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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的敏捷治理
1
作者 雷浩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50-58,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改变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深层逻辑,使得传统治理范式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为此,有必要将快速应对场景变化的敏捷治理范式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领域,以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系统提升。在敏捷治理的价...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改变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深层逻辑,使得传统治理范式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为此,有必要将快速应对场景变化的敏捷治理范式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领域,以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系统提升。在敏捷治理的价值目标方面,应恪守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的治理态度,坚持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治理思路,确立快速、灵活应对科技伦理挑战的治理目标。在敏捷治理的实现路径方面,应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敏捷治理体制,确立具有全面性、适应性、动态性特征的敏捷治理标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敏捷治理框架,构建领域发展均衡、国际协同合作的敏捷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治理 敏捷治理 治理范式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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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被引量:5
2
作者 王先林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3,共11页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节,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基础保障,引导和激励企业反垄断合规是必要举措。这些方面构成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制度 竞争法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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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公共规制 被引量:4
3
作者 孙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2,共12页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契机;在公共规制体系,《反垄断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具备更大的制度张力,依循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可逐一破解相关难题。察究典型案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竞争效果分析”四步骤分析方法,依然是当下及未来判断平台商业交易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识型“黄金范式”;围绕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分析,学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部分仍有较多分歧。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机构除了肯定过往严谨的分析范式、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多元的治理措施等经验以外,还需在贯彻反垄断法的规范适用、破解反垄断法双重规制路径的困扰、坚持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合规建设协同推进诸方面进行精细化升级,更好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数字平台 二选一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案 竞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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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鼓励创新规范的适用规则及其立法表达 被引量:3
4
作者 丁茂中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0-44,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抗辩事由。该法鼓励创新规范中的“创新”之认定标准应当是原则上以鼓励创新为基准、具体以技术发展为标尺。目前应当尽快通过部门规章对这些操作性规则予以明确,待该法再次修改时应将“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独立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鼓励创新 公平竞争 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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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销售方式二分视角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被引量:2
5
作者 侯利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8-52,共15页
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2022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 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2022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该原则的理论来源是法益说,只能解释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学界尚未能从二分法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方案。对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梳理及比较研究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商品与销售方式的二分。前者保护长期经营商品所形成的法益,应当适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后者仅干扰他人特定的销售方式,原则上应当被允许,仅在公益例外时才可禁止。该类型化方案也可适用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类型化 法益 一般条款 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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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目标调适及其路径优化 被引量:1
6
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8-172,共15页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马克思的流通理论、新发展理念和发展型法治理论为数据流通优先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数据的流通属性和促进数据流通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我国应确定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的规制目标。为有效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我国应实现权利法范式向行为法范式的转型,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修正“一刀切”的规制原则,遵循分类分级原则精准规制数据抓取;回归竞争法属性,运用实质性替代标准评估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损害。为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中贯彻数据流通优先目标,及时完善数据抓取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抓取行为 数据流通 数据保护 数据抓取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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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反思实质性替代规则 被引量:1
7
作者 李剑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3-74,共12页
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 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对同业竞争、直接竞争关系的强调,这不仅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弱化竞争关系的趋势相悖,也没有对行为的正当性有充分说明。实际上,数据抓取行为的本质是对他人成果的利用,在肯定可以适当抓取的前提下,正当性的基础应当以是否超越合理限度为标准;这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充分考虑抓取数据的数量、数据类型以及抓取行为造成的运维成本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质性替代 竞争关系 合理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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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数据优势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1
8
作者 袁嘉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5-85,共11页
数字经济时代滥用数据优势行为不仅诱发了直接排斥效应、供给挤压效应和市场封锁效应等竞争损害,而且阻滞了创新要素流通利用,不利于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已围绕新兴业态开展数字化变革,但如... 数字经济时代滥用数据优势行为不仅诱发了直接排斥效应、供给挤压效应和市场封锁效应等竞争损害,而且阻滞了创新要素流通利用,不利于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已围绕新兴业态开展数字化变革,但如何协调两者关系以塑造体系化数据竞争规则,迄今尚缺乏定论。我国宜以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交易优势地位的分层建构规制滥用数据优势行为,同时由反垄断法调整排他性滥用行为,并以保证特定数据的可获取性为重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剥削性滥用行为,以保障公平交易权为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优势 滥用行为 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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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2
9
作者 缪鹤兵 张义丽 《北方经贸》 2024年第1期94-97,共4页
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的过程中,面对知识产权问题屡屡碰壁,这对企业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威胁,知识产权侵权及被侵权问题越来越成为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头疼”的问题。为降低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产权风险... 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的过程中,面对知识产权问题屡屡碰壁,这对企业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威胁,知识产权侵权及被侵权问题越来越成为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头疼”的问题。为降低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产权风险,政府应积极完善产权的制度环境,跨境电商行业协会应发挥产权专业服务的突出作用,企业自身应提升产权规划的能力,三方面形成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口跨境电商 知识产权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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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类型化研究
10
作者 李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8-117,共10页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以及其他不公平条款等类型。伴随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法院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愈加采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在程序规制方面,传统格式条款之提示说明方式不再完全适合用户服务协议,提供方应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为用户提供合理退出机制。在内容规制方面,宜采用“概括规范+具体列举”模式,即以公平原则为主兼诚实信用原则为辅作为概括审查规范,并构建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之“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服务协议 格式条款 提示说明义务 程序规制 内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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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仿真+”刑事执行专业群一站式实训体系构建
11
作者 顾伟 周小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0-96,共7页
基于推动培养刑事执行专业群人才的岗位能力和综合实战能力,文章通过文献分析、专家论证,分析与归纳等方法,设计出适合当前刑事执行专业群实训教学需要的虚实融合、线上线下、理论实践相结合的“虚拟仿真+”刑事执行专业群一站式实训体... 基于推动培养刑事执行专业群人才的岗位能力和综合实战能力,文章通过文献分析、专家论证,分析与归纳等方法,设计出适合当前刑事执行专业群实训教学需要的虚实融合、线上线下、理论实践相结合的“虚拟仿真+”刑事执行专业群一站式实训体系。通过科学顶层设计“岗课思证赛研”一站式实训体系、搭建“一个中心、5个实训平台”一站式实训管理平台、开发基于工作流程的培养职业能力的训练模块、探索系统的评价机制和保障机制等,探索一种资源生态共建共享、模块设计科学体系、考评机制动态合理的适宜当前刑事执行专业群的虚拟仿真一站式实训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仿真 实训体系 资源模块 评价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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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错误通知的法律规制--以请求权基础为中心
12
作者 王迁 吴俊儒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6期54-64,共11页
实践中关于规制错误通知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呈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体分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反法一般条款、民法侵权规范、电子商务法错误通知条款四类。商业诋毁条款无法作为规制错误通知的请求权基础,因通知行为不符合... 实践中关于规制错误通知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呈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体分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反法一般条款、民法侵权规范、电子商务法错误通知条款四类。商业诋毁条款无法作为规制错误通知的请求权基础,因通知行为不符合商业诋毁的“传播”要件,亦不宜将下架、删除等损害结果的公开视为传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要求“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要件,仅适用于规制恶意的错误通知。民法侵权规范适于规制全类型的错误通知行为,且与竞争法规范在恶意通知范畴内构成竞合。《电子商务法》错误通知条款因缺少相应的罚则条款而无法作为单独的请求权基础,其价值在于规定电商领域对恶意通知的惩罚性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通知 请求权基础 商业诋毁 恶意通知 通知-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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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论与实质论:国家安全问题的两种认定模式及其内在张力
13
作者 陈如超 李金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48-160,共13页
国家安全问题是指国家重大利益被侵犯和可能被侵犯的问题。根据所侵犯的重大利益是否需要法律规范进行明确规定,国家安全问题的认定可以分为形式论和实质论两种模式。形式论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所侵犯的重大利益必须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国家安全问题是指国家重大利益被侵犯和可能被侵犯的问题。根据所侵犯的重大利益是否需要法律规范进行明确规定,国家安全问题的认定可以分为形式论和实质论两种模式。形式论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所侵犯的重大利益必须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而实质论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所侵犯的重大利益不一定需要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只要该利益在实质层面上属于国家重大利益即可。在国家安全问题的认定方面,形式论和实质论存在一定程度的相斥性;在国家安全问题的治理逻辑方面,形式论和实质论又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性。形式论与实质论之间的张力,容易诱发欠安全化和泛安全化两类认定误区,并导致产生国家治理手段违法和过度的双重困境。解决两类认定模式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应当采取实质形式化的方式,推动国家安全问题认定实现三种转变:反应激励从义务引导型向福利供给型转变、认定过程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回应型转变、认定结果从分散隐蔽型向集中公开型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安全问题 形式论 实质论 内在张力 实质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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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基层综合执法改革的结构张力与路径建构
14
作者 周振超 雷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24-37,1,共15页
基层综合执法改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权下沉有效缓解了基层繁重治理任务与有限执法权力之间的实践困境。然而,执法权下沉并不必然转化为执法效能,二者中间存在复杂权变因素。破解基层执法难题可以... 基层综合执法改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权下沉有效缓解了基层繁重治理任务与有限执法权力之间的实践困境。然而,执法权下沉并不必然转化为执法效能,二者中间存在复杂权变因素。破解基层执法难题可以从“枫桥经验”中寻找答案。“枫桥经验”随着时代变迁不断丰富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智慧。将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到基层综合执法改革中,就是要在自上而下的党政统合、由内而外的价值引导、从外到里的数字技术支持、全面兜底的制度支撑下构建边界清晰、结构稳固的“执法共同体”,建立健全系统性、一体化的基层执法体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综合执法改革 新时代“枫桥经验” 执法共同体 条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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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之完善
15
作者 费宏达 张惠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3-57,共5页
社会公众日益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但是水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水产品中的渔业初级产品首次纳入了该法的规制范围,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通过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等... 社会公众日益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但是水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水产品中的渔业初级产品首次纳入了该法的规制范围,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通过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剖析,归纳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义务不明确、水产品附加标识制度存在缺失、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偏轻。应当完善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监管义务的相关规定、水产品附加标识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可追溯制度以及处罚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产品 质量安全 附加标识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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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官员直播带货的法律困境与破解之策
16
作者 刘继虎 石晨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8-74,共7页
官员直播带货是互联网时代官员履行发展地区经济职责、优化政府服务的创新之举。然而,政务服务的创新诱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将直播带货这一商业活动嵌入公务行为尚处法律灰色地带,官员介入商品市场存在限制竞争风险,相关的实体与程序规则... 官员直播带货是互联网时代官员履行发展地区经济职责、优化政府服务的创新之举。然而,政务服务的创新诱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将直播带货这一商业活动嵌入公务行为尚处法律灰色地带,官员介入商品市场存在限制竞争风险,相关的实体与程序规则也存在欠缺。考虑到官员身份特殊且政府公信力有限,官员直播带货应被有限允许,并通过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加以约束。在具体规范方面,需制定启动规则化解限制竞争风险,完善广告义务与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设计程序规则约束官员权力,确保官员直播带货活动的合法、公正与透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官员 直播带货 公共服务 政务创新 有限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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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守门人理论:溯源、误读与构建 被引量:2
17
作者 李剑 尹玉涵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24,210,211,共16页
在数字市场治理的讨论中,数字平台经常被称为数字守门人。“数字守门人”概念主要涉及两种不同的守门人理论,一是讨论中介机构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的传统守门人理论,二是讨论超大型平台履行促进竞争义务的新型守门人理论。两种理论在概... 在数字市场治理的讨论中,数字平台经常被称为数字守门人。“数字守门人”概念主要涉及两种不同的守门人理论,一是讨论中介机构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的传统守门人理论,二是讨论超大型平台履行促进竞争义务的新型守门人理论。两种理论在概念逻辑、义务产生机制和义务设立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将两种理论混为一谈,会产生提高第三方监管义务的设立标准、将反垄断义务转换为事前义务的问题。事实上,传统守门人理论已经为数字平台第三方监管义务的设立初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方式,而新型守门人理论则未能证成为超大型平台设立促竞争义务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因此,为了有效回应数字市场治理实际需要,构建逻辑自洽的数字守门人理论应聚焦于数字平台的第三方监管义务,在具体内涵阐释、义务标准构建上进一步完善传统守门人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门人 数字市场法 平台监管 义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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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解释论 被引量:3
18
作者 吴佩乘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4-87,共14页
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首次引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仅原则性规定该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制度功能及具体实施规则进行解释论展开,从而反哺反垄断民事检... 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首次引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仅原则性规定该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制度功能及具体实施规则进行解释论展开,从而反哺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站在解释论的视角看,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是为了解决垄断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问题,亦是为了回应传统反垄断法实施困境的有效措施。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坚持“公共利益”标准,并对垄断行为造成的竞争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与澄清。在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恢复原状、惩罚性赔偿、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措施,从而与传统反垄断公共执行及私人执行之间形成体系协调,共同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解释论 平台垄断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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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 被引量:3
19
作者 许光耀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29,共13页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问题,是世界反垄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定性为价格歧视行为,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不符合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质上,大数...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问题,是世界反垄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定性为价格歧视行为,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不符合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质上,大数据杀熟的主要损害是对消费者直接进行剥削,从每个消费者身上榨取每一分利润,而不是对竞争者进行排斥,因而属于过高定价行为。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与传统的过高定价行为又存在一定差异,在其分析过程中必须根据这些特殊性,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与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正。采用反垄断法上关于过高定价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认定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基本步骤是:其一,认定行为人拥有支配地位;其二,将杀熟行为认定为过高定价行为;其三,允许当事人提出合理的理由进行抗辩。其中在支配地位以及过高定价的认定上,大数据杀熟行为都具有一些传统产业中所没有的特点,需要依托反垄断法理与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大数据杀熟 过高定价 个性化定价 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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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反垄断规制实践及完善
20
作者 陈兵 刘永集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3期112-121,共10页
当前,数据要素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其不仅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系与发展。在实践中,我国已在立法层面针对数据行为制定了相关条款,且在执法层... 当前,数据要素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其不仅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系与发展。在实践中,我国已在立法层面针对数据行为制定了相关条款,且在执法层面也针对数据行为,特别是数据垄断进行了有力监管。但是,伴随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商业组织体和生产组织机制的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不断发展,以数据为要素形成的垄断行为变得多样且隐蔽,对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仍是难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数据相关的基础理论体系尚待健全、数据的法律属性尚未明晰以及相关数据基础设施不完善。面对数字经济发展中“三新”经济的不断涌现,亟需对数据垄断实行有效的常态化敏捷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以及不断完善基础配套措施等,形成监管合力。此外,对数据要素的基础理论、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基础制度建构也应加快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反垄断规制 数字经济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 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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