范式转变三个场域。在新的历史交汇点上,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应坚持以“整体系统观”作为“元理论”的方法支撑和价值指引,构建彰显环境法治现代化新内涵与新要求、多维度拓展环境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有机系统性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整体系统观 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 理论向度 宏观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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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走向生态: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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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辉 沈长礼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87-196,共10页
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是因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必然结果。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在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上被局限于国家、个体和社会利益保护,既难为预防性和现实性生态责任承担提供依据,又难为生态利益损害... 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是因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必然结果。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在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上被局限于国家、个体和社会利益保护,既难为预防性和现实性生态责任承担提供依据,又难为生态利益损害救济提供保障,难以适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然而,随着生态社会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不仅生态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增强,产品责任理念生态化、产品责任目标生态化和产品法律理论生态化也使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之正当性和必要性凸显。与此同时,生态法律责任理论、产品政策生态化和法律生态化也为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提供了可行性保障。有鉴于此,实体法应从产品责任理念、产品责任目的和产品责任内容上促进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将绿色、循环、低碳的生态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贯穿生产者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化为生产者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和废旧产品回收等环节的行为自觉,构建传统责任与生态责任互补、协同和沟通的整体责任体系。程序法则应沿用公私二元分离的救济模式,既可发挥现有制度之功能与效率,又能避免因公私益交织案件对现有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要求过高而导致的预防失效和救济失灵。当然,为防止生产者产品责任泛化,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并非无限度地生态化,而应是在恪守“必要性”的基础上,既不妨碍传统产品责任功能之实现,又不突破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追究在时间、空间与事实等客观条件上的限制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化 法律生态化 责任生态化 生态法律责任 生产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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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典污染控制制度的二元结构与体系整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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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长兴 柯泉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2,共10页
污染控制制度是环境法典的最主要内容,需要在现行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体系化整合。现行立法分为两大基本类型,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围绕环境要素的污染排除进行制度设计,污染物质和能量污染防治法围绕污染物质和能量的减量... 污染控制制度是环境法典的最主要内容,需要在现行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体系化整合。现行立法分为两大基本类型,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围绕环境要素的污染排除进行制度设计,污染物质和能量污染防治法围绕污染物质和能量的减量和管制进行制度设计。在整合进入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时,两类污染防治制度的共通性制度要提炼出来进入污染控制编的基本规定,环境要素污染控制制度仍然围绕水、海洋、大气、土壤的污染控制展开,规定与环境要素相对应的具体污染控制制度。污染物质控制制度包括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和放射性污染控制几个方面,应规定污染物质的全过程管控制度。能量污染控制制度以噪声污染控制为重心,振动、电磁辐射和光辐射污染控制应在法典中有基本规定。在协调不同类型污染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对现行污染防治规定进行归类、精简、合并、调整,并补充重要的污染控制规则,以完成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的制度设计和编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典 污染控制 环境要素 污染物质 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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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问题检视与规范建构 被引量:1
7
作者 黄锡生 王中政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18,共10页
国土空间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空间,也是包含了社会关系生产与再生产的社会空间和权域空间,意味着国土空间规划不再仅是介入空间生产的技术治理工具,而是成为体现国家意志和政府目标的施政方式。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法治化是国土空... 国土空间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空间,也是包含了社会关系生产与再生产的社会空间和权域空间,意味着国土空间规划不再仅是介入空间生产的技术治理工具,而是成为体现国家意志和政府目标的施政方式。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法治化是国土空间规划取得合法性的基本依托,也是证成其公权干预私权正当性的重要方式。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的实质内涵是“良法善治”。“良法”表现为体系上的完整性、内容上的科学性和功能上的指引性;“善治”则需要构建横向联结的整体性国土空间规划治理之道以及纵向传导的“压力-反馈”型国土空间规划治理之道。受制于内在和外在因素,中国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面临着顶层设计付之阙如、规划法治基础薄弱以及央地事权划分不清等多重困境。国土空间规划中所蕴含的权利、权力内容及其复杂关系,决定了以“权利-权力”为核心范畴的法权结构主义对其具有更充分的解释力。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宜依循“空间权力-空间权利”的逻辑展开。空间权力是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建构的基础。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力体系包括空间发展权的供给、空间规划权的配置以及空间管理权的创设,在权力配置上应体现出整体性、对应性和公共性。空间权利是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建构的目标。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空间权是包括狭义空间权(空间物权)和空间人权的复合性空间权利。空间权的复合属性及其立法缺失,以及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可诉性难题,亟待构建以“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为核心的空间权利救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土空间规划 法治化 空间权力 空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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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数据认证的法治意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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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豆星星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8-78,共11页
环境治理中的国家认证可以简称为环境数据认证,其作为数字时代环境信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具有环境治理权力的部门对关涉环境治理的人(自然人、法人)、物(自然物、人造物)、行(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为)的“身份”确认,其间... 环境治理中的国家认证可以简称为环境数据认证,其作为数字时代环境信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具有环境治理权力的部门对关涉环境治理的人(自然人、法人)、物(自然物、人造物)、行(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为)的“身份”确认,其间既包括一定的分类、规则、标准和规范体系,也包括明确认证信息的基本功能、用途和意义,确定基本环境事实同具体环境治理行为之间的关系。而环境数据认证之于环境治理的重要性体现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信息制度保障、降低环境治理法律成本以及促进环境治理评估合理化等方面。具体至法律制度构建,环境数据认证的完善路径主要包括明确环境数据认证权力的范围与界限、建立认证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机制以及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程序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认证 环境治理 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数据 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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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气候法治的公私协同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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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文轩 宁天琦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23-132,共10页
公私协同应当作为气候治理的基本模式和气候法治遵循的制度逻辑。这不仅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必然路径,也是构建气候变化适应型制度体系的内在需求,还是气候法治公私交融属性的重要体现。在气候法治的公私协同模式中,各主体应当基... 公私协同应当作为气候治理的基本模式和气候法治遵循的制度逻辑。这不仅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必然路径,也是构建气候变化适应型制度体系的内在需求,还是气候法治公私交融属性的重要体现。在气候法治的公私协同模式中,各主体应当基于商谈理性实现互动,以气候信息为节点构建风险应对体系。在具体机制构建层面,气候法治体系应当结合公私协同模式的体系特征,从主体、治理框架和法秩序三个层面体现公私协同的制度逻辑,即以协同共治为基底构建主体决策机制,以信息沟通为核心构建治理框架,以公私法协同为线索构建气候法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 气候法治 公私协同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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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路径及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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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双娥 《自然保护地》 CSCD 2024年第2期55-68,共14页
我国正拓展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模式,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机制已由倚重政府的路径向多样化的路径转变,其中的市场路径备受关注。自然保护地是国土空间中依法划定或确认的特定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的长久... 我国正拓展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模式,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机制已由倚重政府的路径向多样化的路径转变,其中的市场路径备受关注。自然保护地是国土空间中依法划定或确认的特定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的长久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自然保护地提供的生态产品是优质、稳定且可持续的。研究探讨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路径对于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路径进行了梳理。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既有市场路径主要为物质产品交易、门票、风景名胜资源特许经营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这4条市场路径以门票为主体、其他方式为补充,且存在明显的缺陷:物质产品实现的方式受限;门票的方式倚重于旅游消费市场;风景名胜资源特许经营中有偿使用费收取不规范;碳汇交易尚未得到运用。为此,应明晰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的产权,鼓励和支持自然保护地原住民参与特许经营,培育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的交易市场,以公益性为原则明确门票的定价规则,完善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中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 市场路径 门票经济 有偿使用费 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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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与用水权交易制度竞合的初步思考 被引量:1
11
作者 郎劢贤 俞昊良 王海珍 《水利发展研究》 2024年第1期37-40,共4页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实行多年,对于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用水权改革的深入推进,两项制度在对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户新增用水需求的管理上形成了竞合。文章基于对用水权权利范围边界的界定,提出了超...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实行多年,对于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用水权改革的深入推进,两项制度在对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户新增用水需求的管理上形成了竞合。文章基于对用水权权利范围边界的界定,提出了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与用水权交易制度竞合的破解思路,并从持续深化用水权改革实践探索、深化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 用水权交易 制度竞合 用水权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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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实现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
12
作者 刘静然 《法制与经济》 2024年第1期71-81,共11页
生态修复责任体现的是一种生态本位观,是保护生态利益和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一种责任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新形式,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和消除损害功能,这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预防环境... 生态修复责任体现的是一种生态本位观,是保护生态利益和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一种责任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新形式,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和消除损害功能,这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生态环境秩序。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来看,生态修复责任已成为环境司法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生态修复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生态修复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具有正当性。因此,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需要化解现有难题,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具体标准等路径,指导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修复 生态修复责任 生态修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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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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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莉斌 彭波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139-145,共7页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自然资源各单行法中都有体现,是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赔偿的法益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条款中规定国家对自...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自然资源各单行法中都有体现,是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赔偿的法益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条款中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主权,主权当然应包括所有权的内容。因自然资源种类差异,在其国家所有权受损时赔偿救济规范和结果不尽相同。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传统行政、民事、刑事等救济方面均存在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又不足以涵盖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救济的范围。需从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化治理的角度,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兼具公私属性予以认识,并进行相关利益衡平考量。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有规定,并出现了一批相关司法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和公权和私权的结合,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奠定了基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可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时可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立法、执法和司法成本,是最优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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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中国海上石油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14
作者 王学栋 王梦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7-125,共9页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重要目标,同时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法律目标确定与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海洋作为地球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海上石油开发利用活动...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重要目标,同时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法律目标确定与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海洋作为地球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海上石油开发利用活动的日益增加,海上勘探、开采、运输及相关作业性活动造成的污染事件频发,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法治化已成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海上石油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具备一般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与表现形式,但因其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规范内容的不确定性、制度适用的局限性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具有天然的国际性,而多极化的时代背景使得全球海洋污染治理更具挑战性。各国的海上石油污染治理体系虽然不同,但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其法律制度的构建多依托并服务于国家战略,强调价值理念的引导作用,以及在明确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侧重构建跨界治理法律实施体系。中国海上石油污染防治的法治建设因法律规范水平与海洋治理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张力,目前面临着技术性、衔接性、功能性等多重困境。这就亟须理顺多要素法律规范层级制度构建的生成思路,从内容框定、制度衔接、救济保障三个层面系统构建中国海上石油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推进国家责任基础上硬法与软法统筹的法律体系建设,建立跨界合作视域下的海上石油污染风险防范与监管制度,构建以整体性治理为导向的法律救济制度,以期实现对全球海洋污染治理格局变化的积极回应与全球海洋污染治理共识的有效聚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 海上石油 污染防治 体系化 法律制度 比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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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守护者:草原执法中的牧民——以内蒙古Z旗为例
15
作者 陈柏峰 哈布日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71-81,共11页
目前,我国关于法律执行偏差的研究,较少从执法对象的视角展开。本文以内蒙古Z旗为例,着眼草原执法中的牧民这一特殊角色,从而实现研究视角的转换。草原执法有着鲜明的特性,牧民在其中扮演着执法对象与执法资源的双重角色。作为执法资源... 目前,我国关于法律执行偏差的研究,较少从执法对象的视角展开。本文以内蒙古Z旗为例,着眼草原执法中的牧民这一特殊角色,从而实现研究视角的转换。草原执法有着鲜明的特性,牧民在其中扮演着执法对象与执法资源的双重角色。作为执法资源,牧民在草原执法过程中可以充当信息渠道和人力资源,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从而缓解草原执法目标与执法空间、执法资源之间的张力。牧民的双重角色之间存在可调控的转变机制,牧民可从执法对象转变为执法资源,这为提升执法能力提供了新的路径。然而,在生态移民政策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对牧民的角色资源仍缺乏充分的认识。草原执法与牧民互动的经验表明,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动员群众、依靠群众,践行执法的群众路线来实现执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草原执法 执法对象 执法资源 牧民 内蒙古Z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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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责任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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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远 张金晓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7-56,209,共11页
责任制度是气候变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坚实法治保障。域外气候变化责任制度已呈现一定的体系性特征,其中法律责任的主要模式有单一主体型与混合主体型、集中来源型与分散来源型、行政法律责任型与刑事法律... 责任制度是气候变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坚实法治保障。域外气候变化责任制度已呈现一定的体系性特征,其中法律责任的主要模式有单一主体型与混合主体型、集中来源型与分散来源型、行政法律责任型与刑事法律责任型;部分国家的气候变化法在规定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政治问责与行政问责。气候变化法具有政策法与监管法的双重维度,并面临科学不确定性等难题,这决定了气候变化责任制度不应局限于单一责任来源、单一责任主体、单一责任类型,责任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成为气候变化法的重要内容和特点。有鉴于此,未来我国气候变化责任制度应是规范公权力机关与私主体,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政治问责与行政问责,涉及综合性气候变化法、其他单行法与下位法的体系性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法 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 政治问责 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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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参考行政罚款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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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明德 袁野阳光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7-67,F0003,共12页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0、12条构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条款,该组规则选择了“基数×倍数”的“倍数计算法”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具...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0、12条构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条款,该组规则选择了“基数×倍数”的“倍数计算法”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具有高度同质性,基于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要求,确定两种金钱类惩罚性责任之数额的运算规则与计算结果应当基本一致。但现实是二者在考虑因素、裁量区间和设定方式上均存在矛盾,难以实现平等对待当事人的目标。通过比较法考察,倍数计算法尽管广泛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但却一直未成为通行做法,只是无法采用最优规则之下的权宜之计,并受到较多质疑。在易造成不平等对待当事人之后果及没有特别且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作为支撑的情况下,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应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原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不宜采用倍数计算法,而是应当与相应行政罚款的计算规则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金 数额计算规则 倍数计算法 参考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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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协同治理背景下长三角跨界河湖治理法治保障
18
作者 顾向一 景莉莉 《长江科学院院报》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207-214,共8页
长三角河网密布,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长三角跨界河湖的统筹保护和协同治理,在一体化协同治理背景下,主要围绕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协同司法对长三角跨界河湖治理现状予以检视。其在实践中已取得了一定的协同成效,但仍存在... 长三角河网密布,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长三角跨界河湖的统筹保护和协同治理,在一体化协同治理背景下,主要围绕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协同司法对长三角跨界河湖治理现状予以检视。其在实践中已取得了一定的协同成效,但仍存在协同立法缺乏跨区域整体性、联合执法权责不明晰、司法协同不足等问题。通过推动长三角跨界河湖治理向协同立法模式转变,理顺跨界河湖联合执法的权责关系,强化流域司法合力,以形成立法、执法、司法一体化的治理格局,筑牢跨界河湖治理的生态基底,实现跨界河湖生态绿色共保和利益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体化 协同治理 长三角 跨界河湖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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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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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艳芳 李姝影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7-66,209,210,共12页
“双碳”目标背景下,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是适应产业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引导产业未来健康发展、保障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可再生能源法》应在立法目标的指引下,按照“法目的-法原则-法制度”的思路再次修改。其中,... “双碳”目标背景下,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是适应产业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引导产业未来健康发展、保障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可再生能源法》应在立法目标的指引下,按照“法目的-法原则-法制度”的思路再次修改。其中,固定电价制度向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转型是《可再生能源法》再次修改的重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设计存在复杂的经验选择,涉及可再生能源配额目标的确立、配额的分配、配额的履行以及现有固定电价制度规则如何与配额制度衔接等问题,这些内容都是《可再生能源法》再次修改的重点和难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可再生能源法》 固定电价 可再生能源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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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应对气候变化司法规则的反思与优化——从消耗臭氧层物质案件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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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超 何俊燊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7-109,F0003,149,共15页
“双碳”目标下,司法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力量。在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预期规范环境案件类型,统一环境司法标准,其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列为五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之一,拟... “双碳”目标下,司法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力量。在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预期规范环境案件类型,统一环境司法标准,其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列为五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之一,拟为推进“双碳”目标提供裁判规则指引。保护臭氧层是减缓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优化消耗臭氧层物质纠纷司法解决是司法契合“双碳”目标机制创新的重点。以消耗臭氧层物质案件的司法判决为重点个案,多维度检视,可归纳司法样态的现存困境:核心概念内涵界定不清、案件类型化欠缺周延性、责任认定未形成统一规律。建议从明晰类案概念体系以加强类型化建构、实质归纳类案的本质特征及其受案范围、实现刑事责任认定的类型化转向三方面,完善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的类案司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气候变化 环境司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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