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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标的转让立法之检讨 被引量:2
1
作者 汪涛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250-251,共2页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保险标的之转让注重的是所有权的转移,实行的是"对人主义"为主兼采"对物主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规定不但不符合"损害为保险之反面"的保险原理,而且限制了商品的交易与流通。而在立...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保险标的之转让注重的是所有权的转移,实行的是"对人主义"为主兼采"对物主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规定不但不符合"损害为保险之反面"的保险原理,而且限制了商品的交易与流通。而在立法上采取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和"对物主义"对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则能较好地弥补我国保险法在保险标的转让上存在的弊端,较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保险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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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研究 被引量:1
2
作者 王敬花 李树利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65-67,共3页
我国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对有关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此项修改以受让人取得保险合同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危险程度的变动和当事人的约定等因素来确定保险合同效力状态,以实现同时... 我国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对有关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此项修改以受让人取得保险合同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危险程度的变动和当事人的约定等因素来确定保险合同效力状态,以实现同时保护保险人和受让人权益的目的。本文论述了此项条款修改的背景和依据,分析了修改后仍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标的 转让 通知义务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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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及其法律适用 被引量:3
3
作者 周梅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11-15,共5页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造成的影响如何,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2009年保险法在此问题上采用了与以往保险法不同的立法规定,其在审判实践中所带来的变化可想而知。但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何谓保险标的的...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造成的影响如何,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2009年保险法在此问题上采用了与以往保险法不同的立法规定,其在审判实践中所带来的变化可想而知。但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何谓保险标的的转让并未明确,其对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必然会带来一些疑惑。从实务中的相关案例引发的问题出发,对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转让以及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转移的影响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新旧保险法的不同规定对实务中的保险标的转让及其对案件结果带来的不同影响进行了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标的 转让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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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模型研究 被引量:1
4
作者 彭东生 袁红萍 《商业会计》 2015年第19期19-21,共3页
本文分析了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的工作流程,且以森林资源抽样调查数据、树木生长量预测数据、森林遥感数据、森林采伐指标等数据对森林资源二类调查GIS系统数据进行调整后得到的数据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的数据来源,应用... 本文分析了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的工作流程,且以森林资源抽样调查数据、树木生长量预测数据、森林遥感数据、森林采伐指标等数据对森林资源二类调查GIS系统数据进行调整后得到的数据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的数据来源,应用多元回归分析技术构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模型,经检验确认模型准确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森林保险标的 批量评估 GIS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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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律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 被引量:2
5
作者 张彩云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4年第8S期61-62,共2页
律师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人应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律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并不是律师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而是律师的专家责任,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律... 律师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人应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律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并不是律师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而是律师的专家责任,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的专家责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特征。律师责任保险固然具有进步意义,但并不能避免律师行业的所有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责任险 保险标的 律师专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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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 被引量:2
6
作者 何小勇 黄劲松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75-77,共3页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者转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权利产生明显不利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关键词 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效力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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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合同法之立法评析——以保险利益、告知制度、保险标的转让制度为例 被引量:1
7
作者 金东辉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112-119,共8页
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对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均作出了大范围修订。其中,保险合同法部分结合我国现实需要、实践争议和学术共识对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中的诸多制度规则加以重新选择与设计。文章选取保险合同法中... 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对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均作出了大范围修订。其中,保险合同法部分结合我国现实需要、实践争议和学术共识对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中的诸多制度规则加以重新选择与设计。文章选取保险合同法中重点修订的保险利益规则、如实告知制度及保险标的转让制度,清晰梳理其立法变化及其背后理据,并加以评析,指出其仍需完善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法 保险利益 告知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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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中“虚构保险标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丁学文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21-25,共5页
对虚构保险标的中"虚构"和"保险标的"进行了阐释,对于以下五种特殊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进行了刑法学分析:隐瞒型投保应区分隐瞒健康状况和隐瞒年龄状况;重复型投保应注意虚构的是后一保险标的;超额型投保应注意保险诈... 对虚构保险标的中"虚构"和"保险标的"进行了阐释,对于以下五种特殊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进行了刑法学分析:隐瞒型投保应区分隐瞒健康状况和隐瞒年龄状况;重复型投保应注意虚构的是后一保险标的;超额型投保应注意保险诈骗的数额认定仅包括超额部分;事后型投保时间参考线应为投保时;变更型投保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提出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诈骗 保险标的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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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法》中保险标的转让的探讨 被引量:1
9
作者 周淑芬 赵志强 《中国外资》 2010年第24期182-182,共1页
在财产保险经营实务中,关于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索赔问题,新《保险法》做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本文结合现行《保险法》,对2010年9月7日《中国保险报》所载文章《保单及时过户,免去后顾之忧(下)》... 在财产保险经营实务中,关于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索赔问题,新《保险法》做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本文结合现行《保险法》,对2010年9月7日《中国保险报》所载文章《保单及时过户,免去后顾之忧(下)》的观点进行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 保险标的 转让 保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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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兼谈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修改建议 被引量:1
10
作者 李树利 《上海保险》 2009年第12期26-28,31,共4页
关键词 保险法》 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转让 全国人大常委会 改建 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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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识别的法律意义与实践价值
11
作者 代瑞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111-114,共4页
保险标的的识别对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保险规则的适用均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 保险标的的识别对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保险规则的适用均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保险标的受到损害;保险补偿能够实现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具有特殊性。目前识别保险标的的过程或结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正确认识保险标的识别对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及对公司经营、风险管控和业务健康发展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保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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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
12
作者 孙玉芝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5期78-79,共2页
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二者在财产保险中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 ,它们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不同的。
关键词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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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关系浅析
13
作者 赵德育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2期89-92,共4页
通过保险利益学说的历史演进说明保险利益的本质内涵,结合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规定和海事保险类别的分析,指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以权利为表彰的财产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权利之间所形成的保险法上的利益关系。而且,这种抽象的... 通过保险利益学说的历史演进说明保险利益的本质内涵,结合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规定和海事保险类别的分析,指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以权利为表彰的财产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权利之间所形成的保险法上的利益关系。而且,这种抽象的利益关系,即保险利益是真正的保险标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 内涵与关系 真正之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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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标的识别——以特殊保险合同的定性为视角
14
作者 代瑞 《行政与法》 2009年第3期127-128,F0003,共3页
保险标的识别对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 保险标的识别对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的特殊性。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标的 识别 保险合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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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标的识别——以特殊保险合同的定性为视角
15
作者 代瑞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5期77-79,共3页
保险标的识别对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 保险标的识别对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的特殊性。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标的 识别 保险合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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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的若干问题探究
16
作者 李炎杰 《现代商业》 2016年第23期38-39,共2页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对保险法规定的前后对比、更改被保险人和更改投保人的区别以及对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是否冲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对保险法规定的前后对比、更改被保险人和更改投保人的区别以及对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是否冲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正式稿中被删除)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应梳理清楚与保险法四十九条的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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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中“虚构保险标的”的认定
17
作者 周代宇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5期85-87,共3页
“虚构保险标的”型保险诈骗罪在认定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新型的保险越来越多,保险标的判断却无法律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保险标的判断存在争论;二是“虚构”行为的界定虽然采取了广义说,但是具体的范围仍然不统一。因此,应当在更深层... “虚构保险标的”型保险诈骗罪在认定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新型的保险越来越多,保险标的判断却无法律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保险标的判断存在争论;二是“虚构”行为的界定虽然采取了广义说,但是具体的范围仍然不统一。因此,应当在更深层次探究虚构保险标的实质内涵,应以保险标背后的“保险利益”作为判断核心,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具有真实且合格的保险利益的,应当认定其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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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瑛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2期6-8,共3页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成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必须是依法或依合同应负的责任;必须是民事责任;必须是过失责任。
关键词 责任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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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标的转让问题浅析 被引量:1
19
作者 胡利军 《上海保险》 2013年第11期19-23,共5页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对旧《保险法》三十二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较之于旧法,修改之后的法条数量增加至4款,内容上对转让财产保险标的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这引起了学界和业界...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对旧《保险法》三十二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较之于旧法,修改之后的法条数量增加至4款,内容上对转让财产保险标的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这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截至2013年4月15日,北大法律信息网上与财产保险合同有关的司法案共有1981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转让 保险法》 法律效果 2009年 信息网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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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被引量:3
20
作者 李飞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67-181,共15页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立法目的是规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现行法上的规范模式有其历史可追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该义务应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近因原则等方面综合评价。对于保险人是否...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立法目的是规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现行法上的规范模式有其历史可追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该义务应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近因原则等方面综合评价。对于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造成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由解释论视角来看,保险人无需对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免责的保险条款尽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可行使拒绝理赔权;从立法论层面而言,随着“对应调整原则”未来在保险法上被引入,在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违反该义务时,保险人不能完全拒绝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风险管理权 道德风险 重大过失 对应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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