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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障碍及解决路径 被引量:1
1
作者 胡开忠 中国版权 2024年第1期3-11,共9页
我国在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上存在如下障碍:无可供借鉴的国际立法经验、国内立法蹈不前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不断。上述障碍存在的原因是:理论研究薄弱、关于民间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要消除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上... 我国在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上存在如下障碍:无可供借鉴的国际立法经验、国内立法蹈不前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不断。上述障碍存在的原因是:理论研究薄弱、关于民间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要消除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上的障碍,需要处理好如下几方面的问题:合理协调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关系、合理协调版权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合理协调理论继受和创新的关系、合理协调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合理协调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合理构建民间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规则、合理协调民间文艺作品创新和利用的关系、合理协调民间文艺作品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文艺作品 版权 保护 障碍与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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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角色的版权保护:以“金庸诉江南案”为例 被引量:1
2
作者 刘银良 中国版权 2024年第1期36-44,共9页
角色是文学作品的要素,与故事情节相交织,可构成作品的表达,受到版权保护。当角色成为“被充分描述的独特角色”时,也成为“被讲述的故事”,从而可构成表达。可引入“本作品一般读者”帮助判断角色是否被充分独特地描述或构成被讲述的... 角色是文学作品的要素,与故事情节相交织,可构成作品的表达,受到版权保护。当角色成为“被充分描述的独特角色”时,也成为“被讲述的故事”,从而可构成表达。可引入“本作品一般读者”帮助判断角色是否被充分独特地描述或构成被讲述的故事以及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不构成表达的角色属于角色原型或大众角色。同人作品并不当然构成侵权例外。文学角色的版权保护问题须诉诸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才可能得到合理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学角色 版权 同人作品 本作品一般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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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摄”问题与“合理使用”——从《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双重角度切入 被引量:1
3
作者 杨吉 中国版权 2024年第1期29-35,共7页
“屏摄”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和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探讨,相关探讨涉及版权产业和电影产业的发展,颇具讨论价值。我国对于电影屏摄的禁止性规定主要见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但由于缺乏配套细则或官方公开说... “屏摄”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和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探讨,相关探讨涉及版权产业和电影产业的发展,颇具讨论价值。我国对于电影屏摄的禁止性规定主要见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但由于缺乏配套细则或官方公开说明,导致在实务指引中常常有理解的偏差与适用的错位,并且条款本身存在屏摄定义不准、意图不加识别、行为未加区分和情节一视同仁的设计缺憾。本文提出以单纯“摄影”为方法且图像数量极其有限的屏摄不在第三十一条所限禁的范围内,而“录音录像”则被明令反对,但评判其行为是否系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时,仍应以《著作权法》为准据与指引。为维护版权法中作品权利人利益和公共领域传播的平衡,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屏摄展开“再规范”的重构之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屏摄 合理使用 公共领域 《电影产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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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角色借用的文化价值与法律评价——兼评“金庸诉江南案”判决 被引量:1
4
作者 李琛 中国版权 2024年第2期84-96,共13页
文学角色借用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创作手法,有其美学依据和文化价值。为了达到借用的互文效果,只要借用角色名称、被借用的作品有一定知名度、能够唤起读者对被借用作品的联想即可,无须复制被借用作品的表达。这种最低程度的借用既不... 文学角色借用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创作手法,有其美学依据和文化价值。为了达到借用的互文效果,只要借用角色名称、被借用的作品有一定知名度、能够唤起读者对被借用作品的联想即可,无须复制被借用作品的表达。这种最低程度的借用既不侵犯著作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现有法律规则之下,文学角色借用自由与著作权保护可以兼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学角色 著作权 不正当竞争 文化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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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学习中的出版者权益保护路径探究
5
作者 罗明东 周安平 中国版权 2024年第3期88-103,共16页
出版业是致力于提供知识服务的行业,拥有丰富的出版物数据资源,是人工智能学习重要的数据来源。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一种颠覆性的技术,给出版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人工智能学习中对出版物数据的复制、存储和预处理,存在侵犯出版者就出版... 出版业是致力于提供知识服务的行业,拥有丰富的出版物数据资源,是人工智能学习重要的数据来源。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一种颠覆性的技术,给出版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人工智能学习中对出版物数据的复制、存储和预处理,存在侵犯出版者就出版物数据享有的版权等数据权益的风险。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大势所趋,需要为其学习数据的获取提供便利,但合理使用的路径将过度牺牲出版者的利益。因此,宜充分尊重出版者的数据权益,并探索建立集体管理等出版物海量许可模式。出版者也可发挥资源优势,采取技术措施进行自主维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学习 文本和数据挖掘 数据库 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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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播音类文献出版情况及历史地位(1940—1949)
6
作者 杨润东 韩立新 中国版权 2024年第2期110-123,共14页
从1940年12月30日人民广播诞生至新中国成立,是中国共产党播音事业起步、发展的重要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播音实践的研究与探索经历了约十年的时间,曾先后出版107篇播音研究文献,主要包括播音业务总结论文、播音事业建设成绩总... 从1940年12月30日人民广播诞生至新中国成立,是中国共产党播音事业起步、发展的重要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播音实践的研究与探索经历了约十年的时间,曾先后出版107篇播音研究文献,主要包括播音业务总结论文、播音事业建设成绩总结报告和播音事业管理文件三类,并在1948年迎来了播音研究的第一个学术高峰。该类文献的出版起到明确播音实践思想、规范播音业务、扩大广播影响力的作用,并且梳理了这一时期播音活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人民广播及播音事业的学理性认识和思想,为新中国成立后播音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播音研究 播音类文献出版 中国共产党 广播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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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权与版权之辨
7
作者 薛虹 中国版权 2024年第5期25-43,共19页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持有权,其本质特征是在合法性前提下,对客体的数字虚拟支配控制。虚拟控制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由主持有者和次级持有者共同组成的层级性控制;二是代表他人利益的代为控制。网络虚拟财产与版权有密切的联系...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持有权,其本质特征是在合法性前提下,对客体的数字虚拟支配控制。虚拟控制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由主持有者和次级持有者共同组成的层级性控制;二是代表他人利益的代为控制。网络虚拟财产与版权有密切的联系。版权人可以利用技术措施有效地虚拟支配和控制作品复制件或复制源的访问和使用,但不应借助网络虚拟财产权不正当地排除或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权也不能否定或取代版权。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代币(NFT)可以成为版权作品复制件独一无二、不可篡改的数字加密标签。但NFT联动版权并非版权转让或许可的合法有效手段。只有分清网络虚拟财产权与版权各自的特质,才能理清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避免误解、混淆与误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版权 持有权 虚拟控制 技术措施 非同质化代币 数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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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奥运版权保护与运用研究
8
作者 冯晓青 金亚妮 中国版权 2024年第4期46-60,共15页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奥运版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奥运会赛事的非法直播与转播、网络视频平台奥运版权侵权以及在互联网中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本文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涵盖了合同权利和版权(邻接权)。我国《...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奥运版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奥运会赛事的非法直播与转播、网络视频平台奥运版权侵权以及在互联网中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本文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涵盖了合同权利和版权(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于2020年修改后,通过广播组织权和录制者权规范体育赛事非法公开传播更为合理。在判定网络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时,考察其商业模式是一个关键因素,对于涉及奥运会的侵权直播或视频内容,平台应主动承担监测和审核的责任,并承担与收益相匹配的证明责任以及自我管理的义务。奥林匹克标志在互联网上的非法使用,包括未经授权的NFT数字藏品使用和网络恶搞等行为,应通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规范。在数字时代,奥运版权保护需要确立严保护政策导向,构建版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突破快保护关键环节,塑造同保护优越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奥运会 版权保护 体育赛事直播 网络视频平台 奥林匹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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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传播技术与作品保护制度
9
作者 李明德 中国版权 2024年第2期5-21,共17页
作品保护制度是在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此之后,作品保护制度又经历了留声机技术、电影制作技术和广播技术的挑战,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自20世纪末期以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再次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作品的数字化、技术措... 作品保护制度是在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此之后,作品保护制度又经历了留声机技术、电影制作技术和广播技术的挑战,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自20世纪末期以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再次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作品的数字化、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以及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应当更多地关注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问题,而非作品的数字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 作品传播技术 权利管理措施 作品数字化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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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息分析合理性认定的版权规则
10
作者 吴汉东 中国版权 2024年第3期5-19,共15页
数据输入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前提和基础,将合理使用制度引入数据信息分析场景,是许多国家作出的制度选择。从立法体例而言,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有“因素主义”与“类型主义”之别,但现代各国大抵倾向于概括式规定(三步检验法)+列... 数据输入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前提和基础,将合理使用制度引入数据信息分析场景,是许多国家作出的制度选择。从立法体例而言,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有“因素主义”与“类型主义”之别,但现代各国大抵倾向于概括式规定(三步检验法)+列举式规定(类型法定化)的制度安排。在大数据时代,美国、日本与欧盟的立法动向和司法活动,对数据信息分析合理性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政策立场。中国著作权法尚不能为数据训练提供侵权豁免,未来修法有必要进行规则补充和完善,即增设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使用类型,明确“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后果”的合理性要素,建构数据库许可交易、权利保留、数据信息披露、适当补偿等辅助性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输入 合理使用 因素主义 要素主义 辅助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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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作者“私益”保护
11
作者 徐小奔 包丽平 中国版权 2024年第4期86-101,共16页
考察中国古代作品创作与传播机制后可知,尽管我国出版行业性组织至晚清才产生,但自宋以后,作者、刻印出版者、技术与作品市场化等与版权相关的重要因素已广泛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究其原因,中国古代作者群体的创作激励与儒家思想指导... 考察中国古代作品创作与传播机制后可知,尽管我国出版行业性组织至晚清才产生,但自宋以后,作者、刻印出版者、技术与作品市场化等与版权相关的重要因素已广泛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究其原因,中国古代作者群体的创作激励与儒家思想指导下的科举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儒家思想沁润下,中国古代作者具有超越自我的创作原动力以及不拘于直接经济利益的义利观,这使得作品的传播不限于由刻印出版者主导的坊刻售卖形式;科举制度下知识分子群体与作者群体身份的高度重叠,使得以事业获取、互惠认可为代表的间接激励机制实质上发挥着保护作者“私益”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中国古代作者“私益”的丰富性,也为解读当下著作人身权规则提供了历史资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古代作者 儒家思想 科举制度 刻印出版机制 作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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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版权侵权信息披露制度——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为基础的解释论展开
12
作者 吕炳斌 李壮 中国版权 2024年第1期20-28,共9页
信息披露是解决网络版权侵权的重要环节,但司法实践的探索以及立法论视角的讨论,均未能构建完善的网络版权侵权信息披露制度。本文认为,从当下法律规范特别是《民法典》《著作权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出发,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为基础,... 信息披露是解决网络版权侵权的重要环节,但司法实践的探索以及立法论视角的讨论,均未能构建完善的网络版权侵权信息披露制度。本文认为,从当下法律规范特别是《民法典》《著作权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出发,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为基础,从解释论视角对此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构造,不失为一项可行的选择。依托“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的开放性特征,再通过对“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的目的解释,信息披露完全可以栖身于“必要措施”。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解释论进一步展开,首先需要注意“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适用在“信息披露”时的特殊性。其次,应承认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帮助侵权行为均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决定是否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保障对著作权人的司法救济。最后,信息披露制度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底线,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以避免信息披露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侵权 信息披露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目的解释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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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规则研究
13
作者 曹新明 范晔 中国版权 2024年第4期20-35,共16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过程涉及对作品、资料、文献等数据的获取和利用,可能引发版权侵权。为避免版权侵权,人工智能开发者或者事前获得授权许可,或者依法获得侵权豁免。然而,传统许可模式在实践中难以支撑海量数据学习模式的需要;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过程涉及对作品、资料、文献等数据的获取和利用,可能引发版权侵权。为避免版权侵权,人工智能开发者或者事前获得授权许可,或者依法获得侵权豁免。然而,传统许可模式在实践中难以支撑海量数据学习模式的需要;法定许可方案也面临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高昂的问题。以博弈论视角进行分析得出,合理使用是配置作品数据资源的较优路径,也是协调著作权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对此,建议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兜底条款”为接口,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专门例外。该条款应适当放宽适用条件,通过“三步检验法”的后两步进行限制,以此增加适用的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训练 合理使用 版权 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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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地图版权保护的实践观察与学理回应
14
作者 熊文聪 中国版权 2024年第3期40-52,共13页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地图作品,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地图,即其不保护图形符号的技术实用功能、商誉指代功能和广告表彰功能。分析电子地图出版物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及侵权认定,有助于我们对著作权法中的可版权要件、独创性、改编演绎、职务...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地图作品,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地图,即其不保护图形符号的技术实用功能、商誉指代功能和广告表彰功能。分析电子地图出版物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及侵权认定,有助于我们对著作权法中的可版权要件、独创性、改编演绎、职务创作、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主观过错及合法来源抗辩等诸多重要概念展开深入的研究与思考,进而为市场竞争与行业发展划定更为清晰的正当性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地图 可版权要件 权利归属 侵权认定 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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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术语解读及修改建议
15
作者 王迁 中国版权 2024年第1期12-19,共8页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术语的定义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问题,或存在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不符之处。比如未将反映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纳入“建筑作品”的范围;“模型作品”的定义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对于“表演者”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术语的定义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问题,或存在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不符之处。比如未将反映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纳入“建筑作品”的范围;“模型作品”的定义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对于“表演者”的定义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不符。恰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之际,建议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术语定义进行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建筑作品 模型作品 表演者 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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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16
作者 李扬 邢贺通 中国版权 2024年第5期5-24,共20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如何定性的主要争议在于其是否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以及能否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类智力成果,应坚持并正确理解“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论”,随机性也不能否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人工智能生...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如何定性的主要争议在于其是否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以及能否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类智力成果,应坚持并正确理解“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论”,随机性也不能否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够具有独创性,其独创性来源于使用者对提示词的选择和安排。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判断可以比照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方式,只需要对最终的表达内容进行判断即可,提示词是可以用于辅助证明作品独创性的证据性材料。独创性的判断通常出现在版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而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侵权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告的涉案作品是由传统创作工具创作的;一类是被告的涉案作品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版权侵权判定的规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在这两类侵权纠纷中,提示词发挥的作用又有所不同。此外,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版权保护可能引发反公地悲剧和限制艺术家生存空间的担忧都是不必要的,以版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会造成反公地悲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因缺乏真实性也无法对人类作品构成长远威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力成果 独创性 公地悲剧 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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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17
作者 冯晓青 李可 中国版权 2024年第3期20-30,共11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诞生起便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制度规则发起挑战,而首当其冲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仅包含人类用户的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本身也作为内容产出者参与输...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诞生起便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制度规则发起挑战,而首当其冲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仅包含人类用户的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本身也作为内容产出者参与输出表达。从其本质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表达外观,是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具备可版权性。实践中应当破除多模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具论思想,结合产业实际,灵活判断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可靠可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版权客体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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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规则可版权性与保护界限分析
18
作者 杜颖 郭金麒 中国版权 2024年第5期44-60,共17页
当下电子游戏产业高速发展并展现多元潜能,然而繁荣的背后却是抄袭成风、乱象不止,对电子游戏规则版权保护的态度到了决策关头。情理上,无论是电子游戏规则本身还是其作为核心参与的作品整体表达的过程,都能够特色地编织游戏意义,这正... 当下电子游戏产业高速发展并展现多元潜能,然而繁荣的背后却是抄袭成风、乱象不止,对电子游戏规则版权保护的态度到了决策关头。情理上,无论是电子游戏规则本身还是其作为核心参与的作品整体表达的过程,都能够特色地编织游戏意义,这正是作品艺术与商业价值的核心体现之一;思想表达二分法对规则可版权性不各质疑,然而法学学理与符号学理论支持规则并不必然归于思想,存在部分规则应受保护;在实践中可以将游戏规则分为框架规则、基础规则、一般规则和规约性规则,前二者因落入抽象领域而不受保护,一般规则应根据个案综合考量,规约性规则可以予以版权保护以激励广泛游戏艺术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游戏规则 可版权性 符号学 规约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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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定与版权交易的意思自治
19
作者 付继存 中国版权 2024年第2期51-62,共12页
版权交易的权利与版权法表述的权利常有不一致。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厘清版权法定与版权交易的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版权法定主义体现了作品利益的分配正义。意思自治不能打破版权法定所维持的利益... 版权交易的权利与版权法表述的权利常有不一致。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厘清版权法定与版权交易的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版权法定主义体现了作品利益的分配正义。意思自治不能打破版权法定所维持的利益分配关系,不能违反公共利益的设定。但是,对已有的版权权项进行合法分割与重组,对立法授权创设并在司法实践中接受公共利益检验的权利或法益进行约定,符合已经设定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框架,并不违反版权法定,因而此项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将版权法明确排除的利益创设为权利,以及将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创设为绝对权,则是侵犯了公共利益,相应的约定应当无效。依照意思自治设定的版权专有许可,看似违反版权法定主义创设了对世权,实则是版权固有权项的委托行使,专有许可约定也应当是有效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法定 版权交易 意思自治 专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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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的版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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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开欣 黄歆瑜 中国版权 2024年第5期61-72,共12页
利用作品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数据训练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与版权法的价值目标相契合。在输入阶段,版权合规型AI通常生成不侵犯版权的内容,此时的数据输入行为具有转换性,根据四要素标准应构成合理使用。版权违规型AI通常生成... 利用作品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数据训练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与版权法的价值目标相契合。在输入阶段,版权合规型AI通常生成不侵犯版权的内容,此时的数据输入行为具有转换性,根据四要素标准应构成合理使用。版权违规型AI通常生成侵犯版权的内容,此时的数据输入行为构成侵权。在输出阶段,在生成物构成侵权内容的情况下,若AI运营商采取了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纠正措施,则其可以被认定为无过错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应灵活运用四要素标准认定数据输入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对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AI运营商减免其因输出侵权内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科技向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训练 合理使用 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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