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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多维知识的组织方式 被引量:5
1
作者 丁晓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4-97,共14页
数字法学、网络法与信息法等类似名称的学科建设需要理论基础。数据法学具有领域法学的特征,并且影响广泛、变化快速,在制度适用上具有挑战性。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学有其知识组织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知识体系可以采取家族类似的... 数字法学、网络法与信息法等类似名称的学科建设需要理论基础。数据法学具有领域法学的特征,并且影响广泛、变化快速,在制度适用上具有挑战性。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学有其知识组织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知识体系可以采取家族类似的网状知识结构,下设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智慧法治等知识模块。数字法学应注重部门法研究,但并非单维部门法的切片式拼盘。从单维部门法的角度看待数字法学,将无法合理分析具有多维性的数字法学议题。部门法研究也应从单维走向多维,多维视角可以拓展部门法的观察角度,避免部门法制度被困于单维或低维的制度想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多维 领域法学 部门法 模块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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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汇集的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被引量:5
2
作者 王锡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3-38,共16页
政务数据汇集既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从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深度融合的要求出发,有必要厘清其法律风险并予以控制。基于数据提供机关与数据利用机关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可将政务数据汇集活动归纳为三种模式:以业务... 政务数据汇集既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从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深度融合的要求出发,有必要厘清其法律风险并予以控制。基于数据提供机关与数据利用机关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可将政务数据汇集活动归纳为三种模式:以业务协同关系为基础的模块式汇集、以资源互助关系为基础的旋涡式汇集及以统筹指挥关系为基础的枢纽式汇集。根据数据汇集行为的类型化,可进一步分析政务数据汇集的法律风险:一是将权责法定异化为“权责数定”的越权风险;二是数据汇集诱发权力失控所带来的数据滥用风险;三是整合个人信息、妨碍公民人格自由发展的过度监控风险;四是责任归属模糊化、滋生“数字避责”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需遵循法治价值系统的指引,面向政务数据汇集的运作逻辑,对行政法治的控制技术进行转型升级。一方面,应建立数据汇集活动的合法性评价机制,确保采集的必要性、共享的必需性和程序的正当性,促进数据共享架构与法定职权配置之间的契合;另一方面,应完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和归责机制,同时为数据主体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共享 整体政府 数字法治政府 数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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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体系建构 被引量:1
3
作者 刘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1-134,共14页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司法 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亲职教育 家事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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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之解释论 被引量:3
4
作者 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灭事由应该采取文义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等不同解释方法,在恪守物权法定原则之外有效保护契约自由。《民法典》第371条形成第二层构造中的遗嘱居住权,其在设立方式与形式、继承与转让、登记效力等方面,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规则的空间非常有限,法律适用机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第1090条等形成第三层构造中的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于其类型化的基础上,需要朝具体化的方向填补漏洞。从而,促进居住权在我国的规范体系化和内容本土化之成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居住权 遗嘱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 裁判居住权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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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政府的内涵特征、基本原则及建设路径 被引量:3
5
作者 马怀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22,共18页
我国行政机关的数字化转型经历了从“电子政务”到“数字政府”的演变。数据驱动、智能泛在、平台中心构成数字政府的三个重要特征。为调和数字技术与法治之间的张力,“数字法治政府”的命题得以形成。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以人民... 我国行政机关的数字化转型经历了从“电子政务”到“数字政府”的演变。数据驱动、智能泛在、平台中心构成数字政府的三个重要特征。为调和数字技术与法治之间的张力,“数字法治政府”的命题得以形成。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坚持推动数字技术与法治系统的良性互动,坚持多重价值目标的动态平衡,坚持治理规则体系的开放多元。未来应从四个方面着手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在基础资源层面,应当进一步健全数据和信息处理规则;在组织规则层面,应当基于整体政府和平台中心理念对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进行重塑;在行为规则层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算法行政的法治约束;在责任规则层面,应当清晰厘定复合化的责任并实现监督方式的完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将促进行政法学和行政法律制度在数字时代的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治政府 电子政务 行政法治 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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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关于反思之反思 被引量:3
6
作者 朱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19,共14页
在中国法律史学史上,瞿同祖提出“法律儒家化”学说实为无法忽视的一页。该学说对汉唐间律的发展趋势做了凝练且富有解释力的总结,因此,长期为国内外学界所认可。然而,近二十余年间,由于新史料的出现及学界理论水平的提升,学者们从不同... 在中国法律史学史上,瞿同祖提出“法律儒家化”学说实为无法忽视的一页。该学说对汉唐间律的发展趋势做了凝练且富有解释力的总结,因此,长期为国内外学界所认可。然而,近二十余年间,由于新史料的出现及学界理论水平的提升,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该学说展开了种种反思,使其几近处于被抛弃之边缘。但是,若仔细研读各类反思性意见,又会发现,所谓反思往往与瞿同祖所设定的问题意识渐行渐远,或不利于后学准确理解瞿同祖的论断。事实上,即便在今日,瞿同祖的主张仍有较强的合理性,在被适当地调整和补充之后仍可谓传统中国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 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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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单一行为的处断处罚及其法定化——李某诉乙地公安机关案判解 被引量:2
7
作者 叶必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8-108,共11页
乙地公安机关对连续五日违法停车的自然单一行为处断为两个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据以支持的法理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一事”系法律单一行为,自然单一行为只有通过法律评价才能确定是否属于法律单一行为,才能适用... 乙地公安机关对连续五日违法停车的自然单一行为处断为两个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据以支持的法理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一事”系法律单一行为,自然单一行为只有通过法律评价才能确定是否属于法律单一行为,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当自然单一行为被处以一次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时有必要予以处断,处断的要件事实包括时间、距离、新的违法故意、查处行为或处罚决定等情形。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要件裁量实施处断处罚,裁量处断应受处断要件事实和比例原则的约束。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裁量处断并处罚有违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但自然单一行为的处断处罚、构成要件及其裁量限制在某些领域确有必要,可以作为今后法律修改或立法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处罚法定原则 一事不再罚 自然单一行为 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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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进路 被引量:2
8
作者 胡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9-83,共15页
数字法学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能成为率先取得突破的领域。本体论视角下的数字法学,是建立在工具论和领域论等理论之上的范式整合。数字法学的规范研究对象可细分为要素层、平台层和产出层三个层次。应根据研... 数字法学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能成为率先取得突破的领域。本体论视角下的数字法学,是建立在工具论和领域论等理论之上的范式整合。数字法学的规范研究对象可细分为要素层、平台层和产出层三个层次。应根据研究目的与性质,设定符合数据特征的模型与分析方法,以有效挖掘数据中蕴含的信息与价值。数字技术与司法文明在一定程度上正进行着双向塑造。探索构建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的进路,存在法律规则和理论支撑供给不足等问题,未来需要重点考虑知识融合层面的平台搭建与人才培养,规则供给层面的制度完善与法律解释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学科论 对象论 工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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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非此即彼的困境:数字法学定位再反思 被引量:2
9
作者 雷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8-109,共12页
目前关于数字法学的定位存在强版本与弱版本两种立场。强版本认为数字法学代表着对现代法学的代际革新,但数字社会并不构成对现代社会的迭代,数字法学也没有面对数字空间提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弱版本主张数字法学属于部门法学,但... 目前关于数字法学的定位存在强版本与弱版本两种立场。强版本认为数字法学代表着对现代法学的代际革新,但数字社会并不构成对现代社会的迭代,数字法学也没有面对数字空间提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弱版本主张数字法学属于部门法学,但目前尚不存在独立的数字法部门;或者主张属于交叉法学,但数字法学既不是方法意义上的交叉学科,更不属于交叉“法学”。要走出非此即彼的困境,目前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将数字法学定位为领域法学。作为领域法学的数字法学是一种无需(部门法意义上之)“数字法”的法学研究,它既表征着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思维,也可以成为一门新的法学教学科目。数字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并不等同于对它的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代际革新 法学学科 领域法学 教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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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立场 被引量:2
10
作者 王新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3-135,共13页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成熟,其技术后果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基于不同的国情和制度环境,各国的规制模式多元且对立。辅助生殖技术作为普及型的共享技术,其规制模式的差异性背后应该存在共性化基础。作为医疗科技的辅助生殖技术,...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成熟,其技术后果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基于不同的国情和制度环境,各国的规制模式多元且对立。辅助生殖技术作为普及型的共享技术,其规制模式的差异性背后应该存在共性化基础。作为医疗科技的辅助生殖技术,对其加以规范应达成两个基础共识:一是医学伦理,这是医学科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施用对象应具备医学指征,其施用目的不得偏离辅助生殖技术应得收益的可附随性,施用对象与施用目的应具有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断裂是导致法律问题涌现的直接原因。二是身份伦理,辅助生殖技术的施用必然会产生医学上的母胎关系,母胎关系又必然是准亲子关系;技术滥用造成的“一人两母”,已成为各国法律适用的普遍难题。而满足非医疗目的的外部需求和非治愈性技术操作,都已经超出了医学应用的范围。所以,共识基础决定了规制辅助生殖技术应以伦理作为首要立场。伦理立场不仅在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利益化、妊娠工具化和生育力市场化,更是国家规范科技、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基本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识基础 非医学需求 私人自治 伦理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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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治理的“两面性”及刑法介入机制 被引量:2
11
作者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8-77,共10页
提升数字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有机组成,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时代课题。刑法在介入数字平台治理时面临诸多难题:在治理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 提升数字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有机组成,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时代课题。刑法在介入数字平台治理时面临诸多难题:在治理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的特征,无法有效激发数字平台保障自身有序发展的内生动力;在治理目标方面,呈现出“重规制,轻发展”的特征,忽视了制度规范的过度束缚对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负面作用;在治理规范方面,呈现出“重制度,轻技术”的特征,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壁垒等因素使传统监管模式陷入力所不逮之困境。为此,应根据技术发展新实践,确定技术治理新机制。构建二元治理机制,形成“自治”与“他治”的双向互动,促进外部监管与平台内控的有机融合;构建三阶治理机制,妥当把握刑法介入数字平台监管的时机和限度,平衡规制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构建合作治理机制,发挥利用技术手段监管技术风险的优势,克服传统治理方式的缺陷,实现对数字平台风险的实时、动态、有效治理。革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体制工具,创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实践进路,有利于保障数字平台平稳运行,促进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监管 数字经济 刑法治理 数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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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解和误用的家事代理——《民法典》家事代理规范体系基点再阐释 被引量:1
12
作者 刘征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6-149,共14页
在《民法典》引入家事代理规范后,从体系视角出发,厘清其与相关规范的关系,是对其进行解释适用和法律续造的前提。司法实践对家事代理的误用主要表现为不当放大其功能和作用,这主要源于对其规范目的和构造的误解。作为婚姻效果,虽然家... 在《民法典》引入家事代理规范后,从体系视角出发,厘清其与相关规范的关系,是对其进行解释适用和法律续造的前提。司法实践对家事代理的误用主要表现为不当放大其功能和作用,这主要源于对其规范目的和构造的误解。作为婚姻效果,虽然家事代理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同债务规范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二者分属于不同领域,在效果排除上亦具有独立性。家事代理之效果不限于连带债务之形成,尚包含其他内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代理具有排斥家事代理之效果,此种排斥效果需满足特殊的公开要求;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外,虽然夫妻身份对知情沉默的认定具有影响,但家事代理并不是此种情况下信赖保护之基础。应根据行为名义及性质的差异,分别考虑适用表见代理、默示意思表示以及善意取得等规范。作为与代理完全不同的特殊涉他性规范构造,家事代理既不包含信赖保护之规范目的,亦不能承担信赖保护之重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代理 夫妻共同债务 代理 默示意思表示 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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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本土资源——以中国古代律学的传承与创新为视角 被引量:1
13
作者 何勤华 路培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7-120,共14页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需要研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深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成果,密切关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也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分析“律学...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需要研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深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成果,密切关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也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分析“律学”一词的丰富内涵,明辨律学体系的各项固有缺陷,吸收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中的基本范畴、研究方法、分支学科和法典(律典)化成果,可以助力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本土资源 律学 传承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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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发展的法文化逻辑 被引量:1
14
作者 李宏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6-87,共12页
数字时代的变革使得法文化特征从原来更多地展现地域性、差异性,逐渐向展现共生性、融合性发展。数字革命使得人们不再只是物理二维空间的生命体存在,更是数字立体空间的虚拟主体的存在。这一实一虚共同构成数字社会人的存在方式。数字... 数字时代的变革使得法文化特征从原来更多地展现地域性、差异性,逐渐向展现共生性、融合性发展。数字革命使得人们不再只是物理二维空间的生命体存在,更是数字立体空间的虚拟主体的存在。这一实一虚共同构成数字社会人的存在方式。数字法学正是在与法文化的互动发展中拓展了法文化的空间。数字法学是法文化时代发展的新面向;数字权利是法文化时代发展的新拓展。同时,时代的发展也要求法文化不断地自我革新,通过思维方式的变革、研究理念的改变、保护模式的形塑和知识谱系的更新,实现法文化的理论重构,进而顺应时代发展,体现法文化的时代价值,构建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法文化 数字法文化 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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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1
15
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2-84,共13页
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 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值安全构成。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是由上述数据价值安全构成的法益群,即网络数据价值安全法益。故,在大数据时代建构起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要以网络数据“价值本位”为核心,除使犯罪对象与保护法益之间建立起天然契合之外,还可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数据安全 犯罪规范体系 价值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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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中的规制结构设计
16
作者 宋华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20,共16页
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应引入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政策、规范的出台设置“缓和期”,可通过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在沙盒试点中提供规制环境。应引入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理念,对人工智能应用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立法应建... 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应引入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政策、规范的出台设置“缓和期”,可通过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在沙盒试点中提供规制环境。应引入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理念,对人工智能应用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立法应建构人工智能合作治理体系,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人工智能规划,以智能服务券等措施提供激励;立法可设计统分式齐抓共管的部门职责分工模式,规定人工智能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在“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制度下,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应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披露特定信息,制定自我规制规则,夯实组织化保障义务;还应探索第三方治理、专家咨询的制度空间。立法应建构人工智能规制的多元规范体系,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功能,拓展团体标准的空间,并注重发挥伦理规范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包容审慎监管 分级分类规制 合作治理 技术标准 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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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处刑较轻”的规范化判断
17
作者 黄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84-192,共9页
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中“处刑较轻”的判断是以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均认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当新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相比于旧法在违法本质上未发生根本变化时,应认定为属于新旧刑法均认为构成犯罪。“处刑较轻”的判断标准应坚持以行... 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中“处刑较轻”的判断是以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均认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当新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相比于旧法在违法本质上未发生根本变化时,应认定为属于新旧刑法均认为构成犯罪。“处刑较轻”的判断标准应坚持以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所设置的法定刑作为比较的对象;处刑轻重的比较中只需考量刑法个罪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其他量刑情节是在选择适用个罪条文后再加以具体考量。“处刑较轻”的判断规则即法定刑的轻重比较规则,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轻重比较。不同种类的主刑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主刑轻重一致的情况下,兼具考虑附加刑的轻重问题。不同种类的附加刑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无限额罚金刑重于限额、倍比罚金刑。适用方式上,“并处”附加刑重于“可以并处”“并处或单处”附加刑,或者没有设置附加刑的方式。主刑与附加刑反向修正时,应当确立主刑优先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旧兼从轻 溯及力 处刑较轻 法定刑 处断刑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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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的刑事责任原理与司法限度——单位意志决定论之坚守
18
作者 钱小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2-36,共15页
在单位归责原理上,单位意志决定论在教义学上仍具合理性,以组织体责任论取代单位意志决定论并无必要,组织体责任应仅限于单位犯罪的责任阻却事由和责任减轻事由。事前合规作为单位责任阻却事由的依据在于单位欠缺违法性认识,但须以单位... 在单位归责原理上,单位意志决定论在教义学上仍具合理性,以组织体责任论取代单位意志决定论并无必要,组织体责任应仅限于单位犯罪的责任阻却事由和责任减轻事由。事前合规作为单位责任阻却事由的依据在于单位欠缺违法性认识,但须以单位构建有效合规程序以及最高层充分履行合规治理职责为前提,同时应强调单位意志的独立性,引入“过度支配与控制”规则,避免事前合规的形式化。事后合规表明企业积极补救履行组织体责任,降低了再犯可能性,具有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依据,但应重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对责任人员从宽与重罪合规从宽予以必要限制,避免从宽情节的重复评价,确保司法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组织体责任 责任阻却 不起诉 司法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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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的理论品格与学科定位
19
作者 郑智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4-63,共10页
数字法治文明除了延续工商业法治文明强调的民主、合作、平等、信用、法治等核心要素外,还强调把现代制度与数字技术结合起来,通过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将科技伟力转化为法治伟力。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并不主要取决于研究对象的新颖性,... 数字法治文明除了延续工商业法治文明强调的民主、合作、平等、信用、法治等核心要素外,还强调把现代制度与数字技术结合起来,通过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将科技伟力转化为法治伟力。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并不主要取决于研究对象的新颖性,而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对独特的理论信念、概念范畴和学术命题。数字法学的理论信念主要包括对数字向善的坚持、对人的主体性原则的捍卫、对技术权力约束理念的信守和数字思维的运用等。数字法学的概念范畴包括本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方法论范畴这四类。数字法学正在从基本理念和解释原则、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逻辑环节和理论论证、标志概念和术语革命四个方面形成一系列的学术命题。数字法学的学科定位主要包括学术意义上的学科定位和功能单位意义上的学科定位两个层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数字法治文明 范式 法学知识体系 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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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视阈下危险作业罪的立法检视与司法适用
20
作者 何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8-162,共15页
风险社会催生了风险刑法理论,进而导致刑法介入不断提前以及犯罪圈不断扩张,危险作业罪作为生产作业事故类犯罪的前置性罪名应运而生。立法扩张可能造成自由保障不力,并产生犯罪泛化风险,这要求司法活动中应当贯彻实质解释原则,完善程... 风险社会催生了风险刑法理论,进而导致刑法介入不断提前以及犯罪圈不断扩张,危险作业罪作为生产作业事故类犯罪的前置性罪名应运而生。立法扩张可能造成自由保障不力,并产生犯罪泛化风险,这要求司法活动中应当贯彻实质解释原则,完善程序出罪机制,对危险作业罪中的构成要件要素作适当的限缩解释。危险作业罪中的危险物品应当以《安全生产法》的概念为依据,既要符合危险物品的形式要求,又要符合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实质要求。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表明其为具体危险犯,对于法益的侵害应当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危险作业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过失,属于过失危险犯,这符合其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设置,也可以厘清危险作业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风险刑法 规范目的 实质解释论 程序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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