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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经营权的体系、构造与影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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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建均 《人民法治》 2019年第2期15-16,共2页
《农村土地承包法》历经三年修订已于2018年12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已经全面展开的农村深化改革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应当说,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用地'三权分置'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历经三年修订已于2018年12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已经全面展开的农村深化改革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应当说,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用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相应地,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原'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新设了土地经营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所有权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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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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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建均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73-80,共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确立了道路缺陷交通事故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虽然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能属于公法主体,但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所要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确立了道路缺陷交通事故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虽然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能属于公法主体,但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所要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因此,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应定性为民事责任。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设计单位不宜作为第一顺位的责任承担人。当与道路管理瑕疵赔偿责任竞合时,应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管理者赔偿后有权就超出其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路设计建造缺陷 交通事故 责任性质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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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问题追问--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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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启平 应建均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82-91,共10页
"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特别法人"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确定的科学法律概念,其立法设计缺乏体系科学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不宜统一确定为法人,居民委员会、村... "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特别法人"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确定的科学法律概念,其立法设计缺乏体系科学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不宜统一确定为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化也存在诸多问题。新增四类特别法人不仅本身缺乏系统科学性,而且也无法从根本上弥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缺陷与不足。应当反思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采用更为科学的分类方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体系:首先是公法人与私法人;私法人的基本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分类 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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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规范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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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启平 应建均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8-76,共9页
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民法院一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属性",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讲,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 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民法院一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属性",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讲,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关系的媒介。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归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规范合同效力的应然路径应当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社会公共利益。当违反强制性标准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无效。《民法总则》施行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应当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标准 合同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拟制 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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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的非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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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建均 《延边党校学报》 2011年第6期72-74,共3页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下,客观上往往造成股东会与董事会对公司各种信息掌握的不对称,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和利益的最终享有者,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司...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下,客观上往往造成股东会与董事会对公司各种信息掌握的不对称,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和利益的最终享有者,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较好地实现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但仍然存在不足。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引入检查人选任制度已具备其切实必要性和可行性,使股东知情权保护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与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 非诉讼救济 检查人选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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