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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刑事立法的思考 被引量:4
1
作者 王静 刘启聪 孙福生 《兰州学刊》 2006年第10期194-196,199,共4页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一行为的规制非常混乱,不能达到有效遏制该行为的目的。完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刑事立法,合理设置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准确界定此...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一行为的规制非常混乱,不能达到有效遏制该行为的目的。完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刑事立法,合理设置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准确界定此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能够彻底改变法律对该行为无力惩处的司法现状,防止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学胎儿性别鉴定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出生性别 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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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视角下的胎儿性别鉴定 被引量:5
2
作者 李益民 张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61-64,共4页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愈益严峻,法律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然而,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象并未因此得以遏制。性别比失调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并非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所致。站在生育权的视角上,性别知...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愈益严峻,法律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然而,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象并未因此得以遏制。性别比失调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并非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所致。站在生育权的视角上,性别知情权是公民生育权的应有之意。性别知情权并不损害他人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育权 性别知情权 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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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罪与5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1
3
作者 潘春生 吴晓明 +2 位作者 李必宏 潘礼春 韩冰 《中国卫生法制》 2006年第6期13-14,共2页
介绍了一起非法行医罪及由此引发的5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的调查取证经过,并就非法行医罪的特征、判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的认定和一事不再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非法行医罪 胎儿性别鉴定 刑法 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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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谈医疗法律的适用 被引量:2
4
作者 柳树 王兴红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9年第4期351-354,共4页
目前我国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规定存在规范竞合现象。鉴于这一现象的存在,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立法法》的相关法律适用原则。作者通过对两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指出... 目前我国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规定存在规范竞合现象。鉴于这一现象的存在,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立法法》的相关法律适用原则。作者通过对两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指出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建议国家卫生系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医疗法律条款,并注意与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之间保持协调一致,使法律更加完善实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法律 非医学需要 胎儿性别鉴定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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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以刑法不得已原则为视角 被引量:1
5
作者 梅象华 李辉 刘鉴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第2期34-39,共6页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能用刑法来规制,学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刑法不得已原则基于刑法最后性,逻辑上刑法调整对象为公民个人基本人权与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冲突关系。刑事立法将某种行为纳入犯罪应当审慎...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能用刑法来规制,学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刑法不得已原则基于刑法最后性,逻辑上刑法调整对象为公民个人基本人权与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冲突关系。刑事立法将某种行为纳入犯罪应当审慎,只能是为全体公民基本人权而迫不得已牺牲公民个人基本人权。基于刑法不得已原则,"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不宜成为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刑法不得已原则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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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谦:医生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将取消行医资格
6
作者 凌寒 《中国当代医药》 2011年第24期1-1,共1页
8月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颁布实施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卫生部副部长刘谦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 8月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颁布实施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卫生部副部长刘谦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都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如果是医生,发现以后,吊销行医执照,取消行医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性别鉴定 行医资格 医生 妇女儿童工作 卫生部副部长 人工终止妊娠 新闻发布会 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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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失衡的性别天平——《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草案)》审议侧记
7
作者 李东方 《人大建设》 2006年第7期8-9,共2页
“根据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状况,出台禁止‘两非’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关键词 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 河南省 出生人口性别 侧记 审议 妊娠 人工 医学 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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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
8
作者 周明 《行政与法》 2013年第2期103-109,共7页
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攀升,男性出生胎儿的数量越来越多于女性胎儿的数量。本文认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助长了出生胎儿性别失衡,这一现象的存在将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对非医学需要胎... 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攀升,男性出生胎儿的数量越来越多于女性胎儿的数量。本文认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助长了出生胎儿性别失衡,这一现象的存在将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出生人口性别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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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马鹿胎儿性别鉴定
9
作者 李超程 赵喜堂 +6 位作者 杜迎春 孙丽荣 蒋松 刘明达 营瑞文 魏丽敏 贾斌 《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CAS 2017年第5期632-635,共4页
为建立一种简单、准确的塔里木马鹿早期胎儿性别鉴定新方法,本研究利用妊娠马鹿血浆中胎儿游离的DNA为模板,通过常规PCR扩增牙釉蛋白特异序列,对89头妊娠12-14周龄塔里木马鹿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鉴定结果与实际产犊性别进行比较。结果表明... 为建立一种简单、准确的塔里木马鹿早期胎儿性别鉴定新方法,本研究利用妊娠马鹿血浆中胎儿游离的DNA为模板,通过常规PCR扩增牙釉蛋白特异序列,对89头妊娠12-14周龄塔里木马鹿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鉴定结果与实际产犊性别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成功从X染色体上扩增出282 bp的片段,从Y染色体上扩增出252 bp的特异性片段;89头妊娠母鹿胎儿检测结果显示,50头为公,39头为母,与实际产仔性别比对后,鉴定准确率为91.01%。由此可知,利用胎儿游离DNA和牙釉蛋白基因对塔里木马鹿进行早期胎儿性别鉴定,方法简单且准确率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性别鉴定 塔里木马鹿 牙釉蛋白 P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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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入罪问题分析——“单独二胎”政策下的再思考 被引量:1
10
作者 颜丹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114-116,共3页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男女性别比进一步扩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并非男女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且其危害性并未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现有法律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因...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男女性别比进一步扩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并非男女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且其危害性并未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现有法律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因而不需要将其入罪。应当基于刑事政策的立场制定更好的社会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犯罪化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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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辩证思考
11
作者 吴卫红 《人口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64-65,共2页
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辩证思考吴卫红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主要是指以先进科学技术为代表的B型超声波仪器鉴定法,早孕绒毛活检法、羊水细胞中性染色质或染色体检查法等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其临床实际价值在于:对有X连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 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辩证思考吴卫红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主要是指以先进科学技术为代表的B型超声波仪器鉴定法,早孕绒毛活检法、羊水细胞中性染色质或染色体检查法等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其临床实际价值在于:对有X连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红绿色盲、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鉴定技术 胎儿性别鉴定 人口出生性别 科学技术 出生婴儿性别 引流产 产前诊断 对策建议 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 辩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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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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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生育健康杂志》 2003年第3期132-133,共2页
关键词 胎儿性别鉴定 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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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规制——以基因非医学胎儿性别检测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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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茜 《医学与法学》 2018年第1期22-25,共4页
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所导致的终止妊娠是我国性别比例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由基因非医学胎儿性别检测切入,分析我国基因检测胎儿性别的法律规制现状,并由此提出保障我国胎儿合法权利的措施:完善PEP-PCR检测技术的规范程序、建立部门... 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所导致的终止妊娠是我国性别比例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由基因非医学胎儿性别检测切入,分析我国基因检测胎儿性别的法律规制现状,并由此提出保障我国胎儿合法权利的措施:完善PEP-PCR检测技术的规范程序、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设立"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罪";制定"基因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 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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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规制胎儿性别鉴定并不可行 被引量:2
14
作者 徐澜波 庞士奋 《社会观察》 2005年第4期18-20,共3页
关键词 胎儿性别鉴定 出生婴儿性别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张维庆 中国 社会 主任 刑法规制 打击 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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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述评 被引量:2
15
作者 马俊华 《医学与法学》 2015年第2期76-77,共2页
对"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现有的全国性法律都未有规定。此类案件的争议一般聚焦于: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数额的确定。通过内部人员联合执法、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和积极运用地方性法规,... 对"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现有的全国性法律都未有规定。此类案件的争议一般聚焦于: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数额的确定。通过内部人员联合执法、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和积极运用地方性法规,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成功处理了此类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 非医学需要 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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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外省移送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件的分析 被引量:1
16
作者 许颖 刘依娜 +4 位作者 陈国松 韩红星 吴晓东 李小飞 孔丹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7年第6期591-594,共4页
作者通过对一起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案件违法行为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裁量等问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医疗机构的监督打击力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行政处罚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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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该如何制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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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科杰 李贞 《法制与经济》 2006年第03X期11-12,共2页
广泛存在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使我国本来就存在的男女人口比例失衡问题雪上加霜。但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尚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必要的修正,将这种... 广泛存在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使我国本来就存在的男女人口比例失衡问题雪上加霜。但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尚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必要的修正,将这种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人工终止妊娠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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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角度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非犯罪化
18
作者 陈新生 《西北人口》 2007年第5期106-110,共5页
目前,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为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将这种行为犯罪化,但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的建议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中... 目前,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为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将这种行为犯罪化,但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的建议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中,作者列举了主张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的理由及其缺陷,主张在目前条件下应尽量采取其他手段来调节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而不应轻易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犯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性别鉴定 非犯罪化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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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犯罪”尚待研究论证
19
《社区医学杂志》 2006年第07X期74-74,共1页
关键词 胎儿性别鉴定 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 违规 修正案 步研究 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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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能否到医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20
作者 叶舟 《河南科技》 2002年第11X期43-44,共2页
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除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以外,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母婴保健法》第42条还规定,违反本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 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除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以外,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母婴保健法》第42条还规定,违反本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性别鉴定 直接责任人员 主管人员 《母婴保健法》 保健机构 怀孕期间 卫生行政部门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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