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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父母的几个法律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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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李瑛 付斌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35-41,共7页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居家养老仍然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养老方式。但居家养老却面临赡养主体独生子女化的现实。在独生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家庭结构背景下,赡养人配偶的赡养义务、赡养权人有多个义务人时的义务履行顺序、...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居家养老仍然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养老方式。但居家养老却面临赡养主体独生子女化的现实。在独生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家庭结构背景下,赡养人配偶的赡养义务、赡养权人有多个义务人时的义务履行顺序、赡养义务人有多个权利人时其义务的履行顺序等问题需要重新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赡养义务 配偶赡养义务 义务顺序 义务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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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7
2
作者 范李瑛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90-96,共7页
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对租赁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在转租以及强制拍卖方式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是需要理论和立法进一步解决的问题,避免因审判人员的理解不... 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对租赁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在转租以及强制拍卖方式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是需要理论和立法进一步解决的问题,避免因审判人员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同类案件审判结果不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涉及按份共有物处分时由共有人“全体同意之原则”改采“多数决原则”。在按份共有人根据“多数决原则”出售共有物而少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情况下,为避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应对多数共有人的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当多数共有人要求出售共有物时,应首先满足少数共有人优先购买多数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 承租人 次承租人 共有人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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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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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258-262,共5页
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是否应当支持,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实务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我国《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前者并不排斥后者,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婚内损... 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是否应当支持,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实务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我国《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前者并不排斥后者,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可以通过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加以克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均不构成否定受害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内损害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 冲突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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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法律制度保障 被引量:12
4
作者 范李瑛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54-58,共5页
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亟须多样化的养老保障措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现有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这一养老模式的运行前提是老年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且能实现其自由流转。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亟须多样化的养老保障措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现有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这一养老模式的运行前提是老年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且能实现其自由流转。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行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为此,要建立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和抵押权人权利限制制度,以弥补正向抵押贷款制度调整反向抵押贷款法律关系的不足,消除老年人将住房抵押的后顾之忧;要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为无偿续期;要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住房一并抵押,消除法律上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模式 以房养老 反向抵押贷款 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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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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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398-402,共5页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关键词 婚前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主动增值 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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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被引量:16
6
作者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60-166,共7页
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财产关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虽以约定财产制协... 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财产关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虽以约定财产制协议为主,但并不仅限于约定财产制协议,应有约定财产制协议和其他财产协议的划分。夫妻财产约定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则不能适用《婚姻法》,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对财产所作的约定,不论约定的性质如何,其效力均应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约定财产制 赠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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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与夫妻财产归属——兼论物权法在夫妻财产所有关系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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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40-46,共7页
夫或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而夫或妻财产所有权取得时间的确定,夫或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单方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等,则是《物权... 夫或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而夫或妻财产所有权取得时间的确定,夫或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单方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等,则是《物权法》在夫妻财产所有关系适用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物权变动 夫妻财产关系 所有权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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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被引量:7
8
作者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62-167,共6页
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直接影响到本人能否以单方行为授予代理权或撤销代理权而不必与代理人达成一致;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有因性,则直接决定着本人与代理人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无效或撤销时,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归于消灭。为保... 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直接影响到本人能否以单方行为授予代理权或撤销代理权而不必与代理人达成一致;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有因性,则直接决定着本人与代理人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无效或撤销时,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归于消灭。为保护本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应在民法典中确立代理权授予行为独立性并无因性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代理 代理权授予行为 授权行为的独立性 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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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负担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被引量:7
9
作者 范李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92-98,共7页
在债的关系中,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的一方当事人是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关键在于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间个人债务的承担及共... 在债的关系中,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的一方当事人是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关键在于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间个人债务的承担及共同债务的免除,只能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债务 个人负担 共同负担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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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法学专业民法课教学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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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李瑛 《中国成人教育》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6期175-177,共3页
函授法学专业本科属于成人法学专业教育的范畴。在教学方法上必须体现出函授在职成人法学教育的特点,突破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生以系统全面专业知识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实现以民法专业知识应用方法为重点的函授法学专业本科研讨式... 函授法学专业本科属于成人法学专业教育的范畴。在教学方法上必须体现出函授在职成人法学教育的特点,突破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生以系统全面专业知识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实现以民法专业知识应用方法为重点的函授法学专业本科研讨式教学方法,培养函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适用能力,提高函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函授本科 法学专业 民法学 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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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律硕士(法学)教育培养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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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福海 范李瑛 +2 位作者 于永芹 刘经靖 郭静 《科教导刊》 2013年第13期50-53,共4页
2009年增设的法律硕士(法学)类型,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创新。它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当前该项制度存在培养方案设计与培养目标出现偏差、培养单位培养观念和培养措施不到位、外部政策不配套等问... 2009年增设的法律硕士(法学)类型,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创新。它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当前该项制度存在培养方案设计与培养目标出现偏差、培养单位培养观念和培养措施不到位、外部政策不配套等问题,需要加以改进。文中针对上述存在的三方面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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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属性质及法律地位 被引量:3
12
作者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4期37-41,共5页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除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除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外,继父或继母虽未抚养教育过继子女,但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其相互间也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后,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 抚养关系 婚姻法 父母子女关系 未成年继子女 继母 抚养教育 权利义务关系 生父母 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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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责任终结几个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1
13
作者 李卫红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5年第4期28-32,共5页
本文通过论述刑事责任终结的涵义及实现方式,阐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终结。其在刑法上的影响力即彻底消失;若以后再犯新罪,则前罪的刑事责任对后罪的刑本责任没有任何渗透。文章强调,累犯从主的根据不在于旧罪刑事责任尚存的影响... 本文通过论述刑事责任终结的涵义及实现方式,阐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终结。其在刑法上的影响力即彻底消失;若以后再犯新罪,则前罪的刑事责任对后罪的刑本责任没有任何渗透。文章强调,累犯从主的根据不在于旧罪刑事责任尚存的影响,而恰恰在于行为人所犯新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本文还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其刑事大任与被告在未被判决前死亡不再追究刑年责任之间的协调统一问题,提出独到的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承担刑事责任 人身危险性 追诉时效 犯罪分子 犯罪人 被害人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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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契约所致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17
14
作者 范李瑛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6-61,共6页
夫妻将一方财产转为双方共有或将共有财产转为一方所有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畴。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身份财产行为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适用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夫妻将一方财产转为双方共有或将共有财产转为一方所有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畴。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身份财产行为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适用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应当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夫妻财产制契约 债权意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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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与婚姻关系之存废 被引量:9
15
作者 范李瑛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38-40,共3页
失踪人在宣告死亡后自然生存,法律允许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如失踪人在判决确定死亡之日前死亡,法律也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反证,以推翻宣告死亡所为的推定。死亡宣告一经撤销即失去效力,并视同没有死亡宣告,财产关系回... 失踪人在宣告死亡后自然生存,法律允许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如失踪人在判决确定死亡之日前死亡,法律也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反证,以推翻宣告死亡所为的推定。死亡宣告一经撤销即失去效力,并视同没有死亡宣告,财产关系回复原状,但婚姻关系消灭的效力不受撤销之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 婚姻关系 善意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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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为名之个体经营者的确认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16
作者 范李瑛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97-99,共3页
如何实事求是地认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这一现象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一、“名为集体,实为个体”,顾名思义,就是形式上为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实质上是个人投资、家庭... 如何实事求是地认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这一现象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一、“名为集体,实为个体”,顾名思义,就是形式上为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实质上是个人投资、家庭投资或合伙人合伙投资的私人经营体。从司法实践来看,其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私人投资者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为了获得政策上的优惠而弄虚作假,将私有经营体申报为集体企业,由于审查不严,企业登记机关将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人企业性质的经营组织登记为集体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个体经营者 集体企业 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 所有制性质 集体所有制企业 挂靠企业 个体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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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教育模式与特色改革——以烟台大学英美法中心建设为范本
17
作者 汤唯 房绍坤 范李瑛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08年第1期29-45+246,共17页
在当代中国教育大发展的时代浪潮中,法学专业建设经历了从单一性、内向性、封闭性发展模式向多元化、开放化、社会化发展模式的转化。适应这一国家教育发展的总趋势,烟台大学法学院进行了具有突破性、持续性、前瞻性的研究,尤其在特色... 在当代中国教育大发展的时代浪潮中,法学专业建设经历了从单一性、内向性、封闭性发展模式向多元化、开放化、社会化发展模式的转化。适应这一国家教育发展的总趋势,烟台大学法学院进行了具有突破性、持续性、前瞻性的研究,尤其在特色办学方面有所创建。这里,我们以烟台大学'英美法中心'建设成果作为范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烟台 教育 发展 模式 特色 建设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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