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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致被害人怀孕在性质上属于“情节恶劣”
1
作者 彭文华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205-207,共3页
法答网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强奸致被害人怀孕及怀孕后流产、引产、生育的,能否加重处罚?如加重处罚,属于《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还是第5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或是第6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 法答网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强奸致被害人怀孕及怀孕后流产、引产、生育的,能否加重处罚?如加重处罚,属于《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还是第5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或是第6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恶劣 加重处罚 奸淫幼女 强奸 司法实践 被害人 怀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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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的法理探寻 被引量:10
2
作者 李永升 安军宇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3-140,共8页
“情节恶劣”的认定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以“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以及“犯罪结果”等要素为核心的认定模式,忽视了低龄未成年人的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可塑性较高的客观事实,容易导致“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模... “情节恶劣”的认定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以“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以及“犯罪结果”等要素为核心的认定模式,忽视了低龄未成年人的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可塑性较高的客观事实,容易导致“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模糊、认定后果宽泛等问题。“情节恶劣”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客观处罚条件,其立法目的在于排除那些再犯可能性较低的低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具体内容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部分;前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高的要件,后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要件。只有在满足了积极要件且不符合消极要件时,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情节恶劣 刑事责任能力 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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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2
3
作者 钱琼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92-96,共5页
追逐竞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行为类型,本身的内涵需要界定,而刑法又规定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在两高还未出台关于"情节恶劣"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亟须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行为类型,本身的内涵需要界定,而刑法又规定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在两高还未出台关于"情节恶劣"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亟须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情节恶劣"被规定在基本罪状中时,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但"情节恶劣"不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评价,而是客观行为违法性的体现,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共同成为量刑个别化考量的因素。此外,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考虑因素主要有:道路环境、机动车车辆状况、机动车车辆本身的安全程度、行驶状况、危害后果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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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恶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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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剑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2年第4期23-26,共4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留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留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多发性刑事案件,从1987年至1990年,这类案件每年均占公安机关立案案件总数的1.5%以上。因而,对木罪“情节恶劣”的正确理解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对于故意重伤行为情节恶劣的具体内容,从《决定》颁布以来,刑法学界就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即:情节恶劣是指“动机卑劣,手段残酷,实施重伤行为,造成严重伤残后果的;重伤多人的;重大伤害的累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恶劣 重大伤害 犯罪分子 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 人身危险性 司法实践 判处死刑 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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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的适用语境与判断标准之研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为例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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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立梅 孙若尘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149-160,共12页
在我国刑法中,"情节恶劣"既是定罪条件又是量刑条件,在不同的语境下,情节恶劣的内涵和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刑法修正案(十一)》引入了低龄未成年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负刑事责任的个别化调整,该条款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 在我国刑法中,"情节恶劣"既是定罪条件又是量刑条件,在不同的语境下,情节恶劣的内涵和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刑法修正案(十一)》引入了低龄未成年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负刑事责任的个别化调整,该条款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行了限定,从而改变了以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立法的法定化方式,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的判断权。与以往作为定罪条件和量刑条件的情节恶劣相比,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中的情节恶劣条件指向的是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在语境、内涵和判断标准上均不相同。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中的情节恶劣条件应从涉罪未成年人的外在日常情况、内在个人情况、先前类似罪错行为、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综合加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恶劣 情节严重 定罪条件 量刑条件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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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情节恶劣”要件的思考 被引量:17
6
作者 何挺 刘颖琪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第2期12-20,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十二周岁,并确立了三个实体法上的要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其中"情节恶劣"要件的规定最为笼统,同时又可能是划定和严格控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关键所...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十二周岁,并确立了三个实体法上的要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其中"情节恶劣"要件的规定最为笼统,同时又可能是划定和严格控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关键所在。我国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转为死刑立即执行所要求的情节恶劣标准、故意杀人案件中"情节恶劣"认定的实践状况和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中少年法院放弃管辖的标准,可以为探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中情节恶劣要件提供有益的比较与参照,并通过参照得出整体性、方向性的初步结论。在对情节恶劣要件进行把握时必须赋予充分的裁量权,并应当通过程序、专业和标志性的案例对裁量权进行限制,同时还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核准追诉 情节恶劣 恶意补足年龄 放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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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郭某某奸淫幼女案看“情节恶劣”之立法空白
7
作者 王鹏飞 杨志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42-45,共4页
在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着"情节恶劣"等模糊性表述,并且没有统一的条文或司法解释来厘清其具体的适用情形。笔者通过一则实务发生的案例引入,展现出"情节恶劣"这样的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的困扰,并分析已被废止的... 在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着"情节恶劣"等模糊性表述,并且没有统一的条文或司法解释来厘清其具体的适用情形。笔者通过一则实务发生的案例引入,展现出"情节恶劣"这样的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的困扰,并分析已被废止的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以及一些刑法典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从而提出对我国法律条文中"情节恶劣"规定的细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奸淫幼女 情节恶劣 立法空白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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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第3款中“情节恶劣”要素界定
8
作者 吴慧 《法学(汉斯)》 2023年第2期609-615,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个别化的降低,但在条文表述中,立法机关并未对情节恶劣这一要素给予明确说明,并且犯罪情节自应用以来其范围一直处于模糊状态,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合立法目的、刑法体系、构成...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个别化的降低,但在条文表述中,立法机关并未对情节恶劣这一要素给予明确说明,并且犯罪情节自应用以来其范围一直处于模糊状态,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合立法目的、刑法体系、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司法实践多角度权衡,情节恶劣的评价范围应当限于犯罪过程中的客观方面,其修饰范围应当包含致人死亡与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情节恶劣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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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
9
作者 张路 《区域治理》 2019年第3期243-243,共1页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形是社会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一种行为,其内容比较抽象笼统,并且规定了'随意'、'多次'、'情节恶劣'等需要结合价值准则、社会经验判断的规范性要素,使该类型下的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形是社会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一种行为,其内容比较抽象笼统,并且规定了'随意'、'多次'、'情节恶劣'等需要结合价值准则、社会经验判断的规范性要素,使该类型下的寻衅滋事罪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大量疑惑,刑法理论也一度认为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非典型意义上的'口袋罪'.本文立足刑法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类型犯罪下的相关构成要素进行分析认定,以其为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 情节恶劣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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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在抽象性法律规定中的运用——以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解释与适用为切入 被引量:1
10
作者 姚建龙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3-95,共13页
我国刑法中不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抽象性法律规定,但是司法机关很多时候未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这是因为其无法很好地将价值判断与法律规范相结合。随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正式确立,以及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指导案例... 我国刑法中不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抽象性法律规定,但是司法机关很多时候未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这是因为其无法很好地将价值判断与法律规范相结合。随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正式确立,以及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指导案例的丰富与相关司法解释的施行,司法机关应当明确价值判断标准已然成为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之规定的重要指引。将该原则融入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判断中,不仅能够在刑法教义学中找到适当的连接点,还能够在司法适用中寻得妥当解决方式。事实上,只要能够保证价值判断在刑法教义学的体系下进行,并且把握好价值判断的限度,价值判断就能为个案正义的实现提供助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奸淫幼女 情节恶劣 价值判断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刑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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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青少年犯罪适用“情节恶劣”的判断原则
11
作者 袁炜明 《法学(汉斯)》 2024年第3期1657-1662,共6页
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到了12周岁,并且严格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法院追诉”... 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到了12周岁,并且严格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法院追诉”这几个要件时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几个要件中,“情节恶劣”的标准较其他几个更为宽泛,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因此有必要从多方面对适用“情节恶劣”标准的原则展开讨论,并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从而更好地平衡刑法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青少年犯罪 情节恶劣 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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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 被引量:3
12
作者 金朝 余丽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4期16-18,共3页
我国司法实践对奸淫幼女案件的基本立场是从严处罚,但尚无对"情节恶劣"进行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对实践中"情节恶劣"的认定造成困扰,相似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情节恶劣"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予以合理认定,... 我国司法实践对奸淫幼女案件的基本立场是从严处罚,但尚无对"情节恶劣"进行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对实践中"情节恶劣"的认定造成困扰,相似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情节恶劣"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予以合理认定,满足三条以上从严处罚情形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奸淫幼女 从重处罚 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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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理解与适用
13
作者 郭旨龙 郝洁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16期29-33,共5页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情节恶劣”做出解释,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可讨论与细化的空间。该解释第5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具有模糊性,应将其理解为长期或多次。第(...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情节恶劣”做出解释,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可讨论与细化的空间。该解释第5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具有模糊性,应将其理解为长期或多次。第(五)项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基于本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上的三重特殊性,并参照前四项所列情节的严重程度,认定以下几种情节应属本罪的“情节恶劣”:行为主体方面,系被害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与被害人有血缘关系;行为方面,多次性侵或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学校宿舍、教室、医院等职业场所实施性侵;行为后果方面,致使被害人伤害或怀孕与第(三)项“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程度相当,应属情节恶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情节恶劣 长期性侵 多次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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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之辩正 被引量:13
14
作者 姚建龙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5-97,共13页
将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中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情节恶劣”要件作为限制性条件进行理解的观点存在较多瑕疵。以“情节不恶劣”作为假设前提,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判决文书实证分析,证明其并不存在独立的意义,故此... 将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中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情节恶劣”要件作为限制性条件进行理解的观点存在较多瑕疵。以“情节不恶劣”作为假设前提,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判决文书实证分析,证明其并不存在独立的意义,故此后其也并不具有成为限制性条件的实证基础。从法律条文含义而言,限制性条件说所支持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利用拥挤短暂触碰性器官的行为不应予以重刑的论证混淆了“什么是猥亵”与“猥亵情节是否恶劣”两个问题,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刑法中其他“情节恶劣”的规定从体系上提供了“情节恶劣”属于提示性规定的支撑理由,且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于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猥亵行为”系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但由于儿童自身的不可猥亵性及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行为的特殊性,限制性条件说也有违历史解释的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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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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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进生 刘艳 梁国武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20期44-46,共3页
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如何把握,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标准,导致类似情节的案件可能存在量刑失衡、量刑畸轻的问题。对该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有关司法解... 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如何把握,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标准,导致类似情节的案件可能存在量刑失衡、量刑畸轻的问题。对该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有关司法解释的要义,综合考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从重处罚情节,认定性侵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并注意通过审前案例指导司法实践,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在办案中,检、法两家应加强协作,尤其在被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司法救助、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方面加大沟通、协商力度,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奸淫幼女 强奸 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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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的理解与参照——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被引量:2
16
作者 张鹏飞 李兵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8期4-7,共4页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情节恶劣 驾驶 危险 张某 最高人民法院 参照适用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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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中“情节恶劣”的思考
17
作者 司明灯 《人民司法》 2021年第4期82-89,共8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使其人身危险性达到了不堪改造,应当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度。其评价范围除故意犯罪及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包括死缓犯罪情况及其前科劣迹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应当以5年、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科学构建以刑罚为主体的综合判断体系。基于人道主义和死刑政策,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死缓犯,即使情节恶劣,也不应变更执行死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恶劣 人身危险性 故意犯罪 死刑政策 死缓变更 执行死刑 评价范围 死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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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把握 被引量:1
18
作者 蔡智玉 《人民司法》 2018年第35期14-17,共4页
【裁判要旨】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以所犯新罪被判处3年或者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前提,但不能搞“一刀切”,应当根据故意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并结合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改造、悔罪表现... 【裁判要旨】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以所犯新罪被判处3年或者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前提,但不能搞“一刀切”,应当根据故意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并结合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改造、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 死缓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 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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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应以情节恶劣为定罪标准
19
作者 张万青 《天津检察》 2009年第3期61-61,63,共2页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分列出来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分列出来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聚众斗殴是流氓罪的具体表现之一,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农村这种案子比较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罪 情节恶劣 定罪标准 《刑法》 有期徒刑 公共秩序 首要分子 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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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该作怎样理解?
20
作者 孙如林 《法学》 1983年第12期31-31,共1页
长期以来,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怎样理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之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问题是有争论的,主要表现在:“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是不是一定要犯新罪?除此以外还有没有其他“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情况?有的... 长期以来,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怎样理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之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问题是有争论的,主要表现在:“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是不是一定要犯新罪?除此以外还有没有其他“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情况?有的刑法学教材中认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不是指犯人一般违反监规的行为,而是指构成了新的较重的罪。并且说,在“具体认定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恶劣 改造 抗拒 死刑缓期执行 主要表现 死缓 罪犯 被判处死刑 法学教材 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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