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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民事诉讼中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理论构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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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丽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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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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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2期86-97,207-20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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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遵约评估机制研究”(项目号:18CFX07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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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诉法解释》在第247条和第248条中作出了关于既判力的规定,第247条为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第248条应当为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大陆法系的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理论,在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标准时)前发生的攻击防御方法应被既判力的遮断效遮断而不能在后诉中主张,而在标准时之后发生的新的事由由于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力可以在后诉中主张。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尚未构建既判力制度体系,更没有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体系化的认识。可借鉴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既判力理论体系尝试构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特征的既判力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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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既判力时间范围
标准时
遮断效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
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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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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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韩国股东代表诉讼立法及判例的动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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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丽妍
崔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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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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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8年第1期359-369,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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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韩国于1962年首次在《商法》中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并通过多次修订形成了现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韩国《商法》的规定,少数股东在公司怠于追究董事等高管的责任时,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其设置了严格的原告适格要件以及担保责任等保障措施。对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判例中看出法院的态度。整体来说,韩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立场侧重于防止滥用诉讼,具有保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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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韩国商法
股东代表诉讼
双重代表诉讼
公司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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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31.26
[政治法律—法学]
DD913.99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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