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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接口技术应用背景下神经权利的证立与穿透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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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云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65-78,共14页
神经技术使以认知自由权、精神隐私权、精神完整性权利和心理连续性权利为内容的神经权利得以彰显,作为数字人权的神经权利包含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双重内容。然而,传统权利均无法充分涵摄神经权利,凸显规范与新兴技术之间的代际鸿沟... 神经技术使以认知自由权、精神隐私权、精神完整性权利和心理连续性权利为内容的神经权利得以彰显,作为数字人权的神经权利包含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双重内容。然而,传统权利均无法充分涵摄神经权利,凸显规范与新兴技术之间的代际鸿沟。对此,应穿透数字社会与物理社会、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壁垒,塑造保护神经权利的领域法。在私法层面,通过合理解释一般人格权和类推适用具体人格权来保护神经权利,未来可以将神经权利纳入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体系。在公法层面,政府应充分履行保护神经权利的国家义务,督促企业履行合规义务,规范公民合理使用神经技术产品。在刑法层面,串联数据犯罪、信息犯罪和人身犯罪,塑造保护神经权利的罪名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神经权利 数字人权 公法权利 私法权利 脑机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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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私法构造
2
作者 彭诚信 李佳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19,共15页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尚未就死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定系统性规则,由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与权利主体不一致,因此需要从权利的主体、客体两方面剖析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特征并依此分别加以规制。在客体方面,死者个人信息权人格利益部分易与...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尚未就死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定系统性规则,由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与权利主体不一致,因此需要从权利的主体、客体两方面剖析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特征并依此分别加以规制。在客体方面,死者个人信息权人格利益部分易与传统人格权产生混淆,可通过“三层递进模式”先将死者个人信息权抽离传统人格权,随后积极保护死者个人信息之人格权利并对相关侵权行为采取救济措施;死者个人信息权财产利益部分易与数字遗产混淆、杂糅,可通过“双层区分模式”首先判定该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还是纯粹的虚拟财产,抑或存在杂糅现象,其次以使用目的为导向针对掺杂财产利益的死者个人信息分离其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并分别加以规制。在主体方面,作为死者个人信息权利主体的继承人、作为信息处理者的平台可能会与死者及利益相关第三人产生利益冲突,面对其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刚性的法律规定难以解决多变的案情,因此可运用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理念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弹性处理,充分平衡、保护各民事主体的相关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者个人信息权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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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的二元融贯论
3
作者 吕炳斌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19,F0002,238,共12页
个人信息保护是数字时代人格尊严保护的核心议题,但仍存在权利基础不明的基本问题,严重影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应当兼具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二者不可偏废。作为一项与个人私生活密切相关的权... 个人信息保护是数字时代人格尊严保护的核心议题,但仍存在权利基础不明的基本问题,严重影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应当兼具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二者不可偏废。作为一项与个人私生活密切相关的权利,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需要在私法领域落实,这为证立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提供一个新视角。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在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上可实现优势互补和融会贯通,二者与民事权利的二元融贯除了依赖于内涵上的一致性,在根本上还取决于价值根基上的一致性。这二者的融合有助于夯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根基,为个人信息的公私法协同保护提供坚实支撑,推动实现数字时代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权利基础 基本权利 民事权利 二元融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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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大学生权利边界意识培养的优化路径
4
作者 吴胜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7-100,108,共5页
法治观教育是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而权利边界意识培养是法治观教育的应有之义。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大学生的权利意识空前增强,而高校对大学生权利边界意识培养路径不畅,未能相应提升学生权利边界意识。大学生权利意识过... 法治观教育是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而权利边界意识培养是法治观教育的应有之义。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大学生的权利意识空前增强,而高校对大学生权利边界意识培养路径不畅,未能相应提升学生权利边界意识。大学生权利意识过盛而权利边界意识不足,导致校园内权利滥用和权利冲突现象频发。培养路径不畅的具体表现:思政课程法治资源供给与学生需求不匹配;思政工作队伍能力建设速度与大学生身心发展速度不相称;大学生主体责任意识及能力与其行为能力有偏差。新时代高校思政工作应当把权利边界意识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从思政课程法治供给、思政工作队伍能力建设和大学生主体责任意识三个方面优化培养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观 权利意识 权利边界意识 权利滥用 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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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数据权利体系沿革与我国借鉴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何梦婷 刘先瑞 冉从敬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4-136,共13页
当前我国数据权利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严重阻碍数据资源流动、转化与增值,易引发国家数据安全问题。数据权利体系范畴包括国家数据主权、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德、美、俄等国数据权利体系演化历程不同,呈现德国沿袭传统式、美国修正扩... 当前我国数据权利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严重阻碍数据资源流动、转化与增值,易引发国家数据安全问题。数据权利体系范畴包括国家数据主权、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德、美、俄等国数据权利体系演化历程不同,呈现德国沿袭传统式、美国修正扩张式、俄罗斯突进式演化的不同数据权利演化模式。以国际模式为参考,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数据权利体系宏观架构,加强具体权利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利 权利演进模式 数据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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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树: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论重述 被引量:4
6
作者 许可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9-150,共12页
近年来,“个人信息权益”相关学说迭出,但在“个人信息权利还是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是公法权利抑或私法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如何构造”等问题上分歧重重。面对争议,无论是归纳路径的“实质主义权利建构”,还是演绎路径的“形式主... 近年来,“个人信息权益”相关学说迭出,但在“个人信息权利还是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是公法权利抑或私法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如何构造”等问题上分歧重重。面对争议,无论是归纳路径的“实质主义权利建构”,还是演绎路径的“形式主义权利建构”,均难以达成普遍共识,类比路径的“法律隐喻权利建构”则为我国个人信息权益体系开辟了新的方向。在各种权利隐喻中,权利树模型以“根系、主干、主枝、侧枝、树叶”为形,以“自相似性”为理,融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为一炉,描摹出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信息权利树”。其中,个人信息权利树的“根系”为不可见的宪法性权利;“主干”是个人信息知情权、决定权;“主枝”分为“面向私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面向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权益”;“侧枝”包括分层的个人信息权利群;“树叶”则是依附于个人信息并与人身、财产相关的法益。“个人信息权利树”不但妥善弥合了既有学理分歧,而且为个人信息权益的未来成长奠定了理论之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法律隐喻 权利 权利 知情权 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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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权利的宪法保护 被引量:19
7
作者 莫纪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5-16,共12页
数字权利是法学界日渐关注的一个权利概念,并且与数字权利含义相近的数据权利、算法权利、信息权利等也得到了广泛的学术探讨。数字权利能否作为一种新颖的权利概念进入传统法学构建的权利制度体系,特别是数字权利能否以数字人权的形式... 数字权利是法学界日渐关注的一个权利概念,并且与数字权利含义相近的数据权利、算法权利、信息权利等也得到了广泛的学术探讨。数字权利能否作为一种新颖的权利概念进入传统法学构建的权利制度体系,特别是数字权利能否以数字人权的形式进入宪法保护的视野,这些问题都有待从法理上给予严谨的科学证明。从目前数字权利的权利形态来看,数字权利的性质仍然停留在集合性权利概念的阶段,并且附着在其他权利内涵中,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数字权利与数据权利、算法权利、信息权利具有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对传统法学中的民事权利和公法上的权利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制度上的补充性。为了进一步推动数字权利在未来社会有效地进入法律制度中,特别是要获得宪法上的有力保护,必须不断提升政府在发展数字技术方面的主导权和保障数字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能力。数字权利的权利属性弥补了传统法学视野下权利理论的不足,对于构建“第四代人权”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权利 数据权利 算法权利 宪法保护 基本权利 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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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算法正义的解构、检视与实现——以权利衡平为视角 被引量:1
8
作者 朱腾伟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42-52,共11页
“人工智能+”行动对算法发展提出了要求,也改变了实现算法正义的衡量标准。算法正义与权利具有内在相关性,维护和发展权利是算法正义的内涵要义。算法发展应先行化解算法领域内的权利冲突,权利衡平对算法正义有重要的评判价值。目前算... “人工智能+”行动对算法发展提出了要求,也改变了实现算法正义的衡量标准。算法正义与权利具有内在相关性,维护和发展权利是算法正义的内涵要义。算法发展应先行化解算法领域内的权利冲突,权利衡平对算法正义有重要的评判价值。目前算法应用中呈现的破坏平等、违反自由、威胁安全等正义偏离情形,其实质是因权利被剥夺、权利被侵害或侵权救济困难而引发的权利失衡。实现算法正义,应以法律构建权利衡平的规范体系、以伦理确立权利衡平的行为准则、以技术保障权利衡平的具体实施,确立三位一体的系统性算法正义实现进路,以更加契合“人工智能+”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正义 权利冲突 权利失衡 权利衡平 算法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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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束”视域下的数据产权分置研究
9
作者 李晓媛 周秀娟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2-89,共8页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数据财产权的设计采纳了“权利束”路径,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成为近年来数据权利研究的一大突破。由于对“权利束”理论不...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数据财产权的设计采纳了“权利束”路径,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成为近年来数据权利研究的一大突破。由于对“权利束”理论不成熟的运用和理论自身的缺陷,致使相关立法与政策目标难以圆满实现。为此,本文立足于数据产权分置制度的内涵及模式,结合“权利束”理论对其再度检视,着力探寻一条突破“权利束”局限性的数据权利完善进路。数据利用与流通过程中牵涉到纷繁复杂的多方利益,因此私法上传统物权模式以及知产保护路径不完全适用于数据确权。“权利束”理论的灵活性和概括性为数据产权分化提供了可能,并且与数据权益治理的“场景化理论”高度适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利 数据产权分置 权利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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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信息权利保障研究:内容、维度与实现路径
10
作者 樊振佳 杨丽娟 张雨浓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0-60,70,共12页
文章围绕未成年人信息权利保障,探究未成年人信息权利的内容、维度、制约因素、责任主体及实现路径等问题。基于文献检索及两轮筛选获得211篇中英文文献,采用系统性文献综述方法,对文献内容进行编码与文本分析。研究发现:未成年人被视... 文章围绕未成年人信息权利保障,探究未成年人信息权利的内容、维度、制约因素、责任主体及实现路径等问题。基于文献检索及两轮筛选获得211篇中英文文献,采用系统性文献综述方法,对文献内容进行编码与文本分析。研究发现:未成年人被视为整体和细分群体,其信息权利包含信息获取、信息利用、信息安全、信息环境等7项;制约因素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个体生理心理3个方面;保障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公共文化部门、企业、立法司法机关、家庭、学校等多责任主体的参与和协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信息权利 权利保障 系统性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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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思维的公民权利质量保障
11
作者 任瑞兴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4-118,共5页
公民权利质量保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治思维与公民权利质量之间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这决定了法治思维在公民权利质量保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我国公民权利质量保障的主要问题是公民权利的构成性质量、调适性... 公民权利质量保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治思维与公民权利质量之间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这决定了法治思维在公民权利质量保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我国公民权利质量保障的主要问题是公民权利的构成性质量、调适性质量和意义质量均有待改进和提升。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公民的主体性意识和权利行使能力不强,国家权力在保障公民权利中的功能发挥有待强化以及公民权利行使的制度供给有限,这些原因均与法治主体的法治思维能力不足有关。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强化法治思维中的公民权利质量保障,由此所形成的公民权利意义样态表征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之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思维 公民权利质量 权利思维 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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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空间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类型化研究
12
作者 刘宪权 董文凯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2-120,共9页
围绕着元宇宙空间展开的刑事责任及相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关脑机接口和仿生感官设备等现已存在的或者将来可能出现的元宇宙体感技术,是我们研究元宇宙空间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技术前提和理论基础。... 围绕着元宇宙空间展开的刑事责任及相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关脑机接口和仿生感官设备等现已存在的或者将来可能出现的元宇宙体感技术,是我们研究元宇宙空间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技术前提和理论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纯器质性人身权利、纯精神性人身权利和器质与精神复合性人身权利三种。在元宇宙空间,公民的三种人身权利都有受侵害的可能性。元宇宙空间涉及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具有明显的精神化倾向。我国刑法应考虑将精神性人身权利保护的内容纳入规制范围之中,同时应加大对公民精神性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目前可以充分运用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功能对相关条文作扩张解释。通过刑事立法修改或补充一些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增设一些新罪名等方式规制元宇宙空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相关行为是完全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空间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精神性人身权利 法律适用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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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的新兴权利
13
作者 李玉虎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91-109,共19页
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传统生产服务模式下的消费品范围、消费场景与消费方式,而且拓宽了消费者群体。但是,源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消费者立法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保护。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模糊化处理,使... 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传统生产服务模式下的消费品范围、消费场景与消费方式,而且拓宽了消费者群体。但是,源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消费者立法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保护。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模糊化处理,使得既有消费者权利体系难以覆盖数字经济场景下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由此引发构建消费者新兴权利的需要。可将传统消费者概念扩展到数字消费者,并引入消费者信息权、消费者数据权、消费者评价权、消费者删除权等与数字经济和数字消费密切关联的权利,从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消费者 消费者权利 新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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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行使基本问题规范研究
14
作者 张景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2期15-25,共11页
2005年《公司法》修订,股东权利始成为法律概念,但学界研究不足。股东权利从理论上可以被尝试性地定义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依照法律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公司法上的民事权利,股东权利行使则可以被尝试性地定义为公... 2005年《公司法》修订,股东权利始成为法律概念,但学界研究不足。股东权利从理论上可以被尝试性地定义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依照法律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公司法上的民事权利,股东权利行使则可以被尝试性地定义为公司股东为实现股东权利而依照股东权利内容和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类型化股东权利行使是深入研究公司制度的基础,可以探索性地类型化股东权利行使为股东权利直接行使和股东权利间接行使等不同种类。据此,在公司法上规定股东权利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间接行使等内容,界定公司组织机构等制度,增加公司法规范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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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经济权利的体系构建与法律保护
15
作者 邹世允 匡宏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保护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济权利,对保护新型职业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实现。目前,中国已经初步构建起新型职业农民经济权利法律保护体系,但仍然面临一些现实挑战。保护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济权利... 保护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济权利,对保护新型职业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实现。目前,中国已经初步构建起新型职业农民经济权利法律保护体系,但仍然面临一些现实挑战。保护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济权利,需要出台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专门法,并完善现代农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相关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出台的农业政策应符合法治精神,依法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应鼓励社会力量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并完善矛盾纠纷的调解解决方式。强化对经济权利的法律保护,要发挥新型职业农民自身的作用,并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专业技能教育和法制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振兴 农业现代化 职业农民 农民职业化 经济权利 农民权利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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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方经济权利研究
16
作者 谢秋凌 李景磊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8-78,共11页
地方经济权利理论在长期的区域发展中落后于实践。地方经济权利以权利主体的多层次性为理论依托,关注的是在区域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地方的经济发展利益。地方经济权利在宪法和经济法部门中均有其合法的理论来源。经济法部门中的权利有双... 地方经济权利理论在长期的区域发展中落后于实践。地方经济权利以权利主体的多层次性为理论依托,关注的是在区域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地方的经济发展利益。地方经济权利在宪法和经济法部门中均有其合法的理论来源。经济法部门中的权利有双层架构,而地方经济权利应隶属于经济权利的第二层。地方经济权利以发展权、竞争权、补偿权为主要内容。最后,地方经济权利的实现则需要借助规范性的区域法制体系及专门性的区域协调机构为制度保障,实现经济权利的进一步完善与丰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权利 权利推演 区域法制体系 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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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的一次失态与失当之举——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第三次履约报告的审议
17
作者 黄金荣 《人权研究》 2024年第1期63-91,共29页
2023年2月15—16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第三次履约报告正式进行了审议,该委员会关于中国的结论性意见大幅增加了新的关注问题,其中涉疆和涉藏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问题以及“一带一路”问题尤... 2023年2月15—16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第三次履约报告正式进行了审议,该委员会关于中国的结论性意见大幅增加了新的关注问题,其中涉疆和涉藏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问题以及“一带一路”问题尤其引人注目。结论性意见对“一带一路”、涉疆和涉藏事项等问题作出了很多有悖事实的指责。该委员会也无视中国的履约成就,一改其惯常实践,对中国履约“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作出了极为失衡的评价,明显体现出了对中国的偏见。在国际地缘政治紧张关系不断加剧的背景下,我们应正确对待国际人权机制存在的缺陷,既应肯定其对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必要对其有悖事实的指责坚决予以澄清和回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 结论性意见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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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权利化的程序难题及其破解
18
作者 曹博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2-152,172,共12页
智力成果权利证成主流学说的演进历程,说明了意志论和利益论的解释力与影响力,但也呈现出知识产权领域对现代权利理论的更新调整缺乏跟进的缺憾。权利程序理论实现了从实体问题向程序问题的范式转换,建构了主体平等参与、利益评价及规... 智力成果权利证成主流学说的演进历程,说明了意志论和利益论的解释力与影响力,但也呈现出知识产权领域对现代权利理论的更新调整缺乏跟进的缺憾。权利程序理论实现了从实体问题向程序问题的范式转换,建构了主体平等参与、利益评价及规范程序构成的基本模式,但该模式还存在对平等参与的关注局限于形式公平、利益评价仅以个人利益为对象和规范程序只针对立法过程等缺陷。将实质公平的考量、制度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铺陈以及司法在规范程序中的促进作用,纳入权利程序理论,将补足其存在的理论盲点与逻辑缺陷。以此为据,可归纳出智力成果权利化的程序难题:参与主体的两分结构与修辞表达、利益内涵的多重属性及外部冲突、法律移植的历史局限与文化碰撞。相应的破解之道在于:参与主体的全面罗列与类型界分、利益内涵的澄清与义务履行的实现以及通过疑难案件的裁判实现立法与司法的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 智慧财产 智力成果权利 现代权利理论 权利程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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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与自由的关系
19
作者 潘仕流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7期113-116,共4页
权利本体属于精神世界,它是社会群体基于道德规则得出的赞同性评价认识。自由并非简单地与权利等同,而是与权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自由分为原始自由freedom及自由权利liberties。原始自由是自有人类以来的一种事实性存在,与三人社会下社... 权利本体属于精神世界,它是社会群体基于道德规则得出的赞同性评价认识。自由并非简单地与权利等同,而是与权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自由分为原始自由freedom及自由权利liberties。原始自由是自有人类以来的一种事实性存在,与三人社会下社会群体评价得出的精神性层面的权利有着天然的区别;自由权利是在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对原始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下演化而来的。对于原始自由这一事实性存在,社会群体基于道德规则作出的赞同性、允许性评价就会得出权利,而基于法律规则(由国家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对其中的部分权利作出明文规定就会产生自由权利。在评价“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时,应区分自由与权利,这里的“即自由”并不是指自由权利liberties,而是指原始自由freedom或者是社会群体基于道德规则作出的赞同性、允许性评价即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始自由 权利 法律权利 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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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主体地位差异分析——以《儿童权利公约》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适用为视角
20
作者 马丽娅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51-53,共3页
《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儿童这一独特群体的权利主体地位,我国自加入《公约》之后,将《公约》“国内法化”为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然而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儿童这一独特群体的权利主体地位,我国自加入《公约》之后,将《公约》“国内法化”为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然而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体现的儿童主体地位与《公约》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儿童更多地成为被保护的对象,而非权利主体。通过对《公约》原则的适用分析差异存在的原因,才能更好地改善并缩小和《公约》的差距,保护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权利保护 权利主体地位 未成年人保护法 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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