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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主义犯罪辨析——基础理论与立法剖析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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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有学 吴永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34-46,共13页
极端主义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价值理念的极端性和行为手段的极端性是其核心内涵。极端主义犯罪并不以政治指向性为必要条件,行为手段也不限于暴力,但它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有可能演变为恐怖主义犯罪。国内外关于极端主义犯罪的立法... 极端主义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价值理念的极端性和行为手段的极端性是其核心内涵。极端主义犯罪并不以政治指向性为必要条件,行为手段也不限于暴力,但它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有可能演变为恐怖主义犯罪。国内外关于极端主义犯罪的立法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单独式和融合式,我国总体上是一种一般关联犯罪加某些特殊类型犯罪的融合式立法模式。在我国刑法典中,对于极端主义犯罪应当集中规定,并增设极端主义行为罪,组织、领导、参加极端主义组织罪和资助极端主义组织、个人罪,同时明确界定极端主义行为、极端主义组织、极端主义活动的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极端主义 极端主义犯罪 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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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如何对自动驾驶进行规制——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被引量:41
2
作者 卢有学 窦泽正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3-80,共8页
自动驾驶汽车的逐步推广,对我国传统《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之规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诸如"无行为无犯罪"原则失灵、主观罪过存疑、因果关系的可解释性存疑,以及交通肇事共犯体系的消解。但是,传统《刑法》仍可对因自动驾驶汽车... 自动驾驶汽车的逐步推广,对我国传统《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之规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诸如"无行为无犯罪"原则失灵、主观罪过存疑、因果关系的可解释性存疑,以及交通肇事共犯体系的消解。但是,传统《刑法》仍可对因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与操控者未尽谨慎义务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规制。至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它的刑事处罚应设计为修改程序、永久销毁"两阶层"惩治体系,并且二者的适用无顺序性,视自动驾驶汽车实际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所造成的法益侵害之大小择一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交通肇事 谨慎义务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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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并存罪过现象 被引量:7
3
作者 卢有学 吴永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68-78,共11页
并存罪过是一种特殊的立法现象,它不是一种独立于故意、过失的第三种罪过形式,因而不同于复合罪过,它立足于现有的犯罪论体系,因而也不同于客观的超过要素和罪体—罪责—罪量理论,它在理论上表现为可故意可过失的并存形态,但在司法终局... 并存罪过是一种特殊的立法现象,它不是一种独立于故意、过失的第三种罪过形式,因而不同于复合罪过,它立足于现有的犯罪论体系,因而也不同于客观的超过要素和罪体—罪责—罪量理论,它在理论上表现为可故意可过失的并存形态,但在司法终局意义上仍是单一罪过。并存罪过并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通过想象竞合理论能够实现罪刑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的超过要素 复合罪过 并存罪过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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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行为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被引量:12
4
作者 卢有学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49-53,共5页
复行为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了两个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危害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的复行为犯罪只有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四种,它们都是复杂客体犯罪。复行为犯罪的着手应当... 复行为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了两个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危害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的复行为犯罪只有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四种,它们都是复杂客体犯罪。复行为犯罪的着手应当统一采用“前一行为说”,即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作为手段行为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行为时,就是犯罪的着手。复行为犯罪的既遂,应当根据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行为犯罪 复杂客体 着手标准 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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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涉恐”条款的系统化分析-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款 被引量:8
5
作者 卢有学 吴永辉 《海峡法学》 2016年第1期39-48,共10页
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在于其政治指向性,这也是其与恐怖型普通刑事犯罪的根本不同之处。我国刑法"涉恐"条款在设置上呈现出相对集中分散的特点,独立的恐怖主义行为罪名的缺失导致"涉恐"案件多以普通刑事罪名定罪处罚... 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在于其政治指向性,这也是其与恐怖型普通刑事犯罪的根本不同之处。我国刑法"涉恐"条款在设置上呈现出相对集中分散的特点,独立的恐怖主义行为罪名的缺失导致"涉恐"案件多以普通刑事罪名定罪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其法益侵犯色彩。为此有必要将纯正的恐怖主义罪名集中规定,并明确恐怖主义的内涵、增设恐怖主义行为罪,同时结合相关的法律文件来解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等基础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组织 政治指向性 基础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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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定罪转化新探 被引量:6
6
作者 卢有学 桑骊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148-154,共7页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前提是行为必须符合后两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类似条文的性质,属于注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从罪数理论上讲,由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内容可以包容于斗殴的故意内容之中,斗殴...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前提是行为必须符合后两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类似条文的性质,属于注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从罪数理论上讲,由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内容可以包容于斗殴的故意内容之中,斗殴既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刑法》第292条与第232条、234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转化犯的规定,有减少死罪数量和统一司法的作用。实践中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来确定转化的具体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 定罪 转化 法律拟制 法条竞合 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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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关系 被引量:6
7
作者 卢有学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25-134,共10页
国际犯罪是指由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因而被国际社会普遍确定为犯罪、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跨国性、涉外性、违反公约性都不是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国际犯罪不是从国内犯罪发展而来的,它们是两个互不隶属的并列范畴,是"犯... 国际犯罪是指由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因而被国际社会普遍确定为犯罪、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跨国性、涉外性、违反公约性都不是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国际犯罪不是从国内犯罪发展而来的,它们是两个互不隶属的并列范畴,是"犯罪"这一共同上位概念之下的子概念,从渊源上讲,两者基本上分属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大法律体系。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主要体现在犯罪危害的性质、针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定者不同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犯罪 国内犯罪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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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官刑事责任基本理论 被引量:6
8
作者 卢有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6年第2期65-73,共9页
指挥官刑事责任是指挥官因为其下级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的一种共犯责任。该理论在20世纪随着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而逐渐形成,并在当前主要的国际刑事法律中得到了体现。要追究指挥官的刑事责任,必须证明三点:具有上下级关系;... 指挥官刑事责任是指挥官因为其下级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的一种共犯责任。该理论在20世纪随着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而逐渐形成,并在当前主要的国际刑事法律中得到了体现。要追究指挥官的刑事责任,必须证明三点:具有上下级关系;上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下级的罪行;上级指挥官未能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阻止犯罪或者惩罚罪犯。但是,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上,人们对这个原则还有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个科学、合理的指挥官刑事责任理论体系还有待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挥官刑事责任 共犯责任 上下级关系 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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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法理厘定 被引量:4
9
作者 卢有学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04-106,共3页
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事关罪与非罪的界限。国务院、卫生部所颁布的三个“医学标准”,只是认定医疗事故的标准,而不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标准。所以应当适用“刑法标准”,即《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行为是否造成... 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事关罪与非罪的界限。国务院、卫生部所颁布的三个“医学标准”,只是认定医疗事故的标准,而不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标准。所以应当适用“刑法标准”,即《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行为是否造成就诊人重伤作为认定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尺度。“事故参与度”仅表明医疗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与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个结果无关,它不能作为后者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事故罪 医学标准 刑法标准 事故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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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系列案定性探疑 被引量:3
10
作者 卢有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51-58,共8页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蛋白粉”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连锁共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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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的国内立法研究 被引量:2
11
作者 卢有学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86-192,共7页
战争罪是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战争罪主要是国际法上的罪行,但国内法院也承担着追究战争罪罪犯刑事责任的重要任务。将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里规定的战争罪转化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是我国作为缔... 战争罪是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战争罪主要是国际法上的罪行,但国内法院也承担着追究战争罪罪犯刑事责任的重要任务。将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里规定的战争罪转化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但我国《刑法》只有第446条和第448条规定的两个犯罪才基本符合国际法对于战争罪的定义。我国《刑法》应当专章设立“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使其包括战争罪等核心罪行,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刑事管辖权,有效地避免我国公民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以便享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补充管辖原则提供的益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战争罪 国内立法 必要性 模式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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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数罪的区分维度:累进犯模型之提倡 被引量:2
12
作者 卢有学 卢钇熹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46-60,191,192,共17页
我国目前在一罪与数罪上的争论不休,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没有将一罪与数罪的判断统一于同一维度中来考虑。为了确定一罪与数罪的区分维度,宜在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之间设置"同质客体"层级,并可以此为基础构建起累进犯模型。具... 我国目前在一罪与数罪上的争论不休,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没有将一罪与数罪的判断统一于同一维度中来考虑。为了确定一罪与数罪的区分维度,宜在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之间设置"同质客体"层级,并可以此为基础构建起累进犯模型。具体而言,累进犯模型是对目前的一罪体系进行统一维度的类型化,即以同质客体为基础,分别将行为、罪质、罪量作为累进对象和考察要素,设置三种累进类型,即行为累进犯、罪质累进犯、罪量累进犯。其中,行为累进犯包括同质客体的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和同质客体的想象竞合犯,罪质累进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罪量累进犯包括继续犯和徐行犯。具体的罪数判断原则是,符合累进犯模型的复杂形态行为可以评价为一罪,而不符合该模型的异质客体的想象竞合犯和异质客体的牵连犯则应判断为数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质客体 罪质 累进犯 一罪 罪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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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政策转变 被引量:4
13
作者 卢有学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24-30,共7页
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政策经历了从积极支持到极力反对的大转变。克林顿政府虽然积极参加法院规约的制订,但最终因为在管辖权、检察官独立启动调查起诉程序和侵略罪等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而投了反对票。布什政府则根据《美国军人保护... 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政策经历了从积极支持到极力反对的大转变。克林顿政府虽然积极参加法院规约的制订,但最终因为在管辖权、检察官独立启动调查起诉程序和侵略罪等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而投了反对票。布什政府则根据《美国军人保护法》采取了一系列极端敌视国际刑事法院的措施,其中尤以所谓的"第98条协定"为甚。但是,缔约国与美国签订的这种豁免协定实际上违背了规约的宗旨,与罗马规约第98条第2款不相符合,是非法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 罗马规约 美国 《美国军人保护法》 豁免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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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概念的重新界定 被引量:2
14
作者 卢有学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38-45,共8页
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学的一个核心范畴。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国际犯罪的定义,存在着外延过宽、内涵不准确等问题。跨国性、涉外性、违反公约性、刑事司法协助与普遍管辖都不是国际犯罪的内在属性。国际犯罪是指由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而被... 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学的一个核心范畴。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国际犯罪的定义,存在着外延过宽、内涵不准确等问题。跨国性、涉外性、违反公约性、刑事司法协助与普遍管辖都不是国际犯罪的内在属性。国际犯罪是指由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而被国际社会普遍予以犯罪化并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国际法创设性,即因习惯国际法、条约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而被普遍犯罪化;国际禁止性,即受到国际社会普遍禁止;国际危害性,即严重危害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犯罪 国际法创设性 国际禁止性 国际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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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国际犯罪的立法模式探讨 被引量:1
15
作者 卢有学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08-112,共5页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全面或者大部分地规定国际犯罪,既是作为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防止、有效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我们宜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国际犯罪。即在修改刑法第9条、增加其对国际公约适用灵活性的同时,我们可以将一般国际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规定于现有各章中,并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这些国际核心罪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犯罪 国际核心罪行 一般国际犯罪 立法模式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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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核心罪行在我国的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1
16
作者 卢有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3期16-22,共7页
国际核心罪行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它们都是违反习惯国际法或者强行法规则、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严重违反人类基本道德与良知的犯罪。我国缔结了许多规定国际核心罪行的国际公约,它们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法... 国际核心罪行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它们都是违反习惯国际法或者强行法规则、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严重违反人类基本道德与良知的犯罪。我国缔结了许多规定国际核心罪行的国际公约,它们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将相关行为犯罪化,但我国刑法中只有两个犯罪属于战争罪的范畴,没有规定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鉴于此,我国宜在刑法典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这些国际核心罪行,并将现有的两个战争罪移入该章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核心罪行 立法模式 刑法典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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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 被引量:4
17
作者 卢有学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3期17-21,共5页
奸淫幼女罪罪名的取消 ,使得重新认识新的强奸罪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成为必要 ,因为在这两个问题上 ,原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完全不一致。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应当统一表述为“女性性的不容侵犯权利” ,其既遂与否应采用统一的“插入说”标准。
关键词 强奸罪 奸淫幼女罪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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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辨误 被引量:2
18
作者 卢有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年第1期39-41,共3页
刑法理论界对于普遍管辖原则还存在一些误解。实际上,普遍管辖原则不仅可以适用于国际犯罪,也可以适用于国内刑法规定的普通犯罪。虽然从实践的角度讲,当嫌疑人进入一国领域后或者被实际控制后才主张普遍管辖权的行使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刑法理论界对于普遍管辖原则还存在一些误解。实际上,普遍管辖原则不仅可以适用于国际犯罪,也可以适用于国内刑法规定的普通犯罪。虽然从实践的角度讲,当嫌疑人进入一国领域后或者被实际控制后才主张普遍管辖权的行使是比较切合实际的,但是,国际法对依照普遍管辖原则而享有管辖权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对罪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其管辖权的获得并不是依据普遍管辖原则,而是来自于条约或者协议的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管辖原则 国际犯罪 实际控制 国际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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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犯的两个基本理论问题 被引量:2
19
作者 卢有学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4年第2期66-69,共4页
一个选择犯包含几个犯罪构成而不是只有一个犯罪构成 ,因而如果行为人基于概括的故意 ,连续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一个选择犯不同的选择性罪名 ,就构成实质的数罪 ,而且不成立连续犯 ,多数情况下应予数罪并罚。
关键词 选择犯 犯罪构成 连续犯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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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关系
20
作者 卢有学 李新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78-84,共7页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既不同于只处理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院,也不同于安理会特设的几个国际刑庭。其补充管辖原则表明,它对国内法院起着补充作用而不是优先于国内法院行使管辖权。国际刑事法...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既不同于只处理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院,也不同于安理会特设的几个国际刑庭。其补充管辖原则表明,它对国内法院起着补充作用而不是优先于国内法院行使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是合作与协调的关系,但规约第16条规定安理会以通过决议的方式要求法院推迟调查和起诉这个机制存在很大的缺陷,它为政治干涉司法提供了方便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 补充管辖原则 联合国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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