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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下入侵物种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1
作者 黄鹏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1-90,共10页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加快了生态文明建设与体制改革。为保护以生物多样性为核心的生物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本罪的正确适用有赖于从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本...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加快了生态文明建设与体制改革。为保护以生物多样性为核心的生物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本罪的正确适用有赖于从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本罪的对象是外来入侵物种,应采取生态系统标准说,且应不限于主管部门已发布的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范围。本罪的构成行为表现为非法引进、释放和丢弃外来入侵物种三种行为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安全法》 生物多样性 法教义学 外来入侵物种 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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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非犯罪化的治理风险及其防范 被引量:1
2
作者 袁韬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7-83,共7页
醉驾行为的非犯罪化固然有节约司法资源的成效,但也存在刑法震慑功能削弱、道路交通危险系数升高、司法认同感降低的治理风险,因此亟需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避免醉驾行为非犯罪化引起的负面效应。研究认为:首先,对于被非犯罪化的醉... 醉驾行为的非犯罪化固然有节约司法资源的成效,但也存在刑法震慑功能削弱、道路交通危险系数升高、司法认同感降低的治理风险,因此亟需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避免醉驾行为非犯罪化引起的负面效应。研究认为:首先,对于被非犯罪化的醉驾行为人,交管部门应构建驾驶记录报告制度,以实现对其驾驶行为的切实监管。另外,考虑到现实中仍会有部分醉驾者最终被定罪处罚,为了有效助力其回归社会,提倡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其次,基于立体刑法学启示,寻求刑法与行政法联动,构建行刑衔接制度,优化醉驾日常的行政执法模式。最后,基于犯罪学视野下醉驾行为预防立场,探索构建醉驾情境、心理学与医学上的预防制度,以达到醉驾行为事前治理和源头治理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危险驾驶罪 非犯罪化 风险防范 犯罪治理 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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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单独入罪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3
作者 唐嘉霞 《经济师》 2024年第2期51-52,56,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历经多次审议,终将高空抛物单独入罪,这引发了学界争论。设置高空抛物罪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可以精准规制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使其罚当其罪,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实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历经多次审议,终将高空抛物单独入罪,这引发了学界争论。设置高空抛物罪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可以精准规制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使其罚当其罪,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实现刑法的谦抑性,这也是对社会公众的理性回应。与此同时,部分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也不足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却将全部的高空抛物行为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口袋罪名中,有以偏概全之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行为 罪刑相适应 正当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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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背景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限缩适用
4
作者 张福德 张瑞祺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20-128,共9页
在轻罪立法扩张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轻罪轻罚、限缩适用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一个难题。作为公共安全犯罪领域中新增设的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保护法益设定为以公共安全秩序为核心的集体法益。为实现轻罪立法扩张与司法适... 在轻罪立法扩张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轻罪轻罚、限缩适用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一个难题。作为公共安全犯罪领域中新增设的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保护法益设定为以公共安全秩序为核心的集体法益。为实现轻罪立法扩张与司法适应限缩之间的平衡,在法益二元论的理论基础之上,宜认定该罪为具体危险犯;在实体法解释上,严格限制该罪构成要件的入罪标准、明确主观罪过形式及出罪条件,限缩集体法益的不合理扩张解释,缓解该罪的入罪泛化问题,为实现我国轻罪治理结构从当前的“又严又厉”走向“严而不厉”提供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妨害安全驾驶罪 法益 公共安全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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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5
作者 刘蓝璟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3期31-35,共5页
要准确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合理解释其构成要件。本罪的“公共安全”可解释为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可限定为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方法... 要准确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合理解释其构成要件。本罪的“公共安全”可解释为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可限定为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方法,但并非必须具有不可控性与紧迫性。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行为是否具有具体危险应当以事后查明的时间、场所和特定手段等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立场来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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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事故
6
作者 赵瑜菲 《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研究》 2024年第2期40-49,共10页
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上的交通事故存在概念不清、定义不明等问题,导致交通肇事罪认定困难。应该以《刑法》的规范性保护目的为出发点,对交通事故概念元素进行实质性解释;将设计和使用目的作为车辆的判断标准,将影响交通运输安全... 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上的交通事故存在概念不清、定义不明等问题,导致交通肇事罪认定困难。应该以《刑法》的规范性保护目的为出发点,对交通事故概念元素进行实质性解释;将设计和使用目的作为车辆的判断标准,将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危险性作为机动车的判断标准;明确行人、乘客等犯罪主体的适格性,按照体系解释将不特定的多数人作为公共通行的判定标准,以此作为界定道路的关键;将交通事故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过失,使行政法上的概念更好地运用在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认定中,以减少交通肇事罪错案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 刑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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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未遂标准研究
7
作者 胡静 程涛 王昭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9期181-183,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的范畴,行为手段和案件情形复杂多样,使得司法实务对“具体危险”出现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点阐述等方式来厘清本罪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的范畴,行为手段和案件情形复杂多样,使得司法实务对“具体危险”出现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点阐述等方式来厘清本罪既未遂标准的界限,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成立的标准,“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而提出司法审查案件的合理步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既遂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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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教义学解释与司法适用——“避免风险扩大化义务”的提倡
8
作者 施雄文 钟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3期72-82,共11页
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规定的理解,应将其认定为行为人逃避防止风险扩大化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逃避防止被害人自身风险扩大化的义务;二是逃避防止公共交通安全风险扩大化的义务。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逃逸行为,在客观方面,应以结果... 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规定的理解,应将其认定为行为人逃避防止风险扩大化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逃避防止被害人自身风险扩大化的义务;二是逃避防止公共交通安全风险扩大化的义务。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逃逸行为,在客观方面,应以结果为导向进行风险扩大化判断;在主观方面,明确逃逸是在“逃避法律责任”主观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将“逃避法律追究”理解成“为了逃避法律赋予的义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但不宜将“逃避法律责任”与“逃跑”相混淆。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义务冲突与罪数判断的困境,解决义务冲突的困境,需通过履行义务手段合理性和履行义务紧迫性进行系统分析;而在罪数判断的过程中,应提倡“结果加重犯”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逸 风险 扩大化 义务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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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行为的定性研究
9
作者 苏学思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45-52,共8页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从而引发学界对其将沦为新的“口袋罪”的批判的这一背景下,针对频发的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定性出现了争议。其实,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更应着眼于行为本身,而非为了避免以危险方法危...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从而引发学界对其将沦为新的“口袋罪”的批判的这一背景下,针对频发的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定性出现了争议。其实,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更应着眼于行为本身,而非为了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就以本不足以充分评价此类行为的故意杀人罪进行认定。通过分析以故意杀人罪认定此类行为的漏洞,来论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类行为更妥当,进而为完善现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供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行为 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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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出罪与入罪路径探析——以甘肃省司法裁判为分析样本
10
作者 党崇武 杨芳 +1 位作者 陈峻锋 杨世昌 《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04-112,共9页
对2011—2022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甘肃省境内所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仅具有案件数量多占比居高不下等普遍问题外,还存在缓刑适用比例高但缓刑适用不当等特别问题。因此,醉... 对2011—2022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甘肃省境内所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仅具有案件数量多占比居高不下等普遍问题外,还存在缓刑适用比例高但缓刑适用不当等特别问题。因此,醉驾案件野蛮发展至今,在已颁布的多个司法解释尚不足以有效控制醉驾案件爆发式增长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重构抽象危险犯理论,引入准抽象危险犯(适格犯)概念,为“醉驾”行为入罪“节流”;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为“醉驾”行为出罪“开源”;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基本依据,辅以其他多种量刑情节,明确缓刑适用标准的同时构建本省的量刑阶梯,实现量刑均衡、缓刑有据、罪责刑相符,进而有效缓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司法机关、涉案人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矛盾与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准抽象危险犯 酌定不起诉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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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被引量:77
11
作者 赵秉志 赵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14-25,共12页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民生。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因而有必要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解...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民生。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因而有必要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解读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内涵,进而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在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上,不能仅从字面意思简单理解,而应该结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理性地予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追逐竞驶 醉驾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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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型”交通肇事罪的法教义学反思——以武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
12
作者 王魏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52-63,共12页
司法实践依据现有过失犯认定模型,不断扩大“指使型”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口径,主观归罪的嫌疑明显。该做法会导致刑法过度介入到尚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中,侵占民行法律的适用空间。原因主要在于“指使型”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模糊、... 司法实践依据现有过失犯认定模型,不断扩大“指使型”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口径,主观归罪的嫌疑明显。该做法会导致刑法过度介入到尚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中,侵占民行法律的适用空间。原因主要在于“指使型”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模糊、过度忽视被指使人行为违法性的独立判断以及《交通解释》的形式化适用等。针对上述司法适用与刑法谦抑性不相协调的问题,首先应该在“指使型”交通肇事行为入罪的要件鉴定上,适当扩大对主管及承包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以期达到抑制运输行业中的强令行为;其次是在“指使、强令”与肇事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充分适用客观归责理论,实现结果预见可能性到结果避免可能性判断重点的转向,有效限缩过失犯的成立,避免在形式化的条件说模型下结果归责;最后是将“指使型”交通肇事行为进一步细分为纯正和不纯正指使型,完成对不纯正指使型交通肇事行为入罪可能性的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 结果避免可能性 不纯正指使型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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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 被引量:12
13
作者 刘守芬 申柳华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01-107,共7页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过形式 罪过模糊 监督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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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被引量:127
14
作者 孙万怀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0-81,共12页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 政策 规范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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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 被引量:127
15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4-35,共12页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进行限定,要求行为本身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而且同时具备导致该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有必要采纳"未遂犯-既遂犯"的模式来解读《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从第114条的立法意图来看,应当承认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与中止的形态,且其与第115条第1款的侵害犯的未遂与中止并不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具体危险犯 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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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被引量:8
16
作者 刘守芬 申柳华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56-60,共5页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是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进行的专题研究,着重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量、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种、重大责任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等三个问题。我国重大...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是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进行的专题研究,着重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量、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种、重大责任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等三个问题。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的立法缺陷表现为,在刑量上配刑偏轻,在刑种设置方面过于简单。应调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增加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种;增设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犯,其法定刑设置应轻于实害犯的法定刑,更多地适用罚金刑或资格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定刑配置 刑种 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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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 被引量:6
17
作者 初炳东 黄春燕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57-162,共6页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我国刑法典目前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不利于对这种行为的抑制和打击。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相比,有自己独立的罪质,具...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我国刑法典目前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不利于对这种行为的抑制和打击。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相比,有自己独立的罪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独立犯罪的本质特征,理应对其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实现独立犯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犯罪化 立法借鉴 立法设计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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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体验与幸福指数 被引量:65
18
作者 邢占军 《人民论坛》 2005年第1期31-33,共3页
体验论幸福感的观点认为:幸福是人们对现实生活的主观反映,它既同人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密切相关,又体现了人们的需求和价值取向;幸福感是由这些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
关键词 心理体验 幸福感 价值取向 观点 求和 现实生活 因素 幸福指数 需求 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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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如何对自动驾驶进行规制——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被引量:41
19
作者 卢有学 窦泽正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3-80,共8页
自动驾驶汽车的逐步推广,对我国传统《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之规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诸如"无行为无犯罪"原则失灵、主观罪过存疑、因果关系的可解释性存疑,以及交通肇事共犯体系的消解。但是,传统《刑法》仍可对因自动驾驶汽车... 自动驾驶汽车的逐步推广,对我国传统《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之规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诸如"无行为无犯罪"原则失灵、主观罪过存疑、因果关系的可解释性存疑,以及交通肇事共犯体系的消解。但是,传统《刑法》仍可对因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与操控者未尽谨慎义务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规制。至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它的刑事处罚应设计为修改程序、永久销毁"两阶层"惩治体系,并且二者的适用无顺序性,视自动驾驶汽车实际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所造成的法益侵害之大小择一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交通肇事 谨慎义务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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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被引量:143
20
作者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13,共12页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作为现行刑法中最为典型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呈现不断扩张的状况。造成...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作为现行刑法中最为典型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呈现不断扩张的状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本罪行为要件的开放性及缺乏必要的形式限定。应以同类解释规则严格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的适用,以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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