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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法律控制——以《民法典》合同编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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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强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3-260,共18页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重复使用 异常条款 提示义务 说明义务 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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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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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陶鑫明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2-55,共14页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合法利益” 法定债权移转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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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生效合同责任承担的体系构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评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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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2-62,共11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法源设立的直接影响债权合同生效的报批手续,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合同已成立未生效时产生形式拘束力,包括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消极义务以及履行报批义务等积极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法源设立的直接影响债权合同生效的报批手续,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合同已成立未生效时产生形式拘束力,包括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消极义务以及履行报批义务等积极义务。法定报批义务以及围绕报批义务的约定独立生效,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相对方有权采取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救济方式。第12条第1款在第一阶段新创设了一种法定解除权,“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固有利益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参照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第2款在第二阶段的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要件,赔偿范围参照违约责任时需考察通过批准的难易度、报批义务人拒不报批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整个交易的完成度和成熟度。第4款在第三阶段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时无须规定解除权,报批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考虑适用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制度的替代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批准生效合同 报批义务 未生效 缔约过失 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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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让与的争论及其评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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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0-242,共13页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通知 从权利 债权瑕疵 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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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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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9-29,共11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违约责任 损失赔偿 缔约机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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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行使的影响——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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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21-229,287,共10页
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三方主体,因此在两方主体间存在仲裁协议时,该协议是否应当约束第三方,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为统一裁判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就仲裁协议对代位权的影响作出了规定,该条并... 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三方主体,因此在两方主体间存在仲裁协议时,该协议是否应当约束第三方,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为统一裁判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就仲裁协议对代位权的影响作出了规定,该条并没有承认代位仲裁协议当然对债权人产生拘束力,从而维护了仲裁中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适用,该条也明确了即使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受仲裁协议的影响。依据这些规定,债务人的相对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申请仲裁的,应中止代位权诉讼。这些规定有效衔接了代位权与仲裁协议的关系,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法自治的尊重,而且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 司法解释 仲裁协议 代位权 合同相对性规则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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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解释的历史性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亮点评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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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勤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42-55,共14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民事司法解释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坚守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较为准确地把握了《民法典》立法原意,压缩了《民法典》有关条款或多或少的争议或歧义空间,其中,合同解释规则堪称典范...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民事司法解释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坚守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较为准确地把握了《民法典》立法原意,压缩了《民法典》有关条款或多或少的争议或歧义空间,其中,合同解释规则堪称典范。《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充实民事司法解释的基本功能,以更为具体、明确、肯定的行为规则强化《民法典》有关条款的确定性,其中,清晰合同行为的识别标准、填充合同行为的场景因素尤为出色。《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运用40余年的民事司法解释积累的经验,自觉避免以往时有的路径选择不当的情形,形成固定词句含义与范围、指引合同行为与裁判、强化裁判程序与功能的鲜明特色。《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历史性价值与意义应当得以彰显和认同,以便未来的民事司法解释自觉前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文法 司法解释 合同编通则 历史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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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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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晓飞 苏彩丽 《石河子科技》 2024年第4期65-66,共2页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变化,常常会出现合同订立时所未能预见的情况,这些变化可能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变得显失公平。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变化,常常会出现合同订立时所未能预见的情况,这些变化可能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变得显失公平。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及其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适用,以期为合同双方提供合理应对合同履行风险的建议,并促进建筑工程合同的公平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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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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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洁 段宏毅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17-120,共4页
在离婚的协商过程中,男女双方通过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常见的一种离婚财产处分方式。但由于司法实践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性质认识不同,该条款产生的法律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并不统一。为了给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统一... 在离婚的协商过程中,男女双方通过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常见的一种离婚财产处分方式。但由于司法实践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性质认识不同,该条款产生的法律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并不统一。为了给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通过理论与实践中对该类条款性质认定的不同观点与学说分别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将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定性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更具合理性。在这一定性的前提下,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22条的规定处理相关纠纷,更能兼顾作为利益第三人受赠子女的利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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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法律效力的体系研究
10
作者 陈奕豪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62-271,共10页
在意向书的类型及效力判断中,合意是占主导地位的,确定性是认定受拘束合意存在的一项重要指标,应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当事人在意向书中的受拘束意思模糊,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周围情事进行认定,这些情事的类型丰富,涉及交易的性... 在意向书的类型及效力判断中,合意是占主导地位的,确定性是认定受拘束合意存在的一项重要指标,应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当事人在意向书中的受拘束意思模糊,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周围情事进行认定,这些情事的类型丰富,涉及交易的性质和背景等内容。意向书的确定性要件应当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区分,在当事人受拘束意思明确时,只需要满足确定责任范围的要求即可。在区分程序和实质性条款的意向书类型中,其程序性条款约定的是缔约过程的具体义务,通常具备确定性,而框架意向书的确定性“缺陷”需要由后续缔结的系列合同弥补。在可强制执行的预约性质意向书中,应当根据交易的复杂性确定协议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需要扩展意向书的类型,并按照对应的效力区分确定性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向书 合意 确定性 类型 周围情事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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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的委托属性及其适用价值
11
作者 马俊驹 沈育彤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64-174,共11页
学理上对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学说,居主导地位的“应收账款转让说”无法解释《民法典》中保理人提供服务义务的由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动基础关系之依据、以及有追索保理中保理人超额收益返还之规则;“契约地位保留说”“让与担保说”... 学理上对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学说,居主导地位的“应收账款转让说”无法解释《民法典》中保理人提供服务义务的由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动基础关系之依据、以及有追索保理中保理人超额收益返还之规则;“契约地位保留说”“让与担保说”及“应收账款质押说”对《民法典》保理规则的解释亦存不足。保理的性质应当为委托,是保理人基于债权人的委托而为其应收账款债权提供催收、管理、担保、融资等服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融资服务为内容的保理合同,本质是在“应收账款催收”的基础上添加了“融资借款”的交易内容。在委托视角下,《民法典》第761条“应收账款转让”之表述,应解释为第920条所称的“概括委托”。委托规则与债权转让一般规则于《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所涉条文中的适用在结果上别无二致,故不能依第769条之规定,将保理定性为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之外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将保理性质界定为委托,其结果更符合《民法典》中保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及保理实践中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理 委托 债权转让 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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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以《合同编解释》第17条为中心
12
作者 王利明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1-102,共12页
《合同编解释》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民法典》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由于公序良俗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具体针对性,因此《合同编解释》第17条要求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53... 《合同编解释》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民法典》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由于公序良俗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具体针对性,因此《合同编解释》第17条要求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关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由于公序良俗作为不确定概念需要类型化,该条将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并进一步采取了动态系统论的方法,为法院认定公序良俗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维护意思自治。由于公序良俗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依据该条规定,应以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序良俗适用中的价值判断,以核心价值观统一公序良俗的适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背公序良俗 类型化 动态系统论 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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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服务费用约定的效力评价
13
作者 王文胜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210-213,共4页
法答网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可否以出租人未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质价不符”为由,提出抗辩请求扣减手续费(或服务费、咨询费等)?引言在融资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常以对方未提供服务或所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为由,主张拒绝支... 法答网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可否以出租人未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质价不符”为由,提出抗辩请求扣减手续费(或服务费、咨询费等)?引言在融资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常以对方未提供服务或所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为由,主张拒绝支付服务费用或从应付租金中扣减服务费用。对于此类主张法院应如何回应,实务中争议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五章并未涉及服务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未涉及服务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融资租赁合同 服务费用 支付服务 民法典 效力评价 承租人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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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整排除特约的效力认定——兼析《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8条
14
作者 刘学在 陈志华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35-43,共9页
违约金调整排除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是长期困扰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探寻私法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衡平之道。如此可形成一个调和方案,即尊重契约自由,但在不予调整违约金将导致明显不公时借道契约正义,实现司法介入... 违约金调整排除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是长期困扰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探寻私法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衡平之道。如此可形成一个调和方案,即尊重契约自由,但在不予调整违约金将导致明显不公时借道契约正义,实现司法介入的“矫正”功能。《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8条以“显失公平”规则审查特约排除条款,未考虑到《民法典》第151条“乘人之危”的主观要件,仅以满足客观要件“对待给付失衡”即认定排除特约无效,系对第151条要件和效果的修改,故不建议从“显失公平”的角度认定此类条款的效力。可基于实务经验并运用动态系统理论重构效力审查体系,以公平原则为“尺”,以对待给付失衡、意思自治、商事风险负担、违约金的性质以及违约金调整权的规范属性等因素为“度”,综合判断违约金调整排除特约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调整 排除特约 动态系统理论 显失公平 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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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职务代理制度的体系化阐释
15
作者 冉克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7-86,共10页
职务代理系以团体组织中的职位为基础且持续产生代理行为的特殊委托代理,其价值体系由团体自治与交易安全共同塑造。职务代理的职权范围可以依据法律、章程和交易习惯从相应的职务进行推断。针对职务代理职权范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 职务代理系以团体组织中的职位为基础且持续产生代理行为的特殊委托代理,其价值体系由团体自治与交易安全共同塑造。职务代理的职权范围可以依据法律、章程和交易习惯从相应的职务进行推断。针对职务代理职权范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通过“以日常交易为原则”与“以重大交易为例外”的立法设置使职务代理权的权限最大化。《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从属于第172条表见代理的情况,职务代理权人逾越职权范围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的可归责性属于组织风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务代理权限范围的限制可以分为法定限制、约定且公示限制与约定不公示限制三种类型。在效力上,法定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相对人,但是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代理 职权范围 组织风险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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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
16
作者 刘承韪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5-76,共12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未固步自封、画地为牢,在解释之外也创新发展了《民法典》规则,尤其是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替代交易、违约金酌减等违约责任制度呈现诸多亮点与盲点。在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问题上,司法部门犹若“摇晃的钟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未固步自封、画地为牢,在解释之外也创新发展了《民法典》规则,尤其是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替代交易、违约金酌减等违约责任制度呈现诸多亮点与盲点。在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问题上,司法部门犹若“摇晃的钟摆”,长期摇摆于通知解除与司法解除之间。解释的方案貌似折中调和,却违背违约方终止的司法解除性质,又产生与同属司法解除的情势变更规则不一致的“精神分裂症”。替代交易是“虚拟的强制履行”,该规则不意味着替代交易行为只能在合同解除后实施。替代交易规则受到合理性规则限制和减损规则制约,但替代交易本身并非义务。解释“以旧瓶装新酒”,实现了对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升级再造。特别是在违约金不得调整约定之效力、违约金酌减的计算基础与考量因素、违约金不得酌减之情形等几个方面积极作为,虽尚有探讨斟酌之处,但进取创新精神仍值赞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方终止 替代交易 违约金酌减 恶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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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探赜索隐
17
作者 杜启顺 彭涛林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9-116,共8页
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以清偿旧债务、实现旧债权为目的而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有偿合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事实上,将其作为新债清偿合同处理最能平衡... 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以清偿旧债务、实现旧债权为目的而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有偿合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事实上,将其作为新债清偿合同处理最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且通过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也能达到和新债清偿合同相似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能解答为何债权人不能对新旧两债享有选择权的问题。《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最终采纳了此种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诺成合同 代物清偿 新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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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时点
18
作者 马新彦 卢煜彤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57-68,共12页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合同解除的时点。该款“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表述存在歧义,极易引发误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学界观点模糊不清,司法裁判立场...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合同解除的时点。该款“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表述存在歧义,极易引发误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学界观点模糊不清,司法裁判立场也存在明显差异。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时点应为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从而有利于保护相对方合理信赖,给予相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合理规避损害赔偿的难题。具体衡量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时点,应从合同持续时间与履行情况、当事人对合同的依赖程度、寻求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几方面进行客观衡量,妥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任意解除权 生效时点 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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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交易习惯的功能和适用——以《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条为中心
19
作者 王利明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1-16,共16页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活法”和“软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重要依据。交易习惯与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并不完全等同,需要在适用中加以区别。在合同解释中,交易习惯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认定合同的成立、澄清条款文义、使附随义务具体化,基于交易...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活法”和“软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重要依据。交易习惯与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并不完全等同,需要在适用中加以区别。在合同解释中,交易习惯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认定合同的成立、澄清条款文义、使附随义务具体化,基于交易习惯的合同解释也兼顾了当事人信赖保护。交易习惯也是填补合同漏洞的重要方式。在适用中,系列交易习惯优先于行业习惯和地域习惯,与此同时,交易习惯劣后于合同优先于合同法任意性规定。主张适用习惯的当事人须证明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及其具体内容,同时法院负担交易习惯合法性与公平合理性的审查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易习惯 软法 法律渊源 合同解释 合同漏洞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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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对待法律的沉默——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例
20
作者 崔建远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3-14,共12页
对待中国现行法的沉默,不宜囿于要么属于法外空间、要么使用反面推论的桎梏,可将法律漏洞纳入其中。对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为恶意时,不应采取反面推论的法技术确定其法律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1款第3句所谓“前述情... 对待中国现行法的沉默,不宜囿于要么属于法外空间、要么使用反面推论的桎梏,可将法律漏洞纳入其中。对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为恶意时,不应采取反面推论的法技术确定其法律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1款第3句所谓“前述情形”,究竟包括哪些情形,有澄清和确定的必要。对以物抵债协议应首先区分以担保物抵债的协议和非以担保物抵债的协议,其次区分代物清偿和除此之外的以物抵债协议(新债清偿),以便容易、清晰地确定原债权债务关系是否自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和生效时归于消灭。对当事人关于排除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约定,不宜一概否认其法律效力,而应区分情况确定其法律效力。适用“破解合同僵局规则”解除合同,在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时合同目的尚未落空的,不应一律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守约方之处时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点,不然就背离“破解合同僵局规则”的规范意旨、公平和诚信原则。在诉讼、仲裁的程序进行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情况下,裁判合同解除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的沉默 反面推论 法律漏洞 越权代表 以物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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