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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相关问题探讨
被引量: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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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生
张清鸿
王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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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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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14-15,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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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新增设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造成巨大损失。本文就此作一探讨。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意义近来发生的数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并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举国关注的重庆綦江县人行彩虹桥整体垮塌事件只是其中的一例。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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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标准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直接责任人员
工程质量事故
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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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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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若干疑难问题
被引量: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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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新康
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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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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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4年第1期101-10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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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的一种 ,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有较大难度。本文着重分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该罪的犯罪主体及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及犯罪结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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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犯罪主体
犯罪结果
工程质量标准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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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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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探析
被引量: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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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庆鹏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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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沈阳建筑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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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98-10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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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针对《刑法》第137条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的规定范围略显狭窄的缺陷,提出应当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加下列主体: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自然人及人合性组织列入本罪的调整范围;另外,还应当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增列为本罪主体,以利于对本罪的制裁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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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
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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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in engineering serious safety accident
the subject of crime
crime by units
the directly responsible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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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U761.6
[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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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及其主观方面探讨
被引量: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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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伟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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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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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50-5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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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根据刑法第 1 38条规定的精神 ,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 ,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明知”要素的含义及罪过形式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深入的分析 ,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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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校舍
教育教学设施
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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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chool buildings
educational or teaching facilities
a serious accident against security
an accident involving heavy casualties
knowin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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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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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被引量: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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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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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民族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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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孝感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63-6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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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现行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文章就增设本罪的必要性、本罪的构成特征、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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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质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
构成特征
区分界限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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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ject
quality
safety
accident
crime
-
分类号
D924.399
[政治法律—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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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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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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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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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实践》
2004年第4期2-4,2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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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认定
刑法
第137条
犯罪构成
-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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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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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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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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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3年第4期124-1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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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科学研究基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研究"的部分成果
项目编号:Z0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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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影响到实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文章建议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将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同时增加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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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质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客观方面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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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2
[政治法律—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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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探析
被引量: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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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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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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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78-8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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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客体和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客观要件尤其是客观方面的正确分析与判断是对行为人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界定为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秩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其客观方面包括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因素.就这三要素的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厘清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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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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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gineering
serious accident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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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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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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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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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云南红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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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06年第1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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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学设施
犯罪行为
《刑法》
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
教育机构
人员伤亡
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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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639.28
[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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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疑难问题研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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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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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医科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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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第1期18-2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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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点、行为人违反了哪些安全管理规定是认定该罪的前提,必须结合其他相关法规予以综合认定;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应通过修改刑法增设单位主体;该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而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在司法认定中,注意区分该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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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疑难问题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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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rime of serious accidents in large mass activities
knotty problems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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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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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构建重大安全事故背景下复杂性思想政治教育机制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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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褚福银
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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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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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09年第12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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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重特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08年,全国发生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4.1%和32.5%。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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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大安全事故
教育机制
复杂性
重特大安全事故
政治
城市化建设
重特大事故
死亡人数
-
分类号
TU712
[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G641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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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重大安全事故后的行政给付问题研究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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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晓菲
田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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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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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85-8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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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为了避免激化社会矛盾、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常常以行政给付的方式进行善后处理。政府主动、及时、优厚的埋单对于受害人来说无疑是莫大的安慰与补偿,但是政府行政给付法律性质不明,缺乏法定的实施程序,甚至可能掩盖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监管失职的责任。种种问题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如何对重大安全事故后政府的行政给付行为及其程序进行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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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给付
重大安全事故
行政救助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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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ecutive giving
Major security incidents
Administrative relief
Administrative g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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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X915.3
[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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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国际发展与趋势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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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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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邮电大学电子政务与应急管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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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信息化建设》
2007年第8期26-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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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全球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各种形式的重大安全事故如影相随,给世界各国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为防范各种重大的安全事故,国际社会都在进行不懈的探索,以期能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以及尽可能降低重大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世界各国在如何防范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各有不同的做法,但基本的思路大都围绕法制、机制和体制的完善以及新技术的应用等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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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防范
国际社会
重大事故
全球经济
世界
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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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X925
[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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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立法不足与司法缺失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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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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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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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年第7期166-1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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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设置上存在先天性的立法不足和后天性的司法缺失。作为极其重要的部门法和保障法,刑法理应在应对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预防和控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方面发挥积极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惩罚功能。完善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中引入过失危险犯的理论并在刑事立法上加以贯彻,是弥补刑法缺失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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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立法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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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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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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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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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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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19-2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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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规范内容的立法原意与文义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短期内,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本罪中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将"雇主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主体解释在内。从长远来看,则应对立法作相应的修改完善。在单位前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却发生在其后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内的情况下,仍可追究单位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本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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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体
刑法修正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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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for serious safety accident in large mass activities
subject
amendment 6 to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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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2
[政治法律—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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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之解读
被引量: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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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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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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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42-4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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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解读
中心小学
学生
戏台
玩耍
拆除
倒塌
校园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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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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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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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宗晔
胡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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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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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4期41-4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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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阐述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主观上是由于工程建设参与者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所造成的。文中列举了注意义务包括结果的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 ,并指出注意义务的来源以及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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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事故
主观要件
注意义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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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ject accident
subjective component
attention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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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9
[政治法律—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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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之解读——一个实证的分析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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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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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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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长沙大学学报》
2006年第4期31-3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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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是相容的两个选项;“明知”包括“已经明知”和“应当明知”;正在进行具体教学活动和管理的教师也是本罪的主体。教育设施安全意识和制度的缺失是本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灾缘政而生,灾变应人,要在责己”,“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是本罪发生的实效性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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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
实证分析
明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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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serious accident caused by educational facilitres
analysis of actual case
know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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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U712
[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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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危险犯研究
被引量: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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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媛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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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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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普洱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59-6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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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的质量安全隐患突显,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为实害犯已不能满足严峻形势的需要,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增设此罪的过失危险犯,其主观心态为故意违法、过失致害,客观表现为具体的高度危险结果,建议在原有罪名上进行法条设计,对危险犯和实害犯采取不同的刑罚幅度并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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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过失危险犯
危险结果
-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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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之问题及其修改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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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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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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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2期76-7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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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对该罪的主体方面、客观方面都存在不足。加之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未对该条做出修正,导致了该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建设工程的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应从立法上修改此条,确定"重大事故"的标准,使之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作用,进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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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预防作用
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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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39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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