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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淫秽物品“诲淫性”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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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雨泽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71-82,共12页
淫秽物品犯罪的法益不是管理秩序或者性风尚,也不是公众情感或者不接触淫秽物品的权利,而是性自主权。我国刑法规定的“诲淫性”不是主观意图而是客观上的强制性,可以将淫秽物品分为两类:一是表现强制性性行为的内容上的淫秽物品,二是... 淫秽物品犯罪的法益不是管理秩序或者性风尚,也不是公众情感或者不接触淫秽物品的权利,而是性自主权。我国刑法规定的“诲淫性”不是主观意图而是客观上的强制性,可以将淫秽物品分为两类:一是表现强制性性行为的内容上的淫秽物品,二是在制作、贩卖、传播过程中直接侵犯性自主权的淫秽物品。前者应当符合公开传播的要求,后者在传播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也应当构成淫秽物品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物品 诲淫性 性的非强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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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淫秽表演的刑法适用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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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天水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61-69,共9页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演,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应以公然性淫秽表演为判断前提。司法案例确认了“网络淫秽表演是淫秽物品”的裁判要旨,阐明“淫秽物品”应同时具有淫秽性和传播性特征。有案例说明实践中存在随意解释“淫秽表演”之嫌,使得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内涵不当扩张。另外,私密性聚众淫秽表演有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解释空间,公然性聚众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淫秽表演 组织淫秽表演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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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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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师晓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76-83,共8页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 淫秽表演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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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认定的反思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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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庆 《荆楚学刊》 2024年第2期79-86,共8页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唯数量论”的情节认定模式,面临要素完备性缺陷和重刑主义的质疑。《批复》确立的综合认定标准虽具有积极意义,但有违背上位法之嫌,可能导致司法权的急剧扩张,蕴含同案不同判的隐忧。本罪保护法益是善良风俗和社会...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唯数量论”的情节认定模式,面临要素完备性缺陷和重刑主义的质疑。《批复》确立的综合认定标准虽具有积极意义,但有违背上位法之嫌,可能导致司法权的急剧扩张,蕴含同案不同判的隐忧。本罪保护法益是善良风俗和社会管理秩序,其与淫秽物品数量、内容、买受对象与传播范围均存在紧密关联性。司法裁判通过淫秽物品数量的限缩认定及“综合评价”标准的适用限制情节加重犯之成立,呈现限缩处罚的实践偏向。应对本罪罪刑结构进行改造,缩减量刑梯度并相应下调最高刑,同时采取“列举选择型”的入罪依据,满足数量、范围任一标准即可构罪,情节加重犯则应采取“数量+范围+数额”的“并列成立型”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教义学 情节认定 罪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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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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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慕明春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50-158,共9页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核心环节是"淫秽信息的传播",可以纳入传播学视野予以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罪属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它的传播要素均显示了与正常传播迥异的特征,如传者身份的隐匿性,动机的恶意性,内容的诲淫性...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核心环节是"淫秽信息的传播",可以纳入传播学视野予以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罪属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它的传播要素均显示了与正常传播迥异的特征,如传者身份的隐匿性,动机的恶意性,内容的诲淫性,道德的腐蚀性,价值的缺失性,媒介的微缩性与在线化,受众动机的深层性等特点。因为它是隐秘状态的传播,因此对谁是受众、受众接触淫秽色情与其可能产生畸形性行为、性罪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研究目前尚有许多难点,一般认为,通过模仿效应、脱敏效应和引动效应等消极的传播机制而产生社会危害。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与蔓延对性道德的销蚀及性观念的蜕变,娱乐化大潮席卷下的大众传媒"性话语"对现实的误读及对受众的误导,网络空间的理性缺失等都可能为淫秽色情信息提供传播的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罪 淫秽色情信息 传播效果 传播生态环境 传播学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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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论视角看“淫秽物品”犯罪罪名及量刑方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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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菊香 《湖北社会科学》 2006年第5期147-150,共4页
刑法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罪名不适应信息社会的淫秽信息犯罪的现状。与之类似的犯罪,英语国家用“淫秽罪(Obscenity)”罪名可概括淫秽信息犯罪的各种情形。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中的“淫秽物品”应置换为“淫秽信息”,并简化有关“淫秽物品... 刑法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罪名不适应信息社会的淫秽信息犯罪的现状。与之类似的犯罪,英语国家用“淫秽罪(Obscenity)”罪名可概括淫秽信息犯罪的各种情形。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中的“淫秽物品”应置换为“淫秽信息”,并简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的节罪名及其个罪名,实物量刑法将转化为“比特bit”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物品犯罪 淫秽物品 罪名 量刑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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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淫秽电子信息不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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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缑泽昆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年第6期80-84,共5页
现行司法解释将淫秽电子信息当然地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值得商榷。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并无法律依据;在解释论上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属于类推适用刑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容;此外,将淫秽电子信息... 现行司法解释将淫秽电子信息当然地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值得商榷。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并无法律依据;在解释论上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属于类推适用刑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容;此外,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存在规范适用上的障碍,因而不具现实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电子信息 淫秽物品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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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淫秽物品犯罪的界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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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小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113-116,共4页
淫秽物品犯罪是指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以及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了我国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尽管不同国家 (地区 )在不同的时期受到宗教、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对某物品是否为... 淫秽物品犯罪是指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以及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了我国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尽管不同国家 (地区 )在不同的时期受到宗教、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对某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的认识存在着差异 ,但淫秽物品最终还是进入人们道德评价、法律评价的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犯罪 社会风尚 文明 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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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及视频固定方法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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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玉强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95-98,共4页
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方式,通过微信、QQ群组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链接已成为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表现方式。准确认定淫秽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的数量,是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有必要对贩卖、传播常见淫秽视频链接的行... 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方式,通过微信、QQ群组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链接已成为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表现方式。准确认定淫秽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的数量,是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有必要对贩卖、传播常见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进行分析,并对这些链接所指向的视频数据的固定方法进行总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链接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视频数据固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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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建议——基于对儿童成长环境权的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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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叶芳 刘展睿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57-65,共9页
现阶段我国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泛滥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儿童成长环境权和成年人拒绝接触淫秽物品的自由权。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采取了一刀切的严格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效果,有必要予以修改... 现阶段我国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泛滥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儿童成长环境权和成年人拒绝接触淫秽物品的自由权。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采取了一刀切的严格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效果,有必要予以修改。研究儿童成长环境权的渊源、必要性和法律特征,树立成长权理念,构建成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色情的法学含义和特征;将"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为"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实施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等配套措施,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必然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罪 色情 儿童成长环境权 传播淫秽 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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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司法认定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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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苏淮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3期52-56,共5页
尽管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淫秽物品"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认定困难。为有效惩治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在刑法法条中宜删除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目... 尽管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淫秽物品"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认定困难。为有效惩治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在刑法法条中宜删除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目的要求;对淫秽物品认定应当遵循整体性、关联性、"普通人标准"为一般,"未成年人标准"为补充等三大原则;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拓展"其他淫秽物品"的种类并确定立案、追诉、量刑之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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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手机淫秽信息“实际被点击数”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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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艳 罗斌 姜新维 《信息网络安全》 2010年第4期28-28,43,共2页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出的页面访问最低成功率不能作为计算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出的页面访问最低成功率不能作为计算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的参考标准。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手机 淫秽电子信息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实际被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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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犯罪司法解释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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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艳 杨玉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5-10,共6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淫秽电子信息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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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淫网陷法网——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身败名裂
14
作者 黄韬 卢跃 《计算机安全》 2005年第3期74-75,共2页
关键词 淫秽物品 网上传播 牟利 淫秽色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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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淫秽电子信息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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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庆梅 吴文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66-71,共6页
司法解释中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入到淫秽物品的范畴,其在刑法上所涉的罪名是淫秽物品犯罪。但是淫秽电子信息毕竟不同于淫秽物品,这种规制方式必然存在缺点:"物品"二字的使用大大限制淫秽类犯罪的包容性,而且由于采用列举的立法... 司法解释中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入到淫秽物品的范畴,其在刑法上所涉的罪名是淫秽物品犯罪。但是淫秽电子信息毕竟不同于淫秽物品,这种规制方式必然存在缺点:"物品"二字的使用大大限制淫秽类犯罪的包容性,而且由于采用列举的立法模式使得类犯罪的罪名范围小于具体的罪名。因此对这些问题要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淫秽电子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期对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能够提供更好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电子信息 淫秽物品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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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网络直播活动之刑法相关罪名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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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洋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56-62,共7页
淫秽网络直播具有“低成本、高收益、难查处”的特点,其对纯净、健康、安全的互联网环境构成巨大威胁。淫秽网络直播既是淫秽表演,也是一种传播淫秽物品的活动。淫秽网络直播的主播、组织者可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 淫秽网络直播具有“低成本、高收益、难查处”的特点,其对纯净、健康、安全的互联网环境构成巨大威胁。淫秽网络直播既是淫秽表演,也是一种传播淫秽物品的活动。淫秽网络直播的主播、组织者可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组织淫秽表演罪,而直播平台也可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相关犯罪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网络直播 传播淫秽物品 组织淫秽表演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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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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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毅丞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2期22-25,共4页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性欲的刺激性乃是淫秽性的应有之义;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众正常或健康的性观念;贩卖可以包括单纯的出卖;出版既遂应以淫秽物品已制作成印刷品为标志;对于"...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性欲的刺激性乃是淫秽性的应有之义;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众正常或健康的性观念;贩卖可以包括单纯的出卖;出版既遂应以淫秽物品已制作成印刷品为标志;对于"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情形,主观方面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淫秽物品 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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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淫秽物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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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鑫 《刑侦研究》 1999年第5期27-30,16,共5页
淫秽物品古来有之。它作为与文化、文明相伴而生的产物,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近年来,这类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死灰复燃,甚至在个别地区已经泛监成灾,严重地消磨着人们的意志,腐蚀着人们灵魂,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使人们... 淫秽物品古来有之。它作为与文化、文明相伴而生的产物,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近年来,这类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死灰复燃,甚至在个别地区已经泛监成灾,严重地消磨着人们的意志,腐蚀着人们灵魂,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使人们丧失人伦、道德、良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物品犯罪 犯罪成本 非法出版物 淫秽录像带 犯罪预防 犯罪现象 “扫黄打非” 犯罪分子 淫秽书刊 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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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传播学再解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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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修治 慕明春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79-83,共5页
"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立法理由主要是淫秽物品的传播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即可能导致个人性心理的变态以及社会性观念的扭曲、社会性犯罪率的升高和性风俗的恶化。但是现有的法条表述并没有区分不同的传播模式,淫秽物品的"... "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立法理由主要是淫秽物品的传播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即可能导致个人性心理的变态以及社会性观念的扭曲、社会性犯罪率的升高和性风俗的恶化。但是现有的法条表述并没有区分不同的传播模式,淫秽物品的"公开的传播"和"一对一的传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不同的;同时已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后者会对个人行为模式和社会善良风俗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对个人生活压力、紧张情绪的缓解有所裨益。因此,现有立法表述应该区分不同的传播模式,将"传播淫秽色情犯罪"的规制对象限定于公开的或具有使得不特定第三人知悉之可能性的性质的传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淫秽物品 传播效果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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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级制度视角下的网络色情淫秽治理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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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铭 李若兰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66-74,158,共10页
网络的特性决定了其规制方式与传统媒体不同。在现有法律规制模式存在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引入技术手段治理网络将成为未来网络规制的发展趋势。在这种趋势下,治理网络色情淫秽不仅需要法律规制,更需要建立内容分级制度进行对象化区分治... 网络的特性决定了其规制方式与传统媒体不同。在现有法律规制模式存在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引入技术手段治理网络将成为未来网络规制的发展趋势。在这种趋势下,治理网络色情淫秽不仅需要法律规制,更需要建立内容分级制度进行对象化区分治理。许多国家和地区一般将内容分级制度视为网络自治的重要构成要件,内容分级制度已成为网络色情淫秽治理的通行经验。中国也应该改变传统运动式的执法方式,通过建立内容分级制度实现网络色情淫秽的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色情淫秽 法律规制 技术手段 内容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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