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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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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英杰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15-121,共7页
完善监察对象基本权利保障,既是明确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现实要求,也是规范监察权力运行,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当前理论研究对监察对象自身及其基本权利保障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监察法规范和监察实践... 完善监察对象基本权利保障,既是明确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现实要求,也是规范监察权力运行,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当前理论研究对监察对象自身及其基本权利保障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监察法规范和监察实践也更侧重于实现监察权力的有效运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监察对象基本权利的保障。实际上,公权力授权和党员身份使监察对象及其基本权利保障具有特殊性。监察法律规范和监察对象的基本权利共同构筑了监察权力的行使空间。针对监察监督、调查和处置过程中,监察对象人身、财产权利受侵害的风险,有必要从法规范体系完善、监察活动规制和监察对象权利救济等方面探索监察对象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对象 基本权利 保障 特别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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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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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宗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66-77,共12页
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 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监察对象,确立了"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大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该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并不周延,不能穷尽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国家监察全覆盖已经超越了对传统"公权力"的理解,是包括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等实质要件为要素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新型公权力。具体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要综合运用这四个要素标准来进行识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对象 监察 公权力 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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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中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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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保国 刘思涵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64-67,共4页
《监察法》中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定是一个亟需明确的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对《监察法》在认定监察对象实践中遇到的身份和权责边界等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从行为和资金两个维度识别监察对象,并按"人"的职务与职位,"钱"... 《监察法》中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定是一个亟需明确的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对《监察法》在认定监察对象实践中遇到的身份和权责边界等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从行为和资金两个维度识别监察对象,并按"人"的职务与职位,"钱"的出资与管制四个要件,划分监察对象的不同类型。对监察权的行使进行逻辑论证,形成规范性的制度供给,提出对监察对象"没有行为不监管,凡有资金必监管"动态监察的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对象 职务与职位 出资与管制 动态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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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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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天虹 张帆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9年第5期80-83,共4页
《监察法》与《刑法》均属反腐败立法的范畴。"两法"位阶关系的平等性、立法理念的预防性、具体内容的相通性等,奠定了其衔接协调的现实基础。但是,由于"两法"规定的差异性,导致现实中出现如监察对象是否包括单位... 《监察法》与《刑法》均属反腐败立法的范畴。"两法"位阶关系的平等性、立法理念的预防性、具体内容的相通性等,奠定了其衔接协调的现实基础。但是,由于"两法"规定的差异性,导致现实中出现如监察对象是否包括单位、人大代表等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应立足"两法"衔接协调的视角,树立法治统一原则,明确界定监察对象标准,厘清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不断推动反腐败的法治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刑法》 监察对象 公职人员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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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界限与动态发展:也论监察对象“全覆盖”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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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柏顺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8-13,共6页
不同于当前关于监察对象"全覆盖"范围的两种观点,本文认为确定监察对象范围的标准,应该从公共权力中心论转向公共职位(身份)中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不能满足于仅仅限定在"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而应是全体公职... 不同于当前关于监察对象"全覆盖"范围的两种观点,本文认为确定监察对象范围的标准,应该从公共权力中心论转向公共职位(身份)中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不能满足于仅仅限定在"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而应是全体公职人员。这不仅是法理逻辑之必然,亦有其理论与现实需要。另一方面,监察对象必须有明确界限,不能延伸至普通群众与私营部门。而这是由我国反腐败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属性、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以及我国的治理模式所决定的。当前确定的监察对象范围有其当下的合理性,但我国廉洁政治与廉洁社会建设存在的先后之分以及注重抓关键少数再及多数的反腐败模式,决定了我国监察对象范围的动态发展性和延伸至全体公职人员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对象 公职人员 治理模式 反腐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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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被引量:12
6
作者 梁知博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03-107,共5页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反腐合力,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比较刑事法律上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法》监察对象界定之间存在的差异,本着《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者进行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反腐合力,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比较刑事法律上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法》监察对象界定之间存在的差异,本着《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者进行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与刑事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主体 监察对象 监察法》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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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法衔接” 被引量:13
7
作者 李运才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35-145,共11页
监察法与刑法"法法衔接"是确保法治反腐顺利推进的前提之一。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法法衔接"的问题逐步凸显。最典型的问题是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 监察法与刑法"法法衔接"是确保法治反腐顺利推进的前提之一。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法法衔接"的问题逐步凸显。最典型的问题是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人员"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衔接问题。监察法与刑法在立法理念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因此,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既应注重监察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致性,也要强调二者的差异性。并非所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是监察对象。不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应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对于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责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刑法中的"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对象 职务犯罪主体 “法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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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法律规定、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被引量:7
8
作者 任建明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96-100,共5页
在《监察法》的所有条款中,有关监察对象及其范围的规定是基础性的。法律在实现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上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在范围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缺漏。首先,主要是缺漏了公职人员以外的数量和规模更大的潜... 在《监察法》的所有条款中,有关监察对象及其范围的规定是基础性的。法律在实现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上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在范围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缺漏。首先,主要是缺漏了公职人员以外的数量和规模更大的潜在腐败人员;其次,在公职人员内部,也缺漏了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在未来修法中,围绕腐败的定义这个关键议题,应跳出"公权力"或"公职人员"的局限,而基于委托权力,将所有可能腐败的人员均界定为监察对象,从而真正实现监督全覆盖以及反腐败全覆盖的目标。此外,应当基于监委的两大职能,特别是反腐败职能,对监委的内设机构进行一定的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法》 监察对象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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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办高校监察对象的准确界定——基于对《监察法》中公权力概念的辨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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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功 李宝国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48-52,共5页
《监察法》确立了我国监察范围全覆盖的立法目的,并将是否行使公权力作为准确界定监察对象的依据。通过对公权力这一概念的辨析,梳理出公办高校内行使公权力的各种情形,认为学术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包含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个人... 《监察法》确立了我国监察范围全覆盖的立法目的,并将是否行使公权力作为准确界定监察对象的依据。通过对公权力这一概念的辨析,梳理出公办高校内行使公权力的各种情形,认为学术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包含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个人学术影响力三部分。基于对公办高校内行使公权力情形的归类,归纳界定出公办高校内部存在的四大类监察对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办高校 监察对象 公权力 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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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的识别研究 被引量:11
10
作者 姬亚平 彭夏青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0年第6期61-69,共9页
正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是我国监察制度健全运行的基础。《监察法》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但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与"公权力""公职人员"等语义歧义、识别标准模糊、特殊主体难以认定等规... 正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是我国监察制度健全运行的基础。《监察法》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但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与"公权力""公职人员"等语义歧义、识别标准模糊、特殊主体难以认定等规范不一致或理解适用上存在分歧等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在厘清"公权力""公职人员"等相关概念和识别要素的基础上,研究监察对象识别标准。构建"公权力"标准、"复合型公职"标准、"行为"标准,并针对不同的监察对象类型,明确具体识别方法,分别适用于六类监察对象,并对特殊群体如国企职工、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生、村委会小组长等是否应纳入监察对象分别进行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 监察对象 识别标准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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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的识别基准 被引量:3
11
作者 彭超 《时代法学》 2022年第6期24-30,共7页
监察对象是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基于法的规范性,须以“行为”作为监察对象的识别基准。根据《监察法》第15条之规定,监察对象的“行为”识别基准可分解为“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从事公务”“管理... 监察对象是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基于法的规范性,须以“行为”作为监察对象的识别基准。根据《监察法》第15条之规定,监察对象的“行为”识别基准可分解为“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从事公务”“管理和运用公财”四种基本类型。“行使公权力之行为”函摄“合法性”“合目的性”“廉洁性”“审慎性”等四项子基准;“履行公职之行为”包含“勤勉性”“清廉性”“公共性”等三项子基准;“从事公务之行为”分解为“组织性”“公益性”“民主性”等三项子基准;“管理和运用公财之行为”函摄“合规性”“廉洁性”“合目的性”三项子基准。鉴于“监察全覆盖”之原则,这四种行为基准呈交叠互涉状态,构成了纵横交错的识别网络,在实践中可以相互参照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对象 识别基准 行使公权力行为 履行公职行为 从事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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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钩后体育协会内部监察对象的界定标准 被引量:1
12
作者 王小光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68-73,共6页
体育协会脱钩改革后实现独立和实体化运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其内部从事公务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以行使公权力作为监察对象的核心特征,体育协会所行使之《监察法》层面公权力应进行限制解释,因其本... 体育协会脱钩改革后实现独立和实体化运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其内部从事公务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以行使公权力作为监察对象的核心特征,体育协会所行使之《监察法》层面公权力应进行限制解释,因其本质上是以社会公权力为外在形式的国家公权力。体育协会内部存在“国家授权”的公权力和自治权,两类权力边界存在动态变化,内部人员身份多样复杂,应在充分考虑体育协会特殊性基础上界定监察对象。在明确体育协会内部权力边界基础上,以公权力、岗位权责和监管国有资产为标准,可将体育协会中的监察对象分为在特定岗位上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和临时聘任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并涵盖外籍人员等实质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脱钩改革 体育协会 监察对象 行使公权力 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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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范围探析 被引量:1
13
作者 胡金艳 《中国医院》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1-63,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其立法目的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然而,理论界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从监察对象的界定争议入手,通过对公权力、公职人员等核心概念内涵加以分析,提出公立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其立法目的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然而,理论界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从监察对象的界定争议入手,通过对公权力、公职人员等核心概念内涵加以分析,提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的界定标准;结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和人员组成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的范围,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监察对象的准确认定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监察对象 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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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与《刑法》职务犯罪主体的衔接问题 被引量:1
14
作者 贾健 张竞悦 《唐山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73-81,共9页
解决好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之间的衔接问题,是解决好《监察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的重点之一,此问题集中体现在《监察法》第15条与《刑法》的职务犯罪主体之间的衔接。据此,首先,应当以立法解释或者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对《监察法》中... 解决好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之间的衔接问题,是解决好《监察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的重点之一,此问题集中体现在《监察法》第15条与《刑法》的职务犯罪主体之间的衔接。据此,首先,应当以立法解释或者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对《监察法》中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加以区分;其次,应当将公职单位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最后,在监察人员调查职务犯罪时,应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扩大解释,将监察人员解释为侦查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对象 职务犯罪主体 法律衔接 监察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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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监察机构监察对象及其管辖疑难问题分析
15
作者 李运才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58-72,共15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将公办高校教师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等的监督,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对于因外调从事管理工作的高校教师,需要结合其从事的管理工作事项、地...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将公办高校教师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等的监督,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对于因外调从事管理工作的高校教师,需要结合其从事的管理工作事项、地域与干部本身的管理权限确定监察管辖权。对于高校管理权限范围内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当结合是否具有领导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等“三要素”,合理构建高校监察机构与高校调查、处置管辖分工标准,确保政务处分与处分协调有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 高校监察机构 监察对象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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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逻辑:职务违法监察对象权利救济的司法路径 被引量:8
16
作者 王昭华 江国华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1-59,共9页
权利的充分保障需要权力监督与司法救济的双轮驱动。当前,就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公职人员权利的保障而言,针对监察权的权力监督机制及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监察对象的司法救济机制已经初步形成,而有关职务违法监察对象的司法救济制度则尚付阙... 权利的充分保障需要权力监督与司法救济的双轮驱动。当前,就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公职人员权利的保障而言,针对监察权的权力监督机制及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监察对象的司法救济机制已经初步形成,而有关职务违法监察对象的司法救济制度则尚付阙如,亟须建构。相关理论障碍和实践障碍的消解说明,针对职务违法监察对象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而至于该项制度之应然面向,我国宜以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为蓝本,通过在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判庭,并调适受理条件、受案范围、法律适用以及案件管辖等诉讼规则来统合谋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职务违法监察对象 权利保障 权力监督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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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及识别标准辨析 被引量:8
17
作者 李尚翼 《廉政文化研究》 2022年第1期68-77,共10页
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及识别标准是监察权行使的重点和难点。监察对象的认定,需要在方法论上回归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以立法条文为出发点。在《监察法》文本中,与监察对象有关的概念表述多达十种,这给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增加了一定难度。... 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及识别标准是监察权行使的重点和难点。监察对象的认定,需要在方法论上回归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以立法条文为出发点。在《监察法》文本中,与监察对象有关的概念表述多达十种,这给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增加了一定难度。在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上,总则与分则间的差异化规定,尤其对于《监察法》第15条的理解偏差,致使学界对“公职人员”一词的理解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别。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在法理上应遵循法律解释、总则效力高于分则效力、法的安定性的原则,厘清公职人员、有关人员和监察对象三者间的关系。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判断上,宜采纳身份和行为相结合的双重维度说为识别标准,这样更便于开展监督工作和简便识别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职人员 监察对象 识别标准 行使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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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参股企业中的监察对象认定及监察法刑事法律衔接——以国有参股汽车合资企业贪腐案为例 被引量:2
18
作者 郭鑫 黄明儒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87-89,共3页
为实现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六类人员列入监察对象,从立法本意来看,国有参股企业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应纳入监察对象范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并非国有企业,对其人员身份的认定争议较大... 为实现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六类人员列入监察对象,从立法本意来看,国有参股企业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应纳入监察对象范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并非国有企业,对其人员身份的认定争议较大。笔者以监察法出台为背景,结合国有参股汽车合资企业管理人员贪腐案例,重点分析监察法和刑事法律对于国有参股企业中监察对象认定及差异,并从法律衔接的角度,提出条文完善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国有参股企业 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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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范围辨析——兼议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标准 被引量:8
19
作者 王磊 丰俊功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137-142,共6页
《监察法》及相关解释对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亟待从学理和立法上予以廓清。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应遵循“权力标准”,即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者均为监察对象。《监察法》意义上的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和法律法规授权... 《监察法》及相关解释对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亟待从学理和立法上予以廓清。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应遵循“权力标准”,即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者均为监察对象。《监察法》意义上的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和法律法规授权、国家机关委托、国家权力衍生等“拟制国家公权力”。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范围包括两类:一是管理岗全体人员,二是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行使与职务相关权力的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办医疗卫生单位 监察对象 权力标准 拟制国家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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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应然范围的理论逻辑与识别路径 被引量:2
20
作者 吴沛泽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3-95,共13页
对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是监察法治运行体系的实践基础。一方面,传统的监察对象认定方案尚不能满足识别准确性、覆盖全面性与操作有效性等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实施条例》对监察对象的细化也引领着学理观点的适时修正。上述两点原因... 对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是监察法治运行体系的实践基础。一方面,传统的监察对象认定方案尚不能满足识别准确性、覆盖全面性与操作有效性等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实施条例》对监察对象的细化也引领着学理观点的适时修正。上述两点原因是“后监察法”时代中再论监察对象应然范围的现实基础。监察对象认定标准的建构需要对《监察法》的规范文本进行再解读,明确总则“公职人员”与分则“公职人员”“有关人员”各自的实质内涵。同时应确立“行为属性”的唯一内核地位,摒弃“身份属性”对认定监察对象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基于对《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规范分析,监察对象的界定应采取“管理职能权利来源的国家代表性”标准。“管理职能”“权力来源”与“国家代表性”分别对应着“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方式、法律评价与本质特征3个方面,是对“行使公权力”这一实质标准的具体化。不同法域下监察对象的身份衔接存在识别过程与转换适用两个环节,对此应树立不同的处理思路以促进监察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融贯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对象 实施条例 行使公权力 身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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