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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轻微违约的认定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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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建平 刘玉苍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8-55,共8页
约定解除权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为了维护交易稳定和利益平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确立了轻微违约下限制约定解除权发生的规则,但对于何为“显著轻微违约”以及限制行使约定解除权后守约方的权益如何保障等问... 约定解除权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为了维护交易稳定和利益平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确立了轻微违约下限制约定解除权发生的规则,但对于何为“显著轻微违约”以及限制行使约定解除权后守约方的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则并未作出说明。《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未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因此有必要探讨“显著轻微违约”的判断标准,建立与限制约定解除权行使规则相配套的制度,完善守约方的权利救济途径,避免造成双方利益失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著轻微违约 判断标准 限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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