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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所得罪看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2
1
作者 李学斌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1995年第5期32-33,共2页
从非法所得罪看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李学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 从非法所得罪看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李学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明责任 被告人供述 非法所得罪 刑事被告人 刑讯逼供 刑诉法 提供证据责任 被告人口供 法定证据制度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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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初探
2
作者 高润生 张凤鸣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4期99-103,共5页
本文从非法所得罪构成要件、罪名的确定、法定刑设置及该罪的完善等方面作了阐述。文章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康洁品格及其正常活动;客观行为表现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不作为;该罪罪名应“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罪”,属于渎... 本文从非法所得罪构成要件、罪名的确定、法定刑设置及该罪的完善等方面作了阐述。文章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康洁品格及其正常活动;客观行为表现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不作为;该罪罪名应“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罪”,属于渎职类犯罪:该罪法定刑设置是合理的;此外还提出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并设立拒不申报叠记财产罪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所得罪 构成要件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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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法条适用与修改的再探讨 被引量:3
3
作者 刘采广 申叶达 余文唐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1994年第4期24-29,33,共7页
“非法所得罪”法条适用与修改的再探讨刘采广,申叶达,余文唐《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即“非法所得罪”法条自198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后,法学界对其论者云起,见仁见智,众说纷坛,鉴于该法条在惩腐... “非法所得罪”法条适用与修改的再探讨刘采广,申叶达,余文唐《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即“非法所得罪”法条自198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后,法学界对其论者云起,见仁见智,众说纷坛,鉴于该法条在惩腐倡廉方面的作用巨大,值此反腐倡廉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 被告人 非法所得罪 司法机关 差额财产 来源不明 行为方式 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范围 巨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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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若干问题探析
4
作者 王学成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85-88,54,共5页
非法所得罪若干问题探析王学成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非法所得罪若干问题探析王学成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所得罪 国家工作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 补充规定 若干问题 差额巨大 职务行为 廉洁制度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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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所得罪”
5
作者 安东风 刘沫茹 《黑龙江社会科学》 CSSCI 1995年第S1期3-6,22,共5页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差额的部分。”对于这一规定所设立的新罪名的名称,立法尚无定论。目前,法学界存在着多种观点,但多数人倾向于按照条文表述将之称为“非法所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所得罪 国家工作人员 证明责任 司法机关 被告人 差额巨大 行为人 明显超过 举证责任 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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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客体辨析
6
作者 吴松 《政法论丛》 CSSCI 1995年第1期11-12,共2页
非法所得罪客体辨析吴松非法所得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设立的一个新罪名,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非法所得罪客体辨析吴松非法所得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设立的一个新罪名,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所得罪 行为人 国家机关 巨额财产 客体 司法机关 所有权 公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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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立法探讨
7
作者 吕艳辉 《理论观察》 1993年第3期37-38,共2页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所得问题,已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给予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所得问题,已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给予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所得罪 立法探讨 被告人 差额部分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推定 行为 差额巨大 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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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非法所得罪
8
作者 熊英 《学习与研究(北京)》 1992年第3期49-49,共1页
非法所得罪,又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上增加的一个新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差额部分为非法... 非法所得罪,又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上增加的一个新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差额部分为非法所得。犯有非法所得罪者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所得罪 惩治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部分 行贿人 行贿 客观方面 受贿案件 主体 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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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所得罪的犯罪构成及适用问题
9
作者 殷俊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994年第2期59-61,共3页
关键词 非法所得罪 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 公私财产 公私财物 惩治贪污 侦查人员 廉洁性 打击经济犯 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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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的举证责任研究 被引量:1
10
作者 任振铎 刘余敏 姜生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31-36,共6页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负有举证责任这一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的证明理论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研究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证据理论本身的要求,而且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否负有举证责...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负有举证责任这一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的证明理论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研究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证据理论本身的要求,而且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否负有举证责任和人大常委会关于非法所得犯罪法律规定的理解作如下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 被告人 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所得罪 法律规定 补充规定 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 合法来源
原文传递
关于非法所得罪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被引量:3
11
作者 刘根菊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38-45,共8页
关于非法所得罪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刘根菊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 关于非法所得罪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刘根菊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 被告人 非法所得罪 国家工作人员 巨额财产来源 行为 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 司法机关
原文传递
“非法所得罪”法条适用修改的再探讨
12
作者 刘才光 陈庆才 余文唐 《法律适用》 1994年第4期28-32,共5页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即“非法所得罪”法条自198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后,法学界对其论者云起,见仁见智褒贬兼之.鉴于该法条在惩腐倡廉方面的作用巨大.值此反腐倡廉声势浩大之际,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研究,阐明...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即“非法所得罪”法条自198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后,法学界对其论者云起,见仁见智褒贬兼之.鉴于该法条在惩腐倡廉方面的作用巨大.值此反腐倡廉声势浩大之际,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研究,阐明立法本意,澄清错误认识,以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与威力.笔者在此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取其合理,析其不足,井就该法条的适用与修改方面略陈己见,愿与专家同仁再商讨.一、实体方面的适用在“非法所得罪”法条的实体适用方面,争议较大的主要是对该法条所规定犯罪的行为方式、对象范围以及罪名确定等几个问题的理解与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告人 举证责任 非法所得罪 差额财产 司法机关 来源不明 行为方式 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范围 财产来源
原文传递
对新刑法中非法所得罪的探析
13
作者 陈海峰 《人大论坛》 2000年第3期14-15,共2页
关键词 刑法 非法所得罪 构成 财产申报制 立法建议
原文传递
土地违法行为中的非法所得问题探讨
14
作者 姜爱林 陈海秋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4年第3期28-32,共5页
非法所得问题不仅为我国刑事法律所注目,它同时也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拟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并结合实践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对土地违法行为中的非法所得问题作一探讨... 非法所得问题不仅为我国刑事法律所注目,它同时也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拟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并结合实践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对土地违法行为中的非法所得问题作一探讨,旨在有助于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更准确,及时地去认定非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 我国刑事法律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工作 土地所有权 非法所得罪 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 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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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研究的新拓展——评王昌学主编的《职务犯罪特论》
15
作者 曹子丹 侯国云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2期49-,48,共2页
职务犯罪研究的新拓展——评王昌学主编的《职务犯罪特论》曹子丹侯国云所谓职务犯罪,泛指国家公职人员职务有关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它不是刑法上按照同类客体划分的类罪名,而是从理论上对符合职务犯罪本质属性... 职务犯罪研究的新拓展——评王昌学主编的《职务犯罪特论》曹子丹侯国云所谓职务犯罪,泛指国家公职人员职务有关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它不是刑法上按照同类客体划分的类罪名,而是从理论上对符合职务犯罪本质属性的各种犯罪所作的概括。因此,职务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 新拓展 非法所得罪 理论体系 国家公职人员 职务犯原因 推定 客体 本质属性 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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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6
作者 张晓辉 《云南社科联通讯》 1990年第5期19-22,共4页
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刑法理论及司法部门对设立该罪引起的种种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讨论。
关键词 惩治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诉讼法 非法所得罪 证明责任 司法部门 公私财产 复杂客体 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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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7
作者 穆扎帕尔.买买提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1年第2期53-55,共3页
我国"新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我国新刑法... 我国"新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我国新刑法的重要补充,对打击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行为,完善刑事立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新刑法 财产 非法所得罪 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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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构成何罪
18
作者 钟力民 《律师世界》 1995年第10期45-46,共2页
关键词 非法所得罪 空白发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逃避法律制裁 诈骗 客观方面 包庇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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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构成窝赃罪
19
作者 曹泓泉 《律师世界》 1995年第11期41-42,共2页
关键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窝赃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 盗窃 司法机关 非法所得罪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增值税发票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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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我国单行刑事立法对没收财产刑的发展
20
作者 林维 韩枫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23-24,共2页
关键词 没收财产刑 单行刑事立法 单行刑法 非法所得罪 补充规定 违法所得数额 职务犯 刑法典 有期徒刑 判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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