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055篇文章
< 1 2 53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法人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界限研究
1
作者 王志伟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2-78,共7页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解释目前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义以及类推适用这种“法律漏洞”补充方式,可以看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或章程规定、设立目的宗旨或任务规定的限制,与自然人相同,其有资格在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拥有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所有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在前述规定范围内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外,在前述规定范围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根据法人的不同类型及其是否获得政府许可或法律授权等因素来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下载PDF
论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以《民法典》第229-231条为中心
2
作者 石冠彬 《学术交流》 CSSCI 2024年第6期46-58,F0002,共14页
《民法典》就“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纳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公示要件的立场: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中,“法律文书”特指能够直接变动物权关系的形成性法律文书,包含民事调解书、以物抵债裁定... 《民法典》就“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纳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公示要件的立场: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中,“法律文书”特指能够直接变动物权关系的形成性法律文书,包含民事调解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等在内,但并不包含以物抵债调解书或司法确认书。在“因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发生物权变动的结论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宜适用于遗赠和适当分得遗产的情形;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宜认定其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但在继承权受侵犯的情形下,因为继承人并未放弃继承,故宜认定继承权纠纷既属侵权纠纷也属物权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形认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中,则宜认定建造人在房屋封顶时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而与竣工验收无关,但不宜认定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 法律文书 事实行为
下载PDF
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率先出现的原因辨析——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五 被引量:8
3
作者 高在敏 陈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28-38,共11页
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的率先出现,客观上至少是由欧洲历史发展中拥有的四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其一是商品经济之由来已久且最终进化为市场经济;其二是民主政治之贵为传统并最终得以大力普及;其三是个人自由思想之根深蒂固且最终演化为一... 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的率先出现,客观上至少是由欧洲历史发展中拥有的四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其一是商品经济之由来已久且最终进化为市场经济;其二是民主政治之贵为传统并最终得以大力普及;其三是个人自由思想之根深蒂固且最终演化为一种主义;其四是“以人为本,一体三维”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既源远流长且更属于真正的先进文化。而这些因素之在中国古代却既未发生且绝对不可能发生,从而表明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行为之说,自始至终只能是指鹿为马式的肆意编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民主政治 个人自由主义 一体三维 民事法律行为 近代欧洲 合法 原因
下载PDF
论“质、剂、契、券”不等于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四 被引量:4
4
作者 高在敏 陈涛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67-82,共16页
将中国古代的“质、剂、契、券”直接说成法律行为 ,意在为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张目 ,但通过对两者演进历史、概念对象以及各自功能的剖析 ,即知法律行为以公、私法划分为发生前提 ,以弘扬个人自由主义为文化底蕴和根本目的。而“质、剂... 将中国古代的“质、剂、契、券”直接说成法律行为 ,意在为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张目 ,但通过对两者演进历史、概念对象以及各自功能的剖析 ,即知法律行为以公、私法划分为发生前提 ,以弘扬个人自由主义为文化底蕴和根本目的。而“质、剂、契、券” ,既有染于中国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 ,又一直系军事、政治、礼制、律例的共有性术语 ,既曾指以“合券为证”为特征的官方具造文牒 ,又承担着敛财与推行严密监控的专政功能 ,表明两者始终都是一种绝对对立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 私法 个人自由 专政 承担 酋邦 中国 推行 演进
下载PDF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新思考 被引量:27
5
作者 申卫星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1995年第6期41-45,共5页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下载PDF
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制度 被引量:3
6
作者 李莉 王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2年第3期49-55,共7页
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的借鉴和分析 ,提出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撤销权的主体是发出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的人。撤销权在行使方式上 ,应当赋予权利人以自行撤销的权利以提高其社会效益 ,在相对人有异议时 ,才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我... 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的借鉴和分析 ,提出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撤销权的主体是发出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的人。撤销权在行使方式上 ,应当赋予权利人以自行撤销的权利以提高其社会效益 ,在相对人有异议时 ,才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我国法律对撤销权的相对人以及撤销权的效力也应明确规定。此外 ,我国撤销权行使的起算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同时应规定一个不要过长的除斥期间 ,以稳定社会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可撤销制度
下载PDF
论准民事法律行为 被引量:9
7
作者 王立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4年第5期94-99,共6页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学界对是否采纳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通说持肯定态度。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学界对是否采纳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通说持肯定态度。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种样态,每一样态中又有不同表现形式。准民事法律行为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时,有可以直接准用、不能完全准用和完全不能准用三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 法律行为 民法
下载PDF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考 被引量:8
8
作者 廖永安 崔峰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81-84,共4页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与民法学的两个基本理论范畴 ,二者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分离的历史 ,也就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分离的历史。
关键词 当事人诉讼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律行为
下载PDF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兼及《民法总则》第136条的解读 被引量:4
9
作者 陈信勇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57-66,共10页
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有效与生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相互混淆的情况普遍存在。《民法通则》第55条(现《民法总则》第143条)也常被定位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条文。依传统观点,被撤销前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有效或生效的法... 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有效与生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相互混淆的情况普遍存在。《民法通则》第55条(现《民法总则》第143条)也常被定位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条文。依传统观点,被撤销前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有效或生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法律约束力也常常相混淆。但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到《民法总则》的立法表明,有效与生效、效力与法律约束力等概念并不相同。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的视角看,有效是一种效力性能,生效是一种生效样态;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都具有效力性能上的不确定性(两种可能性),只是二者摆脱不确定性的方式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性能 生效样态 区分论
下载PDF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及对民法总则制定的启示 被引量:4
10
作者 王冠玺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7-99,共13页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适法"比"合法"更能准确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苏联民法》继受自《德国民法》,但缘于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的需要,苏联以国家意志取代了通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自治,因此认为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法律行为",此规定与理论难以自洽,在实践上产生许多变形,一直不乏学者批评。确认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得以撤销,对法律行为的中立性与适法性等特质,有辅助厘清的效果。未来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将决定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生活方式,法律人应为此奋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
下载PDF
公司设立主观性瑕疵的处理模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研究进路 被引量:4
11
作者 朱一飞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85-90,共6页
公司设立人主观性瑕疵可以导致部分设立行为无效。如果个别设立人实施的公司设立行为中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事由,则相应权利人原则上可以依据民法规则使该行为归于无效。部分设立行为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公司设立无效要诉诸于民... 公司设立人主观性瑕疵可以导致部分设立行为无效。如果个别设立人实施的公司设立行为中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事由,则相应权利人原则上可以依据民法规则使该行为归于无效。部分设立行为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公司设立无效要诉诸于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理论。如果根据"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部分设立行为无效足以动摇其他设立人设立公司的意愿,则应宣告公司设立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性瑕疵 部分设立行为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 部分无效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
下载PDF
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与完善 被引量:6
12
作者 王明锁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1期31-42,共12页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下载PDF
对民事法律行为“质”的评价与审视——兼评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之平衡 被引量:1
13
作者 王春梅 赵涵锐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52-55,共4页
各国民事立法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意思表示应该自愿、真实,并通过对意思表示进行"质"的评价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各国立法并没有因为民事主体的意志瑕疵而绝对否定其行为的效力,而是在私人的... 各国民事立法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意思表示应该自愿、真实,并通过对意思表示进行"质"的评价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各国立法并没有因为民事主体的意志瑕疵而绝对否定其行为的效力,而是在私人的意志宣布与外显的意志信赖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保护对意志的合理信赖。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一方面将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来加以规定和认识,另一方面却没有完全否定非自愿真实行为的效力,这既造成立法上的逻辑混乱,又忽视了对意志信赖的保护。因此,在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平衡的基础上追求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应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意思表示瑕疵 合理信赖
下载PDF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2
14
作者 苏胜利 曹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61-66,共6页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实质上是对构成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采取客观兼具主观的可归责性的基本原则,促使人们在进行意思表示时适当考虑相对人的实际处境,也使受领人在合同中努力理解表意人的实际意思。其目的在于减少纠纷,体现人...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实质上是对构成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采取客观兼具主观的可归责性的基本原则,促使人们在进行意思表示时适当考虑相对人的实际处境,也使受领人在合同中努力理解表意人的实际意思。其目的在于减少纠纷,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谅,促进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解释 可归责性 民法
下载PDF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完善思考——从自然债考虑“中间法律行为”角度 被引量:3
15
作者 覃远春 《理论导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94-96,共3页
自然债的民法认可回溯要求为引发自然债的行为找寻栖身之地,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难以说明该行为。需要对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反思,可以在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之外提出"中间法律行为",表明该种行为既非完全强制也非无效行为。
关键词 自然债 民事法律行为 中间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 有效性
下载PDF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评注 被引量:3
16
作者 王文胜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1期45-62,共18页
《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从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陆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本质相同。《民法典》第133条所规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 《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从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陆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本质相同。《民法典》第133条所规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而非效果),这一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之后方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可能;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存在所谓“不需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传统学说所称意思表示的“要素”,所表达的往往是一个正常的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元素”。在对意思表示的元素进行拆分观察时,将其客观方面拆为三部分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外部行为、客观所表现出的受拘束的意思、客观所追求的私法效果。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仍停留在我国民法学说讨论之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关系 情谊行为 物权行为
下载PDF
迈向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被引量:6
17
作者 柳经纬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7年第3期16-22,共7页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
下载PDF
结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存在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4
18
作者 杨代雄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5期132-136,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延续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草案)》也存在若干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民法总则(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延续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草案)》也存在若干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民法总则(草案)》结构方面的问题有:《民法总则(草案)》第5章与第8章应当合并。《民法总则(草案)》第9章仅规定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应予改进。"委托代理"有些规则应当是代理的一般规则,不应限于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方面在规范设计上应当慎重考量、严谨表述。在代理的规定方面未明确规定恶意代理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缺陷,建议删除《民法总则(草案)》第152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草案)》结构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下载PDF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瑕疵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民法总则》之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婚姻家庭编中的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17
19
作者 田韶华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第1期1-8,共8页
婚姻家庭编中瑕疵婚姻的制度设计应兼顾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性和结婚行为作为身份行为的特殊性,民法总则中的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以是否有悖于身份行为的特质为标准予以有选择的适用。瑕疵婚姻的类型除了应维持目前效力瑕疵上的... 婚姻家庭编中瑕疵婚姻的制度设计应兼顾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性和结婚行为作为身份行为的特殊性,民法总则中的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以是否有悖于身份行为的特质为标准予以有选择的适用。瑕疵婚姻的类型除了应维持目前效力瑕疵上的双轨制之外,还应增设婚姻的不成立制度。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上应当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结婚行为的特性加以确定和解释;在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上,应取消可撤销婚姻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增设婚姻瑕疵的治愈事由,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善意一方以及无过失一方当事人的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婚姻 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
下载PDF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正解——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之三 被引量:1
20
作者 李小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48-151,共4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名实相符的理解应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或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对如何理解这一表述、其外延如何及与相关概念关系做了分析。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 当事人 表述 相关概念 外延 产生 理解 概念辨析 意志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53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