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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过错推定责任
1
作者 王立志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103-116,共14页
信息网络犯罪是典型的技术型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犯罪中虽然能够起到技术性帮助作用,但其也是防控信息网络犯罪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不同类别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迥然相异,故其在信息网络犯罪中刑... 信息网络犯罪是典型的技术型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犯罪中虽然能够起到技术性帮助作用,但其也是防控信息网络犯罪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不同类别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迥然相异,故其在信息网络犯罪中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大相径庭。既然如此,刑法针对不同类别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犯罪中所采取的归责方式也应有所区别。现有刑事法规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的网络链接提供者及网络平台提供者规定了明确的安全管理义务,进而对网络链接提供者及网络平台提供者所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在风险社会语境中,这种过错推定责任体现出刑法治理模式由“责任主义”向“负责主义”的范式转换。“负责主义”治理模式不仅对信息网络犯罪之防控有显著效用,也为如何有效惩治其他类别的风险犯罪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错推定责任 负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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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1
2
作者 朱晓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8-144,共17页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审查义务的内容应当同步考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以“盖然性优势”为标准对通知的不同要素进行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的一般性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逻辑和判断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审查义务 侵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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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基础上的审查义务——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对象
3
作者 郑丽萍 白景兮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58-69,共12页
以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不恰当,也未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导致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判断其作为义务的偏差。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对其类型化,单一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类后,再通过排列... 以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不恰当,也未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导致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判断其作为义务的偏差。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对其类型化,单一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类后,再通过排列组合的方式衍生出各种综合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内容控制能力强弱不同导致作为义务有所区别,即审查义务不同。当具体案例中涉及根据其审查义务来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可以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不同功能,参照单一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来判断综合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具体审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不作为 类型化 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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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犯罪侦查的规范化 被引量:1
4
作者 陈红君 王郑琦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3-54,共12页
数字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犯罪侦查,技术性得到认可,而合法性受到质疑。立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的规范来源,梳理其义务类型,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的运行面临标准错位、机制空位、保障失位、监督缺位等现实掣肘... 数字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犯罪侦查,技术性得到认可,而合法性受到质疑。立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的规范来源,梳理其义务类型,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的运行面临标准错位、机制空位、保障失位、监督缺位等现实掣肘。因此,应通过明确协助的形式要件、推动其标准化进程,区分协助的案件范围、完善分类分级协助机制,优化协助要求的事前审批、实施协助成本的保障补偿举措,强化侦查机关内外有效监督机制、完善权益救济渠道等途径,最终实现侦查机关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合法化与规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侦查协助义务 网络犯罪侦查 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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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认定
5
作者 王迁 邵天朗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7期26-30,共5页
仅应用算法技术推荐侵权内容,不直接对应主观上的明知或应知,亦不直接对应信息管理能力的提升进而间接导致应知范围的扩张。信息管理能力的提升以版权过滤技术的应用为代表,但其不足以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审查义务。法院应以具体案... 仅应用算法技术推荐侵权内容,不直接对应主观上的明知或应知,亦不直接对应信息管理能力的提升进而间接导致应知范围的扩张。信息管理能力的提升以版权过滤技术的应用为代表,但其不足以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审查义务。法院应以具体案件事实为基础,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判断个案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处于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对信息技术发展催生的版权侵权风险,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合作,共同推动侵权风险的高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间接侵权 算法推荐 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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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免责制度研究
6
作者 谭雯玲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14-122,共9页
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以免责为原则,归责为例外”的立场。我国现有立法能够发挥免责功能,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免责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一般性注意义务,并将承担连带责任作为... 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以免责为原则,归责为例外”的立场。我国现有立法能够发挥免责功能,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免责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一般性注意义务,并将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遵循免责逻辑并不意味着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逃避责任的机会。相反,借助“数字好撒马利亚人”机制,免责制度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发地参与网络生态治理,为其创造更具弹性的政策空间。在认定免责主体时,宜将其外延限定为从事中介型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实质贡献”而非“编辑职能”作为丧失免责资格的判断依据。最后,提出我国基于网络信息内容性质与网络服务性质的不同,构建梯度化的免责标准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间接侵权 侵权免责 数字好撒马利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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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网络侵权案件司法认定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视角
7
作者 张周颖 《传播与版权》 2024年第5期107-110,共4页
文章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数字经济下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案件的司法认定仍在具体类型界分、较高注意义务的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这需要重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类型,对较高注意义务的适用进行限缩,并厘清转通知与必要措施的关... 文章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数字经济下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案件的司法认定仍在具体类型界分、较高注意义务的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这需要重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类型,对较高注意义务的适用进行限缩,并厘清转通知与必要措施的关系和以形式标准对合格通知进行审查,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与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侵权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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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更高的注意义务研究
8
作者 郑森 《河南科技》 2024年第8期123-126,共4页
【目的】在智能时代背景下,通过对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进行分析,尝试提供合理的适用认定思路和建议。【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梳理当下更高的注意义务适用不足之处。【结果】更高的注意义... 【目的】在智能时代背景下,通过对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进行分析,尝试提供合理的适用认定思路和建议。【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梳理当下更高的注意义务适用不足之处。【结果】更高的注意义务存在适用规范不明、与审查义务混同、侵权认定偏失等不足之处。【结论】司法实践中对于更高注意义务的法律认定保证了法律审判的正常逻辑以及司法的公正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更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经济利益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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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重构
9
作者 朱开颜 《河南科技》 2024年第18期114-118,共5页
【目的】调整现有“避风港”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适应算法技术发展,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方法】通过比较研究、法经济学研究等方法,对现有注意义务进行分析。【结果】算法技术影响了注意义务成立的三要件,现有注意义务规... 【目的】调整现有“避风港”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适应算法技术发展,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方法】通过比较研究、法经济学研究等方法,对现有注意义务进行分析。【结果】算法技术影响了注意义务成立的三要件,现有注意义务规则已难以满足利益平衡原则。【结论】引入有限的事前过滤义务改变被动责任模式,能有效化解互联网版权侵权难题,平衡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在具体设置上,可依据综合指标,严格限制责任主体范围。评定标准可由营业额、注册用户、对数据的接触、控制水平等构成;建立分级过滤方式,采取完全过滤和流量限制两种过滤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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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被引量:33
10
作者 刘颖 黄琼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52-58,共7页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其责任范围应依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别,当其与网络用户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这又有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嫌,为平衡其权利义务,多国立法例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此条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具体区分,而对各类服务提供者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显然是立法不严密之处,但出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的稳定性之考虑,这个任务留给日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更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侵权 归责原则 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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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性基础 被引量:30
11
作者 梅夏英 杨晓娜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4-21,共8页
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在整个网络系统中所处的独特地位,应对所有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侵权法为加强对私人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后... 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在整个网络系统中所处的独特地位,应对所有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侵权法为加强对私人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极大的窄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同时也无法适应目前网络侵权的客观现实。为此我们应立足于公共领域,重新审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所有网络用户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内涵及价值取向,即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进而概括出该义务的主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秩序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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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视域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之网络安全义务的“保障”转型 被引量:9
12
作者 张敏 马民虎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5-53,共9页
[目的/意义]随着网络空间的崛起,“国家安全”与“网络安全”在空间与实体层面深度交融,同时,“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依法合理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之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是提升国家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的关键环节... [目的/意义]随着网络空间的崛起,“国家安全”与“网络安全”在空间与实体层面深度交融,同时,“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依法合理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之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是提升国家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的关键环节。[方法/过程]网络服务提供者之网络安全义务设定受到国家网络安全观及自身社会角色演化的双重影响,呈现出对国家网络安全的“保障”转型趋势。[结果/结论]我国立法即应从宏观层面综合考量国家安全利益与企业发展利益的平衡及义务内容的结构性平衡与系统性优化,亦应从微观层面统筹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国家网络系统安全、重要数据安全、网络内容安全及企业安全治理中的法律义务设定,以期全面提升其对国家网络整体安全的保障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 国家网络安全观 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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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法规制——《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专利法领域的具体化和专利法四修修正案草案第71条的完善 被引量:6
13
作者 徐棣枫 孟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46-158,共13页
专利法领域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其是否通过网络服务帮助网络用户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的标准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其业务类型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承担有条件的移除义务,而不是立即移除义务,该条件为... 专利法领域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其是否通过网络服务帮助网络用户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的标准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其业务类型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承担有条件的移除义务,而不是立即移除义务,该条件为权利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转通知义务独立于移除义务,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和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位于网络信息交互的中心,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利益平衡依赖于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均承担及时转通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专利侵权 认定标准 有条件移除 及时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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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信息披露制度——以著作权法领域为中心 被引量:7
14
作者 郭娟 易健雄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52-58,共7页
在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数量呈现直线飙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建立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人陷入困境。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和实践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足我国的具体实际和网络现状,信息披露制... 在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数量呈现直线飙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建立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人陷入困境。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和实践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足我国的具体实际和网络现状,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规定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信息披露的条件,采用"通知与反通知"的履行方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下的责任分配,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行业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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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及其关系辨析 被引量:53
15
作者 涂龙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8-115,共8页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有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种。三种责任模式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刑罚失衡的现象。应当区分"通谋"和"明知"的责任、...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有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种。三种责任模式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刑罚失衡的现象。应当区分"通谋"和"明知"的责任、"明知"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并严格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在具体适用有关规定时,应当依据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明确其刑事责任的构成及责任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模式 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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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中的地位和义务 被引量:32
16
作者 杨立新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38-147,172,共11页
在《民法典》第1195条和第119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居于通知权法律关系和反通知权法律关系的交叉点,具有双重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知权人,负有转送通知给网络用户、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及时... 在《民法典》第1195条和第119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居于通知权法律关系和反通知权法律关系的交叉点,具有双重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知权人,负有转送通知给网络用户、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对反通知权人,负有将反通知声明转送给通知权人、告知其投诉或者起诉权、合理期限届满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的义务。未尽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就通知权人扩大的损失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就侵害反通知权人发布的信息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善尽法定义务,实现避风港原则的规制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通知权 反通知权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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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4
17
作者 钱玉文 张加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44-48,共5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具有主体特殊性;过错责任是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设计:主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仍然为侵权提供网络服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侵... 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具有主体特殊性;过错责任是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设计:主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仍然为侵权提供网络服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侵权投诉通知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其行为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行为具有相互结合的关联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商标共同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用户 具体知道 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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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被引量:36
18
作者 彭玉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67-82,156-157,共16页
"使用即同意"是构筑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方式,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也可能因此损害用户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 "使用即同意"是构筑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方式,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也可能因此损害用户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择权、责任限制或免除权等,同时承当相应的义务,包括注意或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隐私权保护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慎作为义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权利群与义务群应该实现总的动态的平衡。法律应当对ISP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权利 义务 使用即同意 审慎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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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算法技术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当知道”--也谈《民法典》第1197条的适用 被引量:27
19
作者 易健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28-39,共12页
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成业界常态。算法实施下,《民法典》第1197条的“知道”应解释为“实际知道”“推定知道”和“视为知道”;“应当知道”应回归“应知而未知”的固有涵义,且至少应考虑... 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成业界常态。算法实施下,《民法典》第1197条的“知道”应解释为“实际知道”“推定知道”和“视为知道”;“应当知道”应回归“应知而未知”的固有涵义,且至少应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算法技术主动向用户推送内容链接或发布内容信息的,就其主动推送或发布的信息承担注意义务;知道某个侵权行为存在的,对已知作品的其他类似被侵害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对版权人事先提供的供版权过滤比对的权源性作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 应当知道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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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 被引量:30
20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5,共16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最大化、高效化地排除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其二,责令改正的义务类型、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要求的片面化,导致无法周全保障网络用户的重大法益。为提升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性能,应当在区分程序前置型行政犯与不法前置型行政犯的基础上,塑造刑事不法判断的独立性规则,并依据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规范责令改正的义务来源,确立防止"业务可控的结果扩大化"的义务改正标准,塑造"权利相关人+监管部门"的双向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行政程序前置化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行政不法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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