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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考察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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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1-42,共12页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惩罚性赔偿 “知情—同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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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评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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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时代法学》 2024年第1期1-11,共11页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对于涉及姓名权...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对于涉及姓名权、名称权消极权能的法律纠纷,在其他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回溯到本条作为规范依据。本条在立法技术上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既明确了应予禁止的典型侵害行为,也将那些尚不足以预先概括其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纳入现行法调整范围,从而使制定法能够跟得上社会发展而为姓名权、名称权提供充分保护。主张本条规定的典型侵害行为及其他侵害行为的权利人负有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干涉、盗用和假冒等行为,若权利人不能证明或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等,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14条 姓名权 名称权 干涉 盗用 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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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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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5-106,共12页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要求、因国家职能变迁而兴起的“担保国家”观念、部分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属性等。普遍服务义务的设置需厘定公私畛域,防范企业不当扩张自然垄断的范围,从而阻碍市场化进程。依我国现行法,特定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为法定义务,并非其社会责任。我国有必要承认间接强制缔约理论,在所有公共事业领域类推适用电力、电信和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规范。普遍服务的义务人应获得基金补贴,而不应通过其业务获得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程度受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双重限制,故强制要约义务原则上不宜强制履行;在强制承诺时,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合理。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缔约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服务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民法典》第4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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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民法典》医疗数据规则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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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唐先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8-99,160,共13页
《民法典》基于第127条数据治理一般条款初步构建了医疗数据规则体系的雏形,主要以医疗数据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权属规则、授权规则和保护规则的形式体现。人工智能时代的《民法典》医疗数据治理取向应由“保护优先”转变为“保护与应用... 《民法典》基于第127条数据治理一般条款初步构建了医疗数据规则体系的雏形,主要以医疗数据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权属规则、授权规则和保护规则的形式体现。人工智能时代的《民法典》医疗数据治理取向应由“保护优先”转变为“保护与应用兼顾”,根据公开性、敏感性和应用场景进行类型化展开。医疗数据权益属于人格权列举种类之外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相关的其他人格利益,应归属于患者。依托医疗数据类型化进行分层动态授权,将授权规则纳入诊疗行为、人体临床试验和医学科研等场景中的知情同意范围。将保护对象扩展到全部医疗数据,区别规定敏感医疗数据、非敏感医疗数据和公开医疗数据的保护规则,区分侵害医疗数据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民法典》 医疗数据规则体系 医疗数据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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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救助基金的引入与制度构建——基于《民法典》第1254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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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娜娜 《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0,共8页
在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如何救济受害人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但《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对受害人救济的回应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责任分担规则的不公正性导致了可能加害人的抵触,使受害人难以通过诉讼获得及时、有效的补偿;同时,侵权责... 在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如何救济受害人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但《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对受害人救济的回应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责任分担规则的不公正性导致了可能加害人的抵触,使受害人难以通过诉讼获得及时、有效的补偿;同时,侵权责任固有赔付结构的局限性也造成受害人救济方式单一。要实现对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就要突破基于侵权人和受害人关系建构的赔付结构,按照社会化救济的理念构建高空抛物救助基金。当前,中国应当遵循补充性原则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构建高空抛物救助基金,针对人身权益严重受损的受害人或其遗属提供基本的物质帮助,同时建立基金的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机制,以解决高空抛物案件中受害人权益救济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权利救济 救助基金 《民法典》 社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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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信用条款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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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莉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02-113,181,共13页
《民法典》将信用的保护纳入人格权编。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信用纠纷仍存在案由多样、适用主体不明、负担义务不清、赔偿范围不一等问题,理论上需要进一步从《民法典》信用条款出发,阐释信用的核心内涵、法律特性、权益属性以及保护方式... 《民法典》将信用的保护纳入人格权编。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信用纠纷仍存在案由多样、适用主体不明、负担义务不清、赔偿范围不一等问题,理论上需要进一步从《民法典》信用条款出发,阐释信用的核心内涵、法律特性、权益属性以及保护方式等,并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信用条款的适用规则,包括区分侵害信用的名誉侵权行为和信息侵权行为,明确信用信息条款的适用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对于敏感性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者课加处理时的“特定目的+单独同意”义务,侵害信用的赔偿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信用条款 规范分析 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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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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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振江 贺中正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与权利担保 商事担保 商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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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短视频发展策略探析——以《民法典》报道为例
8
作者 王萍 《传媒》 CSSCI 2024年第14期39-41,共3页
在新媒体时代,通过短视频的方式进行法治新闻报道已经成为推动法治新闻良性发展的重要策略。通过短视频的方式对《民法典》进行综合性新闻报道是法治新闻短视频化发展的典型代表。法治新闻短视频具有传播平台多样化、传播内容场景化、... 在新媒体时代,通过短视频的方式进行法治新闻报道已经成为推动法治新闻良性发展的重要策略。通过短视频的方式对《民法典》进行综合性新闻报道是法治新闻短视频化发展的典型代表。法治新闻短视频具有传播平台多样化、传播内容场景化、传播主体多元化等优势,但通过短视频的方式对《民法典》进行报道时也存在着互动性差、同质化强、联动性弱等不足,这要求法治短视频明确选题,紧密贴合用户,营造特色,丰富内容形式,去粗存精,提升信息密度,构建场景,优化用户体验,不断提升法治新闻短视频的社会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新闻 短视频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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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的法律效力——以《民法典》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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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洁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8-77,共10页
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制度基础。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定性为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伦理关系的夫妻财产安排,依附于婚姻关系... 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制度基础。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定性为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伦理关系的夫妻财产安排,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认定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的法律效力,应充分考虑夫妻伦理、婚姻功能等因素的价值影响,结合内外效果的不同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区别对待:在夫妻关系内部,一般情况下应认可该约定在夫妻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外部效力来看,需要区分债权取得人和物权继受人等情形,并结合第三人是否知悉、时序上的先后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 “归一方所有”约定 《民法典》 夫妻伦理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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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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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25-35,共11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旨在确定自然人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原则与例外的一般规定,旨在在作为原则的父姓或者母姓与作为例外的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旨在确定自然人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原则与例外的一般规定,旨在在作为原则的父姓或者母姓与作为例外的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他扶养人的姓氏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姓氏之间形成适当的平衡,解决自然人姓氏选取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存在的冲突。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少数民族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的例外规定。由于第二款是引致规范,所以适用该款应以该少数民族自然人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中有关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为前提;第二款亦是赋权规范,少数民族自然人既可以选择依据本款引致的规则选取姓氏,亦可以选择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选取姓氏。另外,获得我国国籍的外国人的姓氏选取,可以类推适用本条第二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第1015条 姓氏选取 自然人姓氏 父姓或者母姓 少数民族自然人 姓氏 外国人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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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英译中的修辞策略分析——以合同编为例
11
作者 刘靖 曹子涵 《外语教育研究》 2024年第3期70-78,共9页
全球化背景下,向世界展示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离不开《民法典》的翻译。基于对《民法典》合同编的两个英译本——人大版和西政版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聚焦译文中修辞策略的应用及其对表达效果的影响,揭示两个版本在修辞运用上的显著差异... 全球化背景下,向世界展示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离不开《民法典》的翻译。基于对《民法典》合同编的两个英译本——人大版和西政版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聚焦译文中修辞策略的应用及其对表达效果的影响,揭示两个版本在修辞运用上的显著差异。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人大版还是西政版,都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了强调重要信息、优化语言表达、强化逻辑结构等修辞策略。人大版多采用首语重复、排比等较为保守的修辞技巧,以保障法律文本的正当性和权威性;而西政版则在修辞上展现出更大的多样性和创造性,广泛运用顶真、倒装等翻译手法,旨在提升文本的可读性。从修辞策略的角度对《民法典》的翻译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为法律文本的修辞翻译提供参考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翻译 修辞策略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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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的法功能预期及司法实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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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婧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6-94,共9页
《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以“家庭”为主体,明确了婚姻家庭“全方位人格”的公序良俗边界,补强了婚姻家庭法入典后的社会化表达。其可作为裁判依据和说理依据,借由司法审判的过程发挥倡导性规范的教化作用。援引优良家风条款审结的案件... 《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以“家庭”为主体,明确了婚姻家庭“全方位人格”的公序良俗边界,补强了婚姻家庭法入典后的社会化表达。其可作为裁判依据和说理依据,借由司法审判的过程发挥倡导性规范的教化作用。援引优良家风条款审结的案件涵盖了正向解读和逆向解读,能够制衡婚姻家庭关系的财产法化倾向,较少出现司法裁判的异化。然而,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也存在泛化援引和说理不足等问题。司法机关需要明确不同情形下优良家风条款的援引规则,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释法说理,并在此过程中平衡婚姻家庭秩序与个人权利保障,把握心证过程的扩张与谦抑,以此实现优良家风条款德法相融的法功能预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优良家风条款 倡导性规范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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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的边界与文义解释的限度——《民法典》语境下的方法论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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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经纬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4-44,共11页
文字作为信息的传递途径和内容,是认知的起点。法律文本依附于文字,法律规范的意义同样以文字的意义(即文义)为基础。法律适用的过程,即法律解释的过程,始于文义,一定程度上也止于文义。文义有边界,超出文字意义的限度,即超出了法律解... 文字作为信息的传递途径和内容,是认知的起点。法律文本依附于文字,法律规范的意义同样以文字的意义(即文义)为基础。法律适用的过程,即法律解释的过程,始于文义,一定程度上也止于文义。文义有边界,超出文字意义的限度,即超出了法律解释的范围,进入法的续造领域,须借助类推等方式进行法律漏洞填补。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但不是全部,有其限度;即便是文义清晰时,亦应将自罗马法以来的“明白无误规则”仅认定为一项推定规则,仍需结合其他解释方法,尤其是目的解释,来探求规范的“目的”和“意义”。《民法典》解释适用语境下,以解释论为面向,应坚持文义解释的方法论价值,亦应在此基础上超越其“文本”价值本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义解释 文义 《民法典》 法律解释 法的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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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范下马拉松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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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峻峰 陈荣杨 任占兵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7-24,共8页
以我国2018—2021年间国际田联认证的9场马拉松赛事为样本,分析赛事中的人身损害免责条款。认为,参与组织赛事的各类主体应被视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免责条款往往包含在竞赛规程、参赛报名表或专门的免责声明文件中,它们属于负有附... 以我国2018—2021年间国际田联认证的9场马拉松赛事为样本,分析赛事中的人身损害免责条款。认为,参与组织赛事的各类主体应被视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免责条款往往包含在竞赛规程、参赛报名表或专门的免责声明文件中,它们属于负有附随义务的格式条款。关于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在形式审查层面,若免责条款未履行必要的提示或说明义务,则不具备形式合理性,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质审查层面,若免责条款过度免除赛事组织者的合理义务,因显失公平原则,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对于由赛事组织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因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免除责任。对于参赛者因“自甘风险”等非赛事组织者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允许赛事组织者通过免责条款明确不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马拉松赛事 人身损害 免责条款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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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塑”走向“自塑”:《民法典》术语系统特征及法治形象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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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谕静 魏向清 沈家豪 《中国语言战略》 2024年第1期199-211,共13页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形象由西方“他者”的话语进行塑造,无法准确、完整地表达和阐释中国的法治实践。要“自塑”中国当代法治形象,关键是有效地传播中国的法治话语。《民法典》是“自塑”中国法治形象的重要话语资源,其术语系统是话语...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形象由西方“他者”的话语进行塑造,无法准确、完整地表达和阐释中国的法治实践。要“自塑”中国当代法治形象,关键是有效地传播中国的法治话语。《民法典》是“自塑”中国法治形象的重要话语资源,其术语系统是话语建构的基础。《民法典》的核心术语系统、权利术语系统、多源术语系统和文本术语系统分别呈现出语符表征性、知识系统性、概念丰富性和形态生成性的系统特征。这些术语系统特征从话语主题凸显、话语逻辑构建、话语内容充实和话语形态生成四个方面,对《民法典》话语体系的建构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塑造了具备人文之性、系统之态、多彩之色和科学之形的中国当代法治形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术语系统特征 法治形象 他塑 自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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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分析 被引量:1
16
作者 李涵嵋 《华章》 2024年第9期111-113,共3页
《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提出,可确保个人信息在被使用和处理时得到充分保护,维护个人隐私权益。同时,该项制度也有助于促进信息的合理流转和共享,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通过规范和约束个人信息的使用行... 《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提出,可确保个人信息在被使用和处理时得到充分保护,维护个人隐私权益。同时,该项制度也有助于促进信息的合理流转和共享,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通过规范和约束个人信息的使用行为,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与责任,减少了信息滥用和侵犯的风险,增强了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信心。本文从《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分析入手,意在使阅读者深度了解该项制度同时,呼吁社会企业、组织和公众严格遵循《民法典》制度提出的要求,维护公众权益与社会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信息 具体情形 遵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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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术语学视域下法律术语翻译多维评价初探——兼评《民法典》术语英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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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谕静 魏向清 《外国语文研究(辑刊)》 2024年第1期263-274,共12页
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法律翻译的方向从输入为主转变为输入和输出并重,法律翻译的功能也由借鉴移植转变为传播和交流并重。当今,法律外译作为国际法治交往的重要媒介,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效果和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提高。本研究首先回... 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法律翻译的方向从输入为主转变为输入和输出并重,法律翻译的功能也由借鉴移植转变为传播和交流并重。当今,法律外译作为国际法治交往的重要媒介,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效果和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提高。本研究首先回顾我国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单一评价标准,揭示传统法律术语翻译标准反映的非交际性翻译问题。基于我国法律外译的法治交际现实需求,借鉴交际术语学的多维术语考察视角,阐释国际传播时代法律术语外译的跨语系、跨法系和跨文化的多维交际功能。从语符表征、概念构建和传播交际三个维度对《民法典》术语的英译进行多维评价,构建出适应国际传播时代需求的法律术语外译质量评价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术语翻译 多维评价 交际术语学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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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规则的类推适用--以《民法典》第1053条之规范意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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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6-98,共13页
《民法典》第1053条有关“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的调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通过嵌入“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使其规范意旨发生了从强力规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转变。目前,该规范意旨的转变对... 《民法典》第1053条有关“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的调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通过嵌入“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使其规范意旨发生了从强力规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转变。目前,该规范意旨的转变对本条适用所产生的影响并未被充分注意到,以至于出现法律漏洞而有损法条目的的圆满实现。若认为该条仅意欲规范重大疾病之婚前隐瞒情形,则难谓此结果系立法者有意做出的充分考量,因而本条存在无意的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有填补的必要。对该条漏洞的填补路径,鉴于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不应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有关欺诈型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民法典》第148条)。对于其他可获得与“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而致影响相对方有关结婚的自由意志”同等法评价的事项,例如,性取向、婚史、孕育史、宗教信仰、犯罪记录、基因信息等有关婚姻本质、对结婚意思有决定意义的事项,应受第1053条立法目的规整,因此可类推适用之,以求法条目的的圆满实现并妥当应对现实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53条 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 可撤销婚姻 规范意旨 法律漏洞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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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恶意串通条款的独立价值与规范释义
19
作者 鲍伊帆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利益等案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加以规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恶意串通的主观构成聚焦于对“串通之恶意”的判断,当事人既需存在明知或应知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之“观念”,又需具备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之“意思”。《民法典》第154条所称“他人合法权益”中的“他人”仅指向特定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客观构成以“特定第三人财产利益”为中心,并以“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其必要条件。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民法典》第154条中的“无效”应为相对无效之法律效果,其只能由受害方主张,且仅相对该受保护的特定第三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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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条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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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文杰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8-61,共14页
《民法典》颁行后,源自《民法通则》第92条的《民法典》第122条不可再作请求权基础,宜视为定义性规定。尽管如此,本文仍从事实构成、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做一简要评释。应区分类型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构成。实践中最为重要... 《民法典》颁行后,源自《民法通则》第92条的《民法典》第122条不可再作请求权基础,宜视为定义性规定。尽管如此,本文仍从事实构成、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做一简要评释。应区分类型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构成。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害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积极事实构成为一方获利、因给付、无法律上原因(给付目的落空或被法律否定)。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事实构成为一方得利、因他人(专属)权益被侵害(借他人之代价)、无法律上原因。在返还不当利益上,应以原初所获为客体,在原状返还不能或没有必要时,应折价补偿,其基准时点应为折价补偿请求权发生时。在双务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中,若返还义务人财产上决定受不当影响,则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返还。否则,应全额偿还。在证明责任方面,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无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专属性权益受侵害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就获益有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 无法律上原因 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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