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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视野下的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错误为基础
1
作者 隋彭生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3-74,共12页
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是一项意思表示解释的工作。民法典第142条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前者采表示主义的解释标准,对后者采意思主义的解释标准。解释标准,是对错误应否救济、应否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标准。通过提出动... 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是一项意思表示解释的工作。民法典第142条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前者采表示主义的解释标准,对后者采意思主义的解释标准。解释标准,是对错误应否救济、应否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标准。通过提出动机他项事实错误和动机同项事实错误两个创新概念,解决立法例尚未解决的动机进入效果意思的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错误、非重大错误以及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修正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原因错误 动机他项事实错误 动机同项事实错误 意思表示解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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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中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度
2
作者 冉克平 刘文华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110-122,共13页
作为一种组织法上的特殊法律行为,公司决议中存在适用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理论空间。但公司决议的形成依赖于股东个人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团体议事程序的有效运作,具有行为法与组织法交融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决议瑕疵的效力判断存在... 作为一种组织法上的特殊法律行为,公司决议中存在适用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理论空间。但公司决议的形成依赖于股东个人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团体议事程序的有效运作,具有行为法与组织法交融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决议瑕疵的效力判断存在个人行为法路径与团体组织法路径的截然对立,未能在股东个体权利救济与组织关系安定性之间实现价值平衡。基于主体利益关系的竞争性、内部运转的程序正义理念和多数决原则的控制功能这三个方面的特性,公司决议适用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及限制。在股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下,基于表决主体可苛责性和相对人信赖保护的考量,股东原则上不得主张意思表示瑕疵而影响公司决议效力。在股东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下,原则上可以引入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实现对股东个体权利的救济,但需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具体分析,同时还要充分注重与现有公司决议效力规则的体系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 效力判断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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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3
作者 王思敏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34-157,共24页
算法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规制无法一概而论,应进行类型化的讨论。确定性算法发出的“意思表示”应被视为事前编码的用户意图的实现,算法只是纯粹的传输工具,在错误认定上采取一元论观点,算法本身导致的表示错误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动... 算法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规制无法一概而论,应进行类型化的讨论。确定性算法发出的“意思表示”应被视为事前编码的用户意图的实现,算法只是纯粹的传输工具,在错误认定上采取一元论观点,算法本身导致的表示错误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动机错误均作为意思表示撤销的原因纳入重大误解范畴。非确定性算法发出的“意思表示”可能远超用户事前的意图框架,但由此认定其为具有意思能力的行动者的各种学说带来的相应体系后果对现行合同法规则冲击过大且并未解决责任承担问题。更为妥善的方案是通过对现有规则的扩张解释涵盖前述问题:用户在作出使用算法的决定时,应视为发出公开要约,同意受要约人以任何算法同意的条件订立对该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原则上用户承受算法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不能主张错误救济,但如果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可能会在经济上摧毁算法用户,则例外性地允许其主张重大误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合同 意思表示 纯粹工具 行动者 错误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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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应根据真实意思表示
4
《农家致富》 2024年第15期49-49,共1页
【案例】赵某、刘某原系夫妻,育有女儿赵某乙。赵某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当时尚未成年的赵某乙名下。后赵某与刘某离婚,赵某乙同意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卖掉,所得全部款项由其父母平分。后因赵某... 【案例】赵某、刘某原系夫妻,育有女儿赵某乙。赵某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当时尚未成年的赵某乙名下。后赵某与刘某离婚,赵某乙同意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卖掉,所得全部款项由其父母平分。后因赵某乙迟迟未履行手续,赵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乙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其名下。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确权 诉讼请求 提起诉讼 房产登记 婚姻存续期间 真实意思表示 涉案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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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被引量:22
5
作者 朱晓喆 《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46-56,共11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规范性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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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第139条公告意思表示的适用范围与要件 被引量:1
6
作者 丁海俊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22-26,共5页
《民法总则》第139条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告的意思表示,并规定该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但该规定的公告意思表示,仅从字面解释适用范围很广,容易给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该意思表示在公告发布时生效的错觉。从立法演... 《民法总则》第139条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告的意思表示,并规定该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但该规定的公告意思表示,仅从字面解释适用范围很广,容易给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该意思表示在公告发布时生效的错觉。从立法演变和比较法考察,公告意思表示的适用范围应以有相对人的非对话意思表示为限,并且还需要符合表意人无过失而不知相对人以及遵循严格的程序和媒介等三个条件。我国《民法总则》第139条所规定的公告意思表示,仅是在有相对人非对话情形下才可能出现。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适用的是《民法总则》第138条的规定,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表示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有相对人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采知悉主义,适用《民法总则》第137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139条所规定的公告意思表示仅适用于有相对人的非对话意思表示;须表意人客观上不知相对人或其住所;须表意人无过失;该公告是指民事诉讼法中公告送达之公告,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意思表示 公告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非对话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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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无须“通谋”:《民法典》第146条适用要件的历史解释视角——兼论德国法上“通谋虚伪表示”与中国法上“虚假意思表示”的异质
7
作者 李欢 李建伟 《清华法律评论》 2023年第2期7-39,共33页
民法学界已达成共识,后《民法典》时代为解释时代,法典条文的适用要件是法释义学争论的核心之一。《民法典》第146条确立了“虚假意思表示规则”,目前主流解释为德国民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此解释路径关注形式逻辑的规范表达,而非... 民法学界已达成共识,后《民法典》时代为解释时代,法典条文的适用要件是法释义学争论的核心之一。《民法典》第146条确立了“虚假意思表示规则”,目前主流解释为德国民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此解释路径关注形式逻辑的规范表达,而非权益保护的裁判实操。由此带来三个方面的难题:其一,在解释路径上,不符合我国的历史认知。其二,在逻辑结构上,不能涵摄单方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其三,在司法审查上,实操性将面临很大的压力。《德国民法典》将虚伪表示分为真意保留、戏谑行为与通谋虚伪,分别规定于第116条、第118条、第117条,在行为规制上形成逻辑闭合。在我国原《民法总则》的制定中,立法者有意将“单方虚伪表示”条款与“串通”二字同时删去,条文设置与规制结构与德国法已大有不同,不能机械照搬“通谋虚伪表示”的学理解释。承接中国法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遵循历史解释方法,将“虚假意思表示规则”解释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正向进化,对该条款的适用不以“通谋”为必要要件,上述难题将迎刃而解。好的解释方法应以建构减轻论证负担的法释义学为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 虚假意思表示 历史解释方法 单方虚伪表示 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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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的优越性探析
8
作者 袁春湘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16-19,共4页
意思表示的解释 ,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问题之一 ,其本质上是法官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介入和干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多有论述 ,主要是解释规则方面的研究。本文在考察德国和英美民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 ,主要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问题之一 ,其本质上是法官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介入和干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多有论述 ,主要是解释规则方面的研究。本文在考察德国和英美民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 ,主要从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行为、适用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及重大误解 (错误 )法律行为救济等关系阐述了意思表示解释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 ,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意思表示解释制度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优先 错误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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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规制探究
9
作者 张浩 《经济师》 2023年第3期57-58,共2页
《民法典》将隐瞒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规制为可撤销婚姻,其是原《婚姻法》中禁止结婚条款的演变,这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人本思想,尊重当事人意愿。但仅对此一种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进行法律规制并不足以保障相关当事人... 《民法典》将隐瞒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规制为可撤销婚姻,其是原《婚姻法》中禁止结婚条款的演变,这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人本思想,尊重当事人意愿。但仅对此一种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进行法律规制并不足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亦应对欺诈婚姻、虚假婚姻及错误婚姻等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进行法律规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 可撤销婚姻 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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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瑕疵以求真意——评《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
10
作者 杨德群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134-136,共3页
意思表示瑕疵是一个底蕴悠长而又异议纷呈的论题,规制瑕疵以求真意是各国理论与立法的不倦追求。谭和平先生之力作《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对该论题做了系统深入研究。该书视野开阔、论证详实,观点新颖务实,既可弥补目前国... 意思表示瑕疵是一个底蕴悠长而又异议纷呈的论题,规制瑕疵以求真意是各国理论与立法的不倦追求。谭和平先生之力作《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对该论题做了系统深入研究。该书视野开阔、论证详实,观点新颖务实,既可弥补目前国内理论之不足,也可对民法典的编纂以及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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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缔约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分析
11
作者 姜旭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23年第6期89-95,共7页
微信的特殊功能影响意思表示的解释以及发出与到达时点的认定。语音转文字功能导致语音与文字内容不符时,若仅由系统原因导致,则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反之则由表意人承担不利。微信缔约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时点的认定,应依可撤回功能的2... 微信的特殊功能影响意思表示的解释以及发出与到达时点的认定。语音转文字功能导致语音与文字内容不符时,若仅由系统原因导致,则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反之则由表意人承担不利。微信缔约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时点的认定,应依可撤回功能的2分钟期限是否届满分别判断。消息发送成功的2分钟内,意思表示尚未发出,相对人实际知悉表示内容亦不构成到达。若表意人未依微信撤回功能消灭其已成功发送之表示,2分钟届满后,发出时点溯及为消息成功发送时,到达点依《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信缔约 意思表示 表示价值 发出时点 到达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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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视阈下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认定
12
作者 周伶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75-80,共6页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不论在学界抑或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且时至今日尚未达成共识。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尤其在《民法典》已经出台、民商合一体例已成定局的背景下,回归民法本源,从公司这一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不论在学界抑或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且时至今日尚未达成共识。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尤其在《民法典》已经出台、民商合一体例已成定局的背景下,回归民法本源,从公司这一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出发分析其对外担保意思并据此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正当且合理。立足于公司意思表示,需拆解担保合同中公司方的意思形成和意思表达,结合意思表示瑕疵解释规则,重新认定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越权 对外担保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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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及其效力
13
作者 田鸾锴 《关东学刊》 2023年第1期40-50,共11页
结婚行为是身份法律行为,受身份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意思表示瑕疵的结婚行为效力首先应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仅仅对胁迫婚姻和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婚姻作出规定,立法范围过窄。在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的大背... 结婚行为是身份法律行为,受身份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意思表示瑕疵的结婚行为效力首先应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仅仅对胁迫婚姻和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婚姻作出规定,立法范围过窄。在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的大背景下,从民法典的体系性与科学性角度出发,《民法典》总则编对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应采取折中说。对其他类型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规定时,原则上应适用总则编的一般规定,无法直接适用的应结合家事法基本原理与司法实践予以变通。欺诈婚姻与基于认识错误缔结的婚姻应为可撤销婚姻,虚假婚姻与基于动机错误缔结的婚姻应为有效婚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意思表示瑕疵 欺诈婚姻 虚假婚姻 重大误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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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关系中的效力
14
作者 刘晓舟 《争议解决》 2023年第1期213-218,共6页
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条中,这些瑕疵分别是: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重大误解、欺诈、受第三人欺诈、胁迫这几点。婚姻制度在日常生活中也同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 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条中,这些瑕疵分别是: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重大误解、欺诈、受第三人欺诈、胁迫这几点。婚姻制度在日常生活中也同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除应当满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总则编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规定。在婚姻关系中,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应当是以下四种:欺诈的婚姻、胁迫的婚姻、虚假的婚姻、错误的婚姻四种,与总则编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的无效行为可以进行对应。本文从法律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来研究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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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默示意思表示的司法困境与完善
15
作者 张俊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64-69,共6页
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对默示意思表示概念进行梳理整合,进而揭示其本质特征,即“表意间接性”。对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现实意义予以阐述,以“信赖利益”原则为指导,对具体的解释规则予以阐述。对司法适用中出现的界定不准确和... 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对默示意思表示概念进行梳理整合,进而揭示其本质特征,即“表意间接性”。对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现实意义予以阐述,以“信赖利益”原则为指导,对具体的解释规则予以阐述。对司法适用中出现的界定不准确和同案不同判等问题进行研究,指出默示意思表示的实践适用困境,提出侧重高质量立法供给及强化司法适用功能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默示意思表示 表意间接性 特殊的默示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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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 被引量:26
16
作者 杨代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5-107,共13页
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理论上只应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区别,无须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表意符... 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理论上只应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区别,无须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表意符号可能的意义范围之边界是狭义意思表示解释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界限。如果不存在相关任意性法律规范,则应进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此时,意思表示漏洞的外部边界所在之处是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在我国民法典中存在规范基础。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间存在模糊区域,其界限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左右滑动。可以适当扩大我国民法典第142条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空间,使之承担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部分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 合同解释 漏洞填补 民法典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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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的意思表示瑕疵 被引量:2
17
作者 刁胜先 邱业伟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239-241,共3页
对意思表示及其瑕疵的含义进行了阐释,进而论述了网络中的意思表示的新特点、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以期对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秩序有所裨益。
关键词 意思表示 网络意思表示瑕疵 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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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创新:电子意思表示的应然法定形式 被引量:4
18
作者 孙学致 孙博亚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81-87,共7页
随着无纸化交易的崛起与发展,电子意思表示已经成为电子交易领域中的一般性表意手段。电子意思表示产生之初,为消除电子交易发展的法律障碍、解决电子意思表示效力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将其定义为“数据电文”,... 随着无纸化交易的崛起与发展,电子意思表示已经成为电子交易领域中的一般性表意手段。电子意思表示产生之初,为消除电子交易发展的法律障碍、解决电子意思表示效力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将其定义为“数据电文”,并运用“功能等同”法将其拟制为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做法,也将电子意思表示作为书面形式看待。但是,电子意思表示实质上并不是书面形式,它有自己独有的规则体系,在程序法范畴内,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与书证并列的具有独立价值的证据形式之一。因此,电子意思表示独立于书面形式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实体法层面将电子意思表示明确为数据电文形式,既是电子意思表示制度自身的需要,亦是制度之间协调与配合的必然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电子意思表示 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 线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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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 被引量:3
19
作者 王天凡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54-58,共5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意思表示解释 合意 意思表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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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被引量:2
20
作者 汪渊智 《晋阳学刊》 CSSCI 2014年第1期122-129,共8页
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只不过代理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表达了要为他人的意思,因此法律才将其后果归属于本人。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决定意思表示,因而区别于传达。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不受代... 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只不过代理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表达了要为他人的意思,因此法律才将其后果归属于本人。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决定意思表示,因而区别于传达。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不受代理行为的约束,所以意定代理人无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代理行为因意思表示的瑕疵或是否知情而受有影响时,应以代理人的情况进行判断。但是,如果该行为是受被代理人指示的意思而为时,应以被代理人的情况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行为 代理人的意思能力 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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