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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规则解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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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林 袁文全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6,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定义及认定应以户籍为基础,但不宜强制要求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需以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提供,也不应把二者之间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成员身份定义的必要条件。丧失成员身份的规定中,可以用“户籍+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类型划分方式,把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等群体排除在组织成员之外。对于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的成员,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核心财产权益的保留时间不宜一概而论,可根据权益性质确定合理的保留期限。《草案二次审议稿》可通过细化、完善涉及成员身份的相关规定,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居民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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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多元主体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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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鹏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7-58,214,共1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方面,应当完善公积公益金制度,并通过二次量化,逐步取消原有的集体份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方面,应当完善公积公益金制度,并通过二次量化,逐步取消原有的集体份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面,既要明晰成员享有份额的差异性和全部成员享有份额的正当性,还要着重关注份额户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具体制度的构建,以实现通过“确权到户”保障新增人口权益的政策目标。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面,成员份额兼具的财产功能和社保功能决定了其对外流转兼具开放性和封闭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成员份额的路径应当是立法关注的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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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能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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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沁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5-36,213,214,共14页
经营管理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根本方式,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所需考虑的核心事项。目前学界存在职责说和权能说的分歧,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法内部出现两套相互矛盾的经营管理制度,割裂了整个组织体系。为此,应当明确“农... 经营管理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根本方式,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所需考虑的核心事项。目前学界存在职责说和权能说的分歧,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法内部出现两套相互矛盾的经营管理制度,割裂了整个组织体系。为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开展经营管理的职能”并非一种职责,而是一种权能。集体经济组织基于集体所有权分化而享有经营管理的权能,并且此种权能应当是一种整合性的所有权权能,相关的经营权能和管理权能并不能分别予以配置。在这一路径下,整合性的经营管理权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外连接市场主体、向内连接成员的中枢所在,权能内容包括选择经营管理方式,组织制定和执行经营管理的章程和制度、决议,以及其他日常经营管理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资产 经营管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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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的程序控制与法律效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完善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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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9-70,214,共1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属于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取得营业利润即为题中应有之义。经营活动的展开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担保信贷也就不可避免,如此即不宜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能力。不过,担保有危及集体财产安全和成员利益之风险,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属于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取得营业利润即为题中应有之义。经营活动的展开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担保信贷也就不可避免,如此即不宜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能力。不过,担保有危及集体财产安全和成员利益之风险,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随意以集体财产提供担保,法律上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应经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章程可以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担保决策机构的决议应以绝大多数决通过。未经担保决策机构决议的,担保合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发生效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所受损失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担保能力 担保决策机构 越权代表 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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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在逻辑与制度表达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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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维佳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5-154,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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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逻辑脉络及其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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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广会 邹建永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3,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渊源进行合理解释。在民法规范语境下,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的关系而言,两者相伴而生,成员资格实质上是从权利主体角度对成员权的描述,为成员权在主体面向的表达。基于此,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实质是对农民所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予以确权。我国农村传统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户是基本经营单位,从逻辑上应当将家庭成员与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权益的关系确定为按份共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城乡二元体制导致户籍这一本质上与成员权利取得不具因果关系的因素被纳入认定标准之中,其证明作用不应被忽视。在传统路径下,应构建以出生事实为核心、其他亲缘关系为辅助的主体判断路径,同时明确列举其他除外情形,形成正反双向的认定机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股权类型设置,集体固有成员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在范围上并非完全一致,未来应以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权的私法属性为目标,分阶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员资格认定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经济合作社 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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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性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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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79-89,共11页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改革政策和实践的积极回应以及对现行实证法体系化效应考量等,法理上,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角色定性为社区性市场主体。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决定了集体资产股权的初始配置宜在本集体范围内按照成员身份公平配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对外转让时,受让方的持股比例和股权权能需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此,方能妥当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社区性和市场性二者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区性 市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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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 被引量:1
8
作者 邹爱华 黄冠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30-42,共1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标准必须既有理论解释力,又具备可操作性。探寻成员资格实质所依据的土地社会保障标准、法律行为标准和财产对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且理论解释力不足;而以可操作性见长的户籍或者户籍优先标准、固定生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标准必须既有理论解释力,又具备可操作性。探寻成员资格实质所依据的土地社会保障标准、法律行为标准和财产对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且理论解释力不足;而以可操作性见长的户籍或者户籍优先标准、固定生产生活标准和综合标准,很少讨论成员资格的理论依据且其实践适用优势逐渐丧失。同时具备两项要求的现有土地权利标准,以现有土地权利的双重属性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理论基础,以土地权利证书所载家庭成员名单作为可操作的制度资源,能够实现推进成员资格确认。可行的方案是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确认证书所载的土地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实现占多数的一般成员的资格确认,也能够解决特殊人员的资格确认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成员资格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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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四对基本关系 被引量:1
9
作者 高圣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3-50,共18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民法典》上规定的两类彼此明确区分的特别法人。不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做相应修改,删去其中与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能相关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制、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民法典》上规定的两类彼此明确区分的特别法人。不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做相应修改,删去其中与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能相关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本质区别,不宜将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调整范围。在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构成多元且统一关系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仅只是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代表,集体财产仍然归属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以此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根本定位。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同一,其资格认定标准和成员权内容也存在差异。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是户籍要素或者居住要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同时具备户籍要素、权利义务关系要素和基本生活保障要素为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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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意义重大 被引量:1
10
作者 通振远 刘建新 《中国集体经济》 2024年第9期I0003-I0006,共4页
为了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2022年5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华人... 为了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2022年5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被列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法律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监督管理 宜居宜业 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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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释论
11
作者 房绍坤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4-56,F0002,共14页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借鉴股东代表诉讼而设立的全新制度,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代表诉讼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借鉴股东代表诉讼而设立的全新制度,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代表诉讼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集体成员提起代表诉讼须经过前置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豁免该程序。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为10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成员,适格被告为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外部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案件审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权利的限制、诉讼结果的效力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成员 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 适格当事人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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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现代化重构
12
作者 程雪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7-71,共15页
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的法秩序中从“类型化法律术语”转变为“专用型法律概念”,但这一概念所指代的现实对应物一直模糊不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致力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建... 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的法秩序中从“类型化法律术语”转变为“专用型法律概念”,但这一概念所指代的现实对应物一直模糊不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致力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新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为此,应当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改革目标,着力打破“行政区划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理论藩篱和制度迷思,然后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标准合理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最终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分别享有并行使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中国式现代化 政经分离 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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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3
作者 肖鹏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7-157,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闲置宅基地,或者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由理事会起草盘活利用方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盘活利用决议,并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获得的管理费用、居间服务费用和财产经营收益,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则予以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闲置宅基地 盘活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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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困境破解
14
作者 王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4期1-13,共13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者作为所有权归属主体,后者作为所有权行使主体。在主体多元、关系复杂的制度设计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限不清、定位不明、能力不足的三重困境。以“代表说”为基础,塑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法律关系,发掘代表的制度价值并予以完善。在组织权限方面,应消除集体产权“折股量化”范围限制的影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全权管理;在法律定位上,从成员构成方面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的资质,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以股权投资为基础的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在组织能力上,着重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并从资产收益取得和分配规则上充实其收入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 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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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规制
15
作者 沈理平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7-46,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民只有拥有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民只有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有集体资产的相关权益,从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质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了实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之目的,同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运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吸纳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并在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赋予地方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更多的自主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认定 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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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建构
16
作者 王杨 段铜艳 《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4年第1期120-125,共6页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必要的制度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在职能上兼具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双重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不会动摇集体所有权,也不会致使其职能落空,完善的退出机制反而可以增...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必要的制度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在职能上兼具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双重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不会动摇集体所有权,也不会致使其职能落空,完善的退出机制反而可以增进集体经济的市场效益。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存在解散事由限定范围过窄、高负债下破产适用观点不一以及责任财产范围界定模糊等问题。对此,应当在合并、分立的基础上扩大解散事由范围,增设自愿解散与违法强制解散;通过债务分摊及分期清偿、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源创收等非破产途径解决债务问题;划清责任财产与集体资产的边界,并通过财产来源分类确定责任财产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终止制度 解散 破产 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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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立法护航江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17
作者 周荣荣 张金明 +1 位作者 张文妍 唐莹 《江苏农村经济》 2024年第5期47-49,共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23年7~9月,我们对南京、扬州、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23年7~9月,我们对南京、扬州、徐州3个设区市15个县市(区)的20余个镇村社区(街道)走访调研,并在全省开展问卷调查,收回问卷2007份,以期进一步明确应重点规范的内容,为立法提供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乡村振兴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民根本利益 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快立法 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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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视阈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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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瀚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8,共8页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的界定问题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事项的地方立法采取了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列举式三种表达模式。地方立法遵循明确本质属性、立足历史实践、突出典型特征等逻辑进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和增强了事...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的界定问题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事项的地方立法采取了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列举式三种表达模式。地方立法遵循明确本质属性、立足历史实践、突出典型特征等逻辑进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和增强了事实与规范的相对称,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实关系”达成了相对“统一”。目前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时,应当吸收地方立法经验,兼容并蓄,择善而从,同时还应当处理好其与宪法规范的关系,实现与特别法人定位的有效衔接,正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化问题,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合作组织的区别,以确保法律概念界定的科学性和适用范围的准确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立法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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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效衔接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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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蓓 《农村财务会计》 2024年第2期57-60,共4页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扎实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和转换,夯实新制度实施基础,确保其有...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扎实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和转换,夯实新制度实施基础,确保其有效落实,最大化提升制度执行成效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旧会计制度 新旧制度 有效衔接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 人员素质 执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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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治理路径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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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雅仪 沈云樵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0-59,214,共11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是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民法典》延续了原《民法总则》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定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是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民法典》延续了原《民法总则》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定位,突破了传统法人的分类方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使其区别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中蕴含了“公共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然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中营利性功能长期被忽视,造成了农村集体财产资源的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资格取得、内部激励机制设计以及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改革空间。公司作为典型的营利法人,其治理体系值得参照。公司治理体系在我国的发展已经较为完善,利用“公司化”治理思维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模式的创新,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实现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赋能乡村振兴。与此同时,要警惕“公司化”治理带来的风险,杜绝一刀切式地适用公司治理模式,在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基础上激活农村集体经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财产 社会资本 “公司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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